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孔傑榮: 勞教退出中國歷史舞台?




過去一周內,一則非官方消息稱中國將在年內「停止使用」「勞動教養(勞教)」制度,這個握在警察手中、對勞教對象施加長期監禁處罰的工具,引得人們紛紛為之著墨。據報導,新近剛受命執掌政法工作大權的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是近年來擔任公安部部長的孟建柱,在一月七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公布了這一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消息。鑒於勞教制度最起碼也與中國十三億民眾免遭任意監禁的憲法保護利害攸關,也就不難理解中外評論人士為何對這則語焉不詳的通告,仍刻苦鑽研,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孟部長此言應作何解?可能性很多。他的意思是否就是,警察至少會自行裁量,暫時停止這種每年將成千上萬手無寸鐵的民眾送入勞教場所的做法?還是說,在接下來幾個月的時間內,要清空目前尚存的超過三百個勞教場所,釋放目前關押在那裡、刑期長達三年甚至四年的勞教對象?又或者,政府只是打算給這項惡名昭彰的處罰制度更名換姓,實際上不過是新瓶裝舊酒?自一九五七年勞教制度正式創建以來,警察幕後的游說從未停歇,為的就是保住這一號稱不可或缺的控制工具,得以藉維護「和諧」社會之名義對人民施以長期拘禁,而無需借助檢察官的起訴,也就更無需經歷法院的審判、定罪、量刑和上訴審查程序。
     
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孟部長的講話完全沒有流露關閉勞教營的意向。一些新聞媒體錯報了這一點─事實恰好相反,所謂要「停止使用」的,僅僅是由警察單獨作出、被稱為「勞動教養」的「非刑事」或「行政」處罰決定,而不包括常常由法院經判決作出的刑事處罰。許多被定罪的罪犯仍將繼續被送入勞教營或其他傳統監獄服刑。直到廿年前,在勞教營執行的刑事處罰的正式名稱一直是「勞動改造」,與勞動教養僅一詞之差,本已易混同,加之其處罰對象通常與受到「非刑事(處罰)」的勞教對象關在一道,更是加劇了這種混淆。
     
當然,也可以將孟部長所言理解為勞教制度或許不久後會被廢止,而不僅僅是暫停使用,或以另一個名稱永久保留下來。事實上,十年前,有一短暫時期,民眾對政治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呼聲強烈,而一些頗具影響力的中國專家就在那時斷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不日將廢除勞教。事實證明並非如此,且由於當時對建議的法律草案的內容無法達成共識,草案內容也就從未公布。二○一○年再度出現類似提議,但依然以失敗告終。
     
主張以新法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今日似更大過往日。這些呼聲基於憲法和一些新近立法,提出兩方面主張。凡政府對人民的正式拘押,無論是被稱為「行政」還是「刑事」措施,都必須經由國家最高政府機構─全國人大─的正式法律授權,行政規章本身不足以作為此類措施的法律依據。此其一。其二,也是更高的一重標準,即凡政府拘押人民都須經過法院批准,警察不能擅自作出決定。倡議廢除人士還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要求非經司法審批不得施加此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中國已於一九九八年簽署了該公約,儘管至今仍未批准。
     
即便憲法、法律及國際公約均嚴重反對任何形式的行政拘押,全國人大此番立法,即便或許不會提及勞教,但仍有可能很快通過一部新的法律,授權某些期限較長的行政拘押。就像二○○五年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最終授權警察對不被視為「犯罪」的許多輕微違法行為,處以最長十五至二十天的短期拘禁。
     
同樣,在制定有關「矯治」「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的相關法律時,立法者或許會在這一籠統的標題下,為不同種類的「違法行為」責任人分別制定不同的條款。例如,根據長期以來的經驗,對主要的勞教對象─「戒毒」人員,該法可能會認可並延續現存的、適用於「戒毒」場所的措施;將涉及賣淫嫖娼行為的勞教對像,歸入「社區矯正」範疇;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接受「教育」的違法行為責任人,則可能會被拘押在其他專門場所。拘押的最長期限有可能被減至六個月,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長達十八個月。
     
然而仍有許多更為棘手的難題有待解決。警察不會甘願放棄他們對持續上訪者、民主人士、人權活動人士、法輪功學員、宗教信徒以及諸如小偷等屢次違法者實施拘禁的權力,哪怕「僅僅」是拘禁的期間比目前勞教制度來得短。即便警察可能會至少在名義上和其他一些行政機關共享此類行政處罰的決定權,他們也絕對不會將這一權力完全拱手相讓,事實上,原本警察就該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決定勞教,一些省市目前也號稱正就此開展試點項目。另外,儘管目前僅在少數案件中,勞教對象能夠設法獲得司法審查的機會,然而警察仍會繼續堅決抵制將所有拘押的核准權交給法院。他們甚至可能還會想從司法部那裡分一杯羹,插足對各類拘押場所的管理權。警察或許會對包括聽證會、證據標準、律師參與等加強程序保護的提議稍微放軟態度,條件是他們仍保有最終決定權。
     
無論預計頒布的法律具體內容為何,雖然拘押一律經法院核准這一憲法和法律要求怕是無從實現,法律條文依然有可能得到改善,實踐中也或許會有一定程度進步。不過,我們千萬不可小覷共產黨、警察和其他部門,事實已屢屢證明,他們有能力透過曲解法律和採用不易察覺卻往往非法的手段,在實踐中收復被憲法和法律限制的權力。想想那些用來壓迫人民的監視、「黑監獄」、黨紀監禁、殘忍的毆打,以及隨意將人關押在精神病院或甚至流浪人員收容所內─這類例子還少嗎?
     
不過,試想,若是中國新一屆領導人突然出人意料地宣布將禁止一切未經法院核准的行政拘押措施,僅此一舉便足以向其國民及全世界宣告,中共已經開始認真對待法治這一議題。台灣已邁出這一步!中國離這一天還有多遠?

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為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兼任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