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11月23日星期五

李怡: 只為了《寒戰》中的一句話




電影《寒戰》近期大熱,不少網友留言說:就為了戲中一句「法治係香港嘅核心價值」,一定支持呢部戲。

香港法治正處於危急存亡之秋。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前天發表關於港澳政策的長文。此文並非他個人意見,《文匯報》表示,他因為參與十八大報告起草,故寫了這篇文章。文章反映中共對香港政策的大變,聯繫到梁愛詩早前就香港司法的言論,和邵善波有關中策組的擴權並變身為中宣部和中共組織部,都顯示北京對香港的法治不耐煩,正要把香港的法治轉向中共可以隨意掌控的人治。

中共自己也說實行的是法治,但誰都知道,大陸的法治是在人治凌駕騎劫下「堅持黨的事業至上」的徒有其名的法治。

張曉明在文章中仍重複說「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回歸前,查良鏞先生在他關於香港前途問題的社論結集的封面上,寫着「自由+法治=繁榮+穩定」。意思是:自由法治是香港百年來保持繁榮穩定的基石。實際上,我們說的自由,是法治保障的自由。德國哲學家康德說:「如果人不服從任何人,而只服從法律,人即是自由的。」或如海耶克所說,自由是指「只受平等適應於所有人的抽象規則所限制」的自由,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在這種自由之下,人人可以各顯神通,創造社會的繁榮。這與中國過去三十年的經濟繁榮不同,中國的繁榮是在人治之下的權貴繁榮,權貴享有的是平民所得不到的特權自由。

因此,法治即「法的統治」,是一切受抽象的條文限制的統治,而不是人利用法律的「依法施政」。法律條文高於一切,而法律的最終依據則是憲法,回歸後的香港就是《基本法》。法治社會對憲法與法律的尊重程度,可用美國著名大法官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8861971)的名言說明:「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現在的香港,不僅要法官們以布萊克法官的叮嚀去維護香港的法治,而且輿論和市民也要以這樣的法治精神去守護法治。因為十八大關於中央委員會的報告所作的決議,已刪去上屆「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的內容,而在張曉明的文章中,提到《基本法》,也是強調香港要尊重《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享有的權力。

15年來,香港有不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嗎?除了言論自由範圍內的聲音,在行政、立法、司法幾個權力層面,都沒有不尊重中央的權力。甚至是中央不依《基本法》的權力,香港權力機關也都尊重。

張曉明強調《基本法》賦予中央釋法的權力,但過去四次人大釋法,除了其中一次,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嗎?沒有。但即使如此,香港也接受,只是輿論對這種公然違反《基本法》的做法有批評,但言論自由難道也要事事「尊重中央權力」嗎?

張曉明文章中說:「為更好地行使中央權力,要完善對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報備審查制度」。《基本法》第17條講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人大常委「備案」,並表明「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生效」。但《基本法》沒有說香港制定的法律要中央「審查」,因此「審查」是為中央「擴權」的僭建物,顯然是要以中共的人治來閹割香港《基本法》。

張曉明強調「一國」原則,表示「對於在特別行政區鼓吹『全民公投』、『城邦自治運動』等有違『一國』原則的言論,社會各界人士也應當高度警惕。」公投、自治,哪一點有違「一國」原則?世界上在一國之內搞公投搞自治的所在多有,何況《基本法》不是規定香港高度自治嗎?更何況他也指稱這些都是「言論」,言論自由是受《基本法》保護的港人權利。

張曉明在文章中指控「有外部勢力……培養和扶植港澳反對派力量,介入港澳當地選舉事務」。我們看到介入香港選舉事務的「外部勢力」只有中聯辦,但不是扶植「反對派」,而是支持建制派。揑造有扶植反對派力量的外部勢力,是要為進一步介入香港內部事務尋找口實吧。

梁振英、梁愛詩、邵善波的相繼登場演出,不是偶然的,張曉明文章說明總指揮來自中共中央。目的是要閹割香港的法治,和法治之下的制度化運作。這樣的時刻,香港人更珍惜和要捍衞《寒戰》中那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