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目的在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環境許可證的機制,以避免、盡量減低或控制指定工程項目對環境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但龍尾人工泳灘工程爭議明確告訴我們,制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良好本意並沒有實現。今天,龍尾海岸擁有很高的生態價值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在2007年公布的詳細環評報告中,關於最受工程直接影響的潮間帶,環評顧問的調查只找到6種動物,加上潮下帶亦只有共21種,而香港自然生態論壇的業餘人士單在潮間帶就找到200多種動物,當中包括多個瀕危和受保護品種。為什麼環評顧問沒有及早發現龍尾海岸擁有很高的生態價值?而負責審視環評報告的漁護署亦沒有在整個環評過程中指出問題?反而大力為環評報告護航,結果令爭議到今天還未息止。
龍尾人工泳灘工程爭議並非單一獨立事件,近年類似情同樣出現於大部分政府倡議的和私人發展商倡議的大型工程的環評報告。原因並非因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寫得差劣,而是在整個環評遊戲規則和執行程序中存在一些流弊,令制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良好意願無法落實:
1. 漁護署員工專業能力和工作錯配
制訂環境研究概要和審閱環評報告的生態影響評估部分,目前是由漁護署專責不同分區的自然護理主任或擔任海洋保育的職員負責。現時的自然護理主任大部分擁有碩士或博士學歷,對某類生物或某個生物學範疇有高深學識,都是專家,但為什麼是分區去處理環評工作?而不是以每個環評報告所涉及的範疇而安排熟悉該範疇的自然護理主任去處理?找一個植物學博士去審視自己分區的河溪淡水魚的生態評估,如何發揮作用?
另外,由於有關部門的職員每隔2至4年便調任,接手的職員需要時間掌握環評工作,容易對環評報告內的可疑地方「走漏眼」,同時基於不可否定從前職員的意見的固有文化,唯有「死撐」,為有關工程項目護航。然而,環諮會成員大多不是環評專家、生態專家,亦難有時間仔細閱讀每份環評報告,做判斷時十分倚重漁護署的意見。
再者,如果工程項目是由其他政府部門推出,甚至是政府高層力推的優先項目,漁護署又有沒有可能不偏不倚地指出問題,繼而阻礙同僚或長官意志盡快得以實現呢?如何令漁護署像審計署般獨立地審視環評,亦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2. 環評顧問無法獨立專業地行事
環評報告中,其中一項最容易「做手腳」的是生態影響部分,因為生態影響有多大,很大程度取決於在當地所錄得的物種是否多樣化及是否存在瀕危品種。在調查中記錄到什麼品種,完全由報告撰寫人話事,在實地調查時看到少一些物種,或將記錄得的物種寫得少一些,就可以得出生態影響輕微的結論。但環評顧問為何要做手腳?因為環評顧問是由工程倡議人直接聘用的,只要做手腳可以幫工程倡議人排除障礙、從而取得工程倡議人的歡心、確保未來陸續獲得聘用,而風險又小,就有很強的動機去做。且,「不識抬舉」的良心環評顧問下次就不會獲得聘用,早就無法立足於業界。工程倡議人以源源不絕的生意利誘環評顧問「知情識趣」地寫環評報告,這樣的遊戲規則,完全抹煞環評制度的本意。
其實可以禁止工程倡議人直接聘請環評顧問,並改為工程倡議人將環評所需費用交給一個由環團和各方代表組成的獨立機構或委員會,再由獨立機構招標聘請環評顧問去做有關環評工作。長遠落實措施,或要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但短期可透過環諮會制訂實務守則或行政指引,使其初步實行。另外亦要開始研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環評顧問人員的考核、發牌、監管和制裁,一方面提升環評顧問人員的整體專業質素,同時提高環評顧問為工程倡議人亂寫報告的代價。
本意良好的環評概念,未有好好地被落實執行,來自不同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大量專業人士參與完成的環評報告,最終只淪為工程項目的花瓶,表面上確保倡議工程的政府部門或地產發展商不敗,但卻惹來官官相衛、官商勾結的指罵,令爭議不斷,使其最終也成輸家。
作者是香港昆蟲學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