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李德成: 在香港的美國選民






在香港看美國總統選舉,發現一個十分可笑的現象,就是在香港有權選特首的人較有權選美國總統的人少。在港美國人可以用多個途徑在大選中投票。

據最近的統計,香港大約有五萬人是美籍,其中有多少是美國選民不得而知,但斷估不會少於一千二百人,當然,其中也有一定數量的高等美國人,可以兼選香港特首和美國總統的。

老實說,在香港,要成為美國總統的選民要較成為特首的選民容易。要成為美國選民,只要成為美國公民就可以了,這有多個途徑,如投親,如到美國留學,之後受僱在美國工作,又或參加一年一度的綠卡大抽獎。據一項二○○五年的數字,當年港人移民美國的人數為四千八百人。每年有數千人移民美國,在美入籍後大約每年會有數千港人獲得選美國總統的資格,單從香港回歸以來,就有數萬港人成為美國總統的選民了。

但要選特首,就只有區區的一千二百人有資格。即使在二○一七年的所謂普選特首,你其實只有投票權,而沒有提名權。我們不禁要問,為甚麼美國政府要較共產黨更相信香港人呢?

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他在香港獲得的選票只怕都多過梁振英在港獲得的選票。

不過香港人還是不要氣餒,因為在大陸,有權選共和國國家主席的人按人口比例較有權選香港特首的人少得多,正是一山還有一山低。

李德成  公開大學電腦系副教授






戴耀庭: 《基本法》隱含半總統制

在香港引入半總統制的關鍵是,將會改變行政長官和政務司司長的角色,並因政務司司長須得立法會大多數支持,那必會把政治權力透過政務司司長重置的角色,在某程度上由行政長官轉移至立法會;因此,必會引來有違《基本法》行政主導的憲法原則的批評。

先不論行政長官在半總統制下是否會喪失主導地位,但半總統制是否與《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有衝突,是須作處理的。

49條常為人忽略

有人認為行政主導是指行政長官必須全權領導特區政府,政府可全權主導與立法會的關係,無論是提出的法案、財政支出的申請和政策,都要得到立法會支持。若按這種理解看半總統制,那半總統制應是違反行政主導的。

不過,對什麼才是《基本法》下的行政主導原則,從來沒有一個權威論述,上述的理解是否就是《基本法》對行政主導的原意,我們只能透過《基本法》條文判斷。

一項非常重要、卻常為人忽略的《基本法》條文是第49條,它規定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特區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把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50條規定解散立法會。

該條文假設會有可能出現一條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會是行政長官會認為不符合香港特區整體利益。但按現在《基本法》其他條文的一般理解和現行運作方法,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幾乎是零。《基本法》規定,法案是由特區政府擬定,並向立法會提出(第62條),很難想像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會在最後階段為行政長官所不能接受而要發回立法會重議。

《基本法》對議員的提案權有極大的限制(第74條),而議員對政府提出的法案提出修正案的權力也受《立法會議事規則》規限(第576)條),故應沒有任何由議員提出的法案或法案修正案,須留到最後階段經立法會通過後才要由行政長官發回立法會重議,因在立法程序中更早的階段,行政長官已有很多機會阻截他不認同由議員提出的法案或法案的修正案進入立法程序。

若要讓第49條有實質意義,那反而是假設半總統制的存在。只有當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有機會存在不一樣的意見,那才有可能由特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的法案,是行政長官不想支持的。依半總統制的安排,行政長官將任命得到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為政務司司長。

按慣例,行政長官可能要任命一個敵對政黨的人為政務司司長,若那政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支持,這是半總統制下總統(行政長官)與首相(政務司司長)所謂的「同居」(cohabitation)關係。這即是說政務司司長按《基本法》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有可能未必是行政長官所能同意的。

行政主導與半總統制相容

由於政務司司長理論上應是得到立法會大多數支持,那他提出的法案很大可能會獲立法會通過。第49條就是賦予行政長官制衡的權力,可把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除 非該法案能取得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的支持,行政長官就能阻止法案成為法律。即使那法案能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的支持,若行政長官仍不想簽署,他還可解散立法會(第50條),把決定權交回選民。若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他就得辭職(第52(二))。

在這裏分析這些常為人忽略的《基本法》條文有幾重意義。首先,《基本法》是假設立法會享有實質的立法權,即由提出到通過法案,立法會都有獨立於行政長官的權力,不然上述提到有關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相互制衡的條文,將會變得毫無意義。

再者、以其他《基本法》條文的安排一起去看,要達到立法會能享有實質的立法權,《基本法》條文其實已隱含半總統制,因為唯有透過半總統制,才能賦予這些相互制衡的條文的實質意義。最後,也是關乎文首提到行政主導的理解,以《基本法》所有條文掌握行政主導的意思,最起碼的理解是,行政主導與半總統制是相容的, 是沒有衝突的;更進一步的理解是,唯有透過半總制才能真正實踐得到行政主導。






內地網民:我們等了四千年!

中共官方《人民日報》旗下環球網早前報道,美國部分選民要排隊7個小時,才能投下一票。報道又引述當地傳媒評論指2012年總統大選是「美國的恥辱」。有內地網民無名火起,討論區怒吼「  我們這都等了四千年了!」
據環球網昨天報道,俄亥俄州與佛羅里達州已開始總統大選的早期投票,民眾均要大排長龍,動輒超過7小時,質疑安排有問題,更加引述《大西洋月刊》評論指 出,無論誰勝誰負,負責任的成年人都會認同美國大選是「恥辱」。但內地網民顯然無法認同環球網引述的觀點,紛紛在討論區冷嘲熱諷:
我們這都等了四千年了!!!!!!!!!!!!!!!!!!!!!!
美帝選舉的效率不高,我們只要幾分鐘就可以搞定!
美國人真是瘋了,居然等七個小時去投票,哪像我們票都不用投幾分鐘??
哈哈哈。。。。其實一秒鐘都不用,因為我從來沒見過選票。
知道我們的優越性了吧,這大冷天的去排長隊那叫一個遭罪啊。哪裡像我們的領導想我們所想,急我們所急,我們設計的制度從根本上杜絕了排隊難投,難的弊病, 為十三億人口節省了1300000000*7=9100000000個小時=379166666.7天=1038123.073年的時間
有網友表達羨慕之情:
照片顯示,他們似乎很樂意排著。如果我有這機會,排哪怕更長時間,值!!
這就是愛國!我願意等,可惜我沒有等的機會!!!
有人直接表達出不滿:
沒有大選才是恥辱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沒見過選票長什麼樣,不知道代表我的是什麼人,也不知道他們是怎樣選上的…
環球網真是太有正義感了,太有民主精神了。我們中國公民投票都等了半個世紀了,手捧《憲法》都眼巴巴地望了幾十年了,環球網屁都不放一個?
以上種種的情緒,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其他網民講不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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