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王永平: 香港永久性居民應享公民權利—回應曾鈺成




上星期我在電台節目訪問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提到有報道指他談及國民身份與公民權利的關係時,認為一些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將來有權普選特首,但可能拒絕承擔任何義務,情況令人憂慮。他強調只是把問題提出來討論,並非主張要剝奪那非中國籍人士的選舉權。
  
令曾鈺成耿耿於懷、不吐不快的原因是早年前特首董建華提出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時,有非中國籍的香港人撰文反駁,指他們沒有這個責任,因為他們不是中國人。「你唸吓有無矛盾?我唔係中國人,我無責任維護中國在香港的利益……但有權選代表中央去管香港的行政長官。」(見《信報》報道 12.10.2012
  
曾鈺成發表這番言論的導火線當然是近日反國民教育運動觸動了不少愛國人士的神經。這其實是在我意料之內。所以運動開始時,我便撰文建議,押後推行國教科,並撥款資助教育團體製作港式教材,把國民教育納回正軌(見《押後推行國民教育支持製作港式教材》25.7.2012)。可惜政府遲遲不處理,以為可以捱過去。於是我再度撰文(見《勿讓國民教育激發一國與兩制的矛盾》 1.8.2012)。到了學生絕食、萬人連日在政府總部集會,政府才讓步,最終是連指引也擱置。「國民教育」變成負面名詞。在訪問中想起當年拿無國籍身份 CI的曾鈺成豈能不憤憤不平?
  
曾鈺成是建制派中的精英,邏輯分明、辯才無礙。從「一國」或「愛國」的角度看,有非中國籍港人不只說三道四,還因為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大言不慚,權利用盡、義務不負,這不正是令人擔心的矛盾嗎?曾鈺成更提及除了美國很小部分的州份外,香港是全世界唯一容許非國民有屬公民權利的投票權的地方,藉此加強他的 論據。既然他認為這個矛盾值得拿出來討論,我樂意拋磚引玉,提出意見供其他有識之士思考。
  
首先,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但毋須承擔中國公民責任是否「矛盾」,視乎你從什麼角度看。從「一國」的政治角度看,這當然是不合理的「矛 盾」。但按一國兩制的國家政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角度看,這個「矛盾」符合立法原意。因此,基本法對此有毫不含糊、毋須釋法的條文。
  
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權利與義務「不相稱」的規定,還包括他們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換句話說,除了曾鈺成質疑的非一般選舉權外,香港也是全世界唯一或極少數容許非國民享有屬公民權利的被選權,可以成為立法機構成員的地方。
  
為什麼起草及制定基本法的中央政府容許這些與中國內地國民的公民權利不相稱的「矛盾」存在?這是因為這些特殊(即有別與內地的)安排是符合「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國家政策。基本法就是刻意把很多「矛盾」或「特殊安排」寫得清楚,再結合其他條文,達致中央政府認為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又能保存原有香港特色、 容許香港高度自治之間的平衡。這個平衡是基本法的精粹,亦是一國兩制的基石。只是抽出其中一個條文,表示擔心或有矛盾,是以偏蓋全,會製造沒完沒了的爭拗,甚至撕裂包含不同國籍居民的香港社會。
  
讓我隨便舉幾個港人(包括中國藉和非中國藉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比中國公民及大部分其他國家的國民「多權利、少義務」的例子:香港財政收入不須上繳中央、中央不在香港徵稅;駐軍費用由中央負擔(以前港英政府須支付部分駐港英軍費用);不是國家語文的英文也是官方正式語文等。
  
但基本法對港人寬鬆(相對內地同胞)不等於中央忽視國家主權,例如人大常委有權釋法;國防、外交屬中央管轄;主要官員須是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令不少港人不安的第23條等。
  
曾鈺成以外國沒有非國民擁有公民權利為理由,表示現時基本法有關永久性居民的條文可能有問題。他是否忽略了一國兩制是鄧小平先生史無先例的偉大創舉這個事 實?正因為要落實這個全世界獨有的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和特區公民的特殊權利,基本法就出現了外國沒有先例的特區公民身份:包括中國籍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曾鈺成強調他不是主張要修改基本法。但只提問題,不提解決辦法,只會挑起中國籍和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之間的矛盾,以及中國籍的香港居民欠缺愛國責任 等問題。
我對曾鈺成的憂慮的回應很簡單,就是接受基本法的完整性及不同條文之間的平衡。因此,容許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享有基本法列明的權利,但無須履行基本法沒有規定的義務,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原則下,完全沒有問題,毋須中央和特區政府擔憂。
  
基本法的立法原則是一國包容兩制。例如,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沒有提到也須擁護國家憲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曾鈺成說「代表中央去管香港的行政長官」同樣須對香港特區負責(基本法第43條)。還有,國家憲法提倡愛國教育,基本法卻沒有推行國民教育的條文。

中國籍的港人有自由決定應否或如何愛國,非中國籍的港人有自由不愛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和有權不承擔沒有法律責任的義務。特首梁振英批評有人把香港與內地的關係高度政治化。我的憂慮是把國民、公民的一般權利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法權利比較,得出港人的權利與義務不相稱的結論, 會帶來高度政治化的負面影響,不利香港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