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嚴厲執行限帶奶粉法規,即時引起特區及內地官民大大不滿,港府不但被轟加劇兩地矛盾,上周還有傳媒報道指海關「拉錯人」,帶米糊和成人奶粉的人也被海關拘捕檢控,其後海關「承認」錯誤。其實錯不在海關,而是在於法規和政策,海關只是為平息風波而做代罪羔羊。
如果立法會議員做好分內之事把關,認真審議法案,不經審議不放行,「限奶令」就不會如此糟糕。先不談其他,只看條文。
有關規例,限帶的根本,不是市民所想像的嬰兒奶粉,而是該規例發明的「配方粉」,定義為「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
─ (a) 供或看似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 及(b) 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用以滿足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全部或部分營養需要」。
以這個定義,疑似是嬰兒奶粉,甚至疑似類似奶類的給嬰兒吃的米糊,也符合「配方粉」的定義。 這個寬闊得不得了的定義,根本遠遠超出了限帶奶粉政策所需的範圍。 不但如此,市民大眾如何能守法?一切「疑似奶粉」的可能供給嬰兒食用的營養品都不能帶嗎?海關如何能執法?「可疑」物品已夠入罪嗎?法庭如何定罪?當是客觀上有理由認為是「疑似奶粉」的物品?還是海關人員主觀但誠實相信是「疑似奶粉」?這種條文,根本完全不通!
更嚴重的是,在海關針對一般公眾的禁制措施,根本應該清楚簡單明確,例如用表列明牌子、品種、數量,一目瞭然。如果做不到,就不要立這樣的法!事實證明,政府根本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有「奶粉荒」,有必要立法,就貿貿然立法,就應先打八十大板!還要先執行、後審議,更敕令「嚴打」,簡直無法無天!
但政府如何荒唐,立法會議員也把關有責,難辭其咎,但竟然容許政府2月27日提交立法會,3月1日生效,馬上執行,然後3月8日才施施然開會「審議」,會上才首次有議員抗議政府不依成立多年的程序慣例,即使是「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立法,也必須讓立法會有機會審議,才正式執行。
為何立法會失職若此?即時後果,是「沙塵滾滾,殺錯良民」,是增加兩地人民磨擦,但長遠來說,則令特區的管治失禁,破壞法治,立法會也名譽掃地。
上述情況已經夠令人擔憂的了,但還有更深層次而廣泛的問題,就是現時整個政府對法律的態度。香港原有的制度,法例條文釋義和應用,需看立法要針對的是何弊病(“the mischief rule”),張冠李戴,已是濫用法規;同時,檢控政策,並非內地慣用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而是檢控必須符合公眾利益。
篇幅所限,不能詳加論述,但主旨是立法、執法、司法,不單受法律條文所限,還要恪守普通法之下長久以來訂立的法治原則和價值,罔顧原則價值,盲目立法,盲目「嚴打」,結果就有顛覆法治。不幸這些問題,根本得不到注意及討論,這是最令人惆悵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