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大法律學院以「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and Civil disobedience」為題演說,談及佔領中環,討論熱烈。跟法律學生談civildisobedience特別有意義,因為法治的一個基本元素是守法,但沒有民主,法治勢難持久,如果一切合法而不滋擾的爭取民主的方法均告無效,我們是否有責任考慮採取觸犯法律及造成滋擾的行動爭取民主?「佔領中環」的建議,正好給我們一個具體的焦點,探討這個重要的問題。
首先,我建議我們要認識清楚civil disobedience的理念。在香港一向譯做「公民抗命」,其實未必確切。Thoreau的拒絕交稅,其特色是跟一個不公義的政府劃清界線;甘地的和平抗爭,其特色是以非暴力手法表達拒絕承認英國的統治和英治之下的法律立場,以道德精神達到革命的目標。馬丁.路德.金的維權運動,則是以集體拒絕遵守歧視黑人的法律,然後和平接受法律之下的懲處,讓世人看到這些法律的不公義,藉此凝聚社會的道德力量,廢除惡法,訂立消除種族歧視的法律制度。
三種概念雖然都有公民社會行動,以和平手法拒絕遵從某項法令的共同特色,而且都特別強調「非暴力」的色彩,但其出發點和目標都有重大的分別。我們現時熱烈討論的佔領中環,以大多數而言,顯然是第三類多於前兩類。那麼,我們如何透過「抗命」——非法集結而拒絕散去——而達到「爭取普選」的目標,就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核心議題。我們的「佔領中環」,並非純粹一場抗議,而是要迫使當局接納一個清晰具體的要求。「撤回國教」是個清晰具體的要求,相形之下,「真普選」就不夠清晰具體。
當然還有其他實際問題,若警察不拘捕集結人士又如何?是否一直佔領下去?等等。這些問題都十分有意義,但我的回應卻是十分簡單:我建議每個提問的人,都努力為問題提供三個答案,然後探討每個答案的利弊,及歡迎其他人提供答案,因為理性的質疑,應是推動改善的力量,而不是放棄的藉口。「佔領中環」的強盛生命力是在於全民平等參與,全民承擔,這就是民主的最重要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