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2月24日星期日

陶傑: 酒店市場自由




如果不是長實拆售酒店服務式公寓,許多人不知道香港特區有一條愚蠢的法例:酒店住客住多久,要受旅館條例「限制」,一個人不可以租住酒店同一房超過二十七天。

但是,自由市場,只要有錢,住客肯付款,酒店願意租,你管得了我住幾多天?

不可以長住酒店超過二十七天?在特區政府時時模仿的「西方先進國家」,沒有這樣的事。

美國富豪侯活曉士,晚年自閉,在拉斯維加斯的沙漠酒店(Desert Inn)包下了閣樓,當做私人住宅,住了兩三年。沙漠酒店請他搬走,侯活曉士拒絕,索性把酒店買下,不再是租客,而是業主了,一直佔住下去,美國政府從來沒嚕囌。

名酒店有名人做長期住客,這是酒店的資產。倫敦的綵西酒店(Chelsea Hotel),長期住客有歌星卜戴倫、大導演寇比力克、劇作家阿瑟米勒。

紐約華盛頓廣場酒店,長期住客有詩人戴倫湯瑪士,後來被逐出,因為喝醉酒行為不檢。

洛杉磯的酒店,長租的更多,像瑪蒙堡酒店:導演波蘭斯基、格烈蒂嘉寶、羅拔迪尼路、尊尼狄普,全部是永久住客。

香港的港麗酒店,二○○三年沙士期間,歌星甄妮,在酒店住了一年。

英美歐洲,不會有這樣的條例,因為自由市場和個人私隱,而且知道立了法也沒有用,政府不可以在二十七天之後,每家酒店派個密探,偷偷摸摸,查看誰是誰,還在這個房間住。


而且,什麼叫「住」(Residence)?非要渡宿?夜間一定要睡覺?對於一個曾經有街坊組長在街巷間探頭探腦「警惕階級敵人」的國家,這種狗屁法例沒有問題,對他們很適合,但是自由世界,說出來,會讓人笑的。

香港這個地方很奇怪,英國人本來給你指引了一條大路,你自己也學了舌,懂得標榜「大市場,小政府」,但一個民族天生有那種八婆性格,這也管那也管,而且有紅眼症。酒店割售套房,合法就合法,把一幫八婆官僚迫急了,平時愛說「西方國家有先例」,像葉公好龍,「西方國家」之所以是「西方國家」,人家先天自有優越之處,不是你在後面蝸行龜步,一百五六十年,指手劃腳,模仿得來,真的,抄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