從美國觀看總統大選後回港,心裏有一事始終耿耿於懷,就是在美國幾個州份以公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同一天,香港立法會否決了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進行諮詢的動議辯論。在香港討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過程中,很經常聽見的一個不支持立法的主要理據在於宗教信仰,希望借此機會稍作探討。先此說明,此文只是以基督教作闡述的例子,相同的邏輯套在其他宗教上亦合用。
宗教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權利,人民相信或不信什麼均有其自由選擇。我們談論言論自由時經常會引用的一句說話,是「我不同意你所說的,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的發言權」(打岔一句,這金句常被認為是伏爾泰的文筆,但原文出處實為Evelyn Beatrice Hall一本名為Friends of Voltaire的書);在思考宗教自由與性傾向歧視立法這議題時,我也不期然想起這句子的變奏——我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我誓死捍衛你不被任何宗教教條限制的權利。
我一直也宣稱自己是基督徒,也對自己死後能上天堂充滿信心。同時,我也明白社會上有很多人始終不信基督教,更不會以基督教的教義作為他們行事的標準。故此,在討論例如性傾向歧視立法等議題時,我總是非常小心,不會把基督教教義視為最高原則、避免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加諸對其他人也同樣生效的法例規範或不保障之列。手上握有公權力的人不妨多想想,在宗教背景下的公義和保障弱勢之間兩項原則有衝突之時,宗教背景應該是贊成或反對某項政策、法例的原因嗎?弱勢社群被歧視的現況,在你的信仰面前,也只能靠邊站嗎?
「What Would Jesus Do?」
舉個小小的、誇張一點的例子,如果香港有天出現了一個情況,食豬肉的人變了少數、並且備受歧視,然後有人提倡「飲食習慣歧視立法」,你會支持嗎?會認為歧視不同飲食習慣應被法例禁止嗎?若有人以宗教原因反對立法,變相容許社會繼續歧視食豬肉的人,你會覺得他是以宗教立場剝奪了別人不被歧視環境下食豬肉的權利嗎?
美國是以基督徒為主的國家,但他們有幾個州竟然在公投下認可同性婚姻;美國總統奧巴馬也是基督徒,但他在過去4年任期中最重要的舉動之一,就是廢除了美軍的「Don't
Ask Don't Tell」政策(內容大致是不准長官問軍人的性傾向、同性戀者軍人亦不能透露自己是同性戀者;在DADT前,國家在入伍前便已將同性戀者篩走),令軍人或想成為軍人的同性戀者,不再需要害怕因不同性傾向而被革職或得到其他不平等待遇。換了是香港,也許會有「我不想子女看見為國家立下戰功的英雄是同性戀者,會扭曲子女的價值觀」此類說法而無法廢除該政策……為什麼同樣的宗教,在不同的地方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演繹?是美國的基督徒不夠虔誠嗎?
我想,畢竟,宗教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愛與關懷。記得約10年前,基督徒間廣泛流傳着「What Would
Jesus Do?」這句話,彼此提醒要時刻想想,如果換轉是耶穌,祂會怎樣做?或許不少基督徒不認同,但我始終相信,若耶穌生於此時此地的香港,或許祂不同意同性戀,祂還是會站在弱勢被歧視者那邊,贊成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更不用說只是就立法進行諮詢了)……
作者是民主黨成員、南區區議員、Roundtable Community副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