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海外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的安排,一直行之有效,為何如今竟受到質疑呢?
八四年公布的《聯合聲明》,第三條訂定特區享有終審權,並在附件一說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而同樣的條文,亦寫進《基本法》內,成為第八十二條。可是,法官的國籍問題,近日竟掀起了廣泛討論,並遭到質疑何以只有首席大法官和首席法官必須是中國國籍和沒有外國居留權,其他高等法院以上的法官卻不受此限。對此,筆者認為有需要跟大家講述一下相關的歷史。
八三年才俊團訪京回港後,跟新華社共進晚宴。在晚宴開始前,筆者跟其副社長之一李菊生,單獨商談回歸後終審法院的安排,因他在中英談判的中方代表團,擁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我問:「李先生,九七後,香港終審法院會設在哪裡?」他反問:「現在設於何地?」我答:「在倫敦。」他即說:「你不是想說回歸後仍然在倫敦吧?」我說:「當然不是!」他說:「那麼,應該設在北京。」
我說:「這非常公道。但法官又從哪裡來呢?」他說:「當然是從香港來,因我們的法官不會處理香港的法律(見註)。」我再說:「這也公道。那大律師與律師又從哪裡來呢?」他答:「也是從香港來,因我們的律師不懂你們的法制。」我說:「這亦公道。不過,我們上庭時所需的法律書籍又從何來呢?」他回答說:「當然是你們從香港帶來。」我答:「整個安排既公道又可行,但你能幫我們一個忙嗎?」他問:「什麼?」我說:「能把終審法院設立在香港嗎?」他爽快地回答道:「可以。」李菊生的直率令筆者十分詫異,因當時所有內地官員,聽到任何建議都只會說向中央反映,而不會直接答允。
然後,我接着問他:「那麼,由誰來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呢?」他說:「當然是你們的法官。你不是經常告訴我們,香港法官有多好、有多廉潔嗎?」我說:「是的。與其他亞洲法治地區的法官比較,他們確實是非常好的法官;不過,若跟英國樞密院的法官相比,他們尚有一段距離。試從外國投資者的角度看,他明知目前自己如牽涉入刑事或民事訴訟,能信賴香港有獨立的法官,何況,最終還可上訴至樞密院,他有信心樞密院內德高望重的法官會作出公平裁決,而不會受到香港甚至英國政府的影響。但到九七年,香港成為國家的一部分後,鑒於內地的法治……」李菊生即說:「你不用跟我說內地法治如何,因我十分清楚。」他眉頭一皺,沉默了一會兒,問我:「李先生,你有什麼建議?」
筆者回答他:「我希望能有三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與兩位本地法官,一同參與終審法院的審判。這些外國法官毋須長期聘任留港,只是因處理案件獲邀而來,如一年兩次,這樣,便可證明給外國投資者看,香港仍然是法治之區,可放心在港投資。」他想了一想後說:「這個建議非常好,但英國人會答應嗎?」我說:「如你接納,我會跟他們商討。」
翌日,我約見當時的律政司唐明治,向他提出同樣建議。他聽後非常高興,但問我:「中國方面會應承嗎?」我答:「你不用擔心,只管爭取吧!」
註:因筆者事前已取得另一位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的認同,回歸後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應予以保留,所以李菊生才會表示內地的法官及律師不懂香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