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源自英國,為資本主義經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有說香港的《公司條例》未能像英國般與時並進,故此政府於2006年開始就重寫該例展開
諮詢,並於2009年12月公布《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一期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目的是要強化企業管治、便利營商環境,並讓世紀老法更能適應現
代社會。
諮詢後的草案2011年1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討論,2012年7月正式三讀通過。我沒有參與也沒詳細研究,但對此階段發生的事作了一些初步了解,得出幾個有趣觀察。
一、諮詢期長達三季
首 先,目前有部分新聞業者指摘當局沒有諮詢,這完全不符事實。當局早於諮詢文件的開首「摘要」第三頁,便已明確提出這個議題:「董事的住址及董事和秘書的身
份證明文件號碼應否繼續在公眾登記冊上披露」;「摘要」全文不過四頁,文件內文第七章更是通篇討論這事,提出兩大問題徵求公眾回應,怎能說是刻意淡化隱 瞞?況且,在開展諮詢與2010年8月底結束諮詢(當中有整整三個季度)時,當局都有發出新聞稿,記者又怎會不知?此其一。
二、客觀羅列正反論據
當 前「陰謀論」、「動機論」盛行,有論者質疑今次又是政府有心打擊資訊流通乃至新聞自由。可是,當局在2009年諮詢文件的第七章內,其實已相當客觀地羅列
該否披露住址與身份證的正反兩方面論據,而且明言當局傾向保留目前公開披露住址的制度不變,只是「希望聽取公眾的意見後才就此事作出最後決定」(見
7.14段)!
如果這也是假諮詢,什麼才是真的?如果政府一早包藏禍心,又可苦當初?上周外國記者協會與美國媒體均對本港修法表示關注,但 是英國國會2006年的公司法也早已把董事住址列為受保護資料,只能向特定公共機關、信貸評級機構或應法庭命令提供,難道英國國會都是有心打擊新聞自由
(說不定也是,畢竟圍繞新聞集團的醜聞,也讓英國社會對傳媒操守產生疑慮)?此其二。
三、議員應有的責任
曾經 負責審議、通過《公司條例》的立法會議員目前對此事不是不聞不問,便是傾向劃清界線。人人都說問責,議員對自己通過的法案是否也有政治責任?固然立法會的
權力非常有限,可是議員在法案審議階段並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正案,甚至最終表決時也沒有人要求點票,很明顯,當時無人覺得這是一個問題;現在有議員指出傳媒 當時沒有表示抗議。
的確,無論在諮詢還是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階段,我都找不到記者協會提交的書面意見。可是當初沒有,不代表事情不重要;現在有,不代表就重要。議員的責任,是純粹反映一時一刻的民意,還是該有自己對長遠問題的獨立判斷?此其三。
四、政府應有的判斷
事件發酵至今近一周,執筆時尚不見財經事務科就此發表正式新聞稿回應,反而看到一條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委任公告,不過例行公事而已。是政府覺得這事情不
重要?如此則是政治判斷有問題,因為事件已由一項技術性修訂變成政治議題,打擊市民對政府所餘無幾的信任。有關官員至少應該羅列基本事實,以正視聽,這是 公眾的知情權,也是官員的責任。此其四。
五、與梁班子風格無異
目前輿論、甚至議員尚未搞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便已討論要如何抵制《公司條例》附屬法例的生效。有關附屬法例共十二條,我非法律專家,不知道廢掉其中一條,會否影響整個《公司條例》的生效?《公司條例》
的涵蓋面與當中涉及的公眾利益,遠遠超過董事地址與身份證是否披露的問題;我們動不動便要推倒重來,與梁政府為人詬病的執政風格有何分別?每次推倒重來, 都是對行政資源與社會凝聚力的消耗,最終導致行政低效,又煞有介事嗚呼哀哉地對施政水平低落批評一番,這不是很好笑嗎?此其五。
六、重點應在「利益披露」
《公 司條例》的初衷,肯定不是為了便利記者作偵查報道;偵查報道對權貴有制衡監督的作用,在目前香港社會尤其有很大積極作用。可是在《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
董事不見得都是權貴,是否該有更合適更具針對性的方法,而不是要犧牲整片森林(所有人的私隱權)來拯救幾棵樹(個別權貴的地址與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相 信肯做工夫的記者,仍然會有方法在不構成誹謗下作出推敲,讓讀者自行判斷真偽。
我們該討論的,反而是如何加強針對某些享有公權力人士的利益披露,比如目前行政會議成員須登記的個人利益表,似乎並無要求披露配偶透過公司持有的利益。這個須否作出修訂?又須否延伸至立法會議員?此其六。
七、諮詢制度的缺失
殖民地時代沿用至今的諮詢制度,經此事再次證明已完全失靈。過去我指出在民主化後,諮詢政治是無法彌補缺乏民意授權的政府的認受性(〈磨人的諮詢政治〉,刊2011年9月16日《信報》 )。
這 次事件更進一步突出了目前社會議題眾多,每年推出諮詢的大小政策動輒數十項,一般人根本無法專注於內文細節的可能影響。政府不可能每人一信,問清每人意
見,也不是每人都具備專業能力,看到技術性事情背後隱含的意義。這根本不是「政府是不是好人」的問題,而是簡單的時間分配與專業能力的問題。香港的政黨能 否起到代表不同利益、整合社會意見的功能?此其七。
八、論述淪為政治表態
最後,在這種成熟的民主政黨政治出現之前,我們的社會討論須何去何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初,便慣性給人解讀為「新聞自由」受威脅。現在已經沒有什麼比「新聞自由」更好消費的了!
可是,採訪工作沒有那麼方便,不等同採訪受到刻意阻礙;說是影響資訊流通還可以,但不能就跟「新聞自由」受威脅劃上等號。
如果這是威脅,那麼《南方周末》面臨的「威脅」該如何形容?我們的詞彙未免太過單薄、我們的概念也未免太過粗疏!如此下去,我們的公共論述不會是實事求是的理性思考,而是淪為尋求政治正確的政治表態。這,難道就是你我追求的自由社會?此其八。
這 麼一項看似技術性、甚至順應世界潮流的《公司條例》修訂,在上周經媒體報道後迅速升溫變調,它給予我們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宏觀地審視目前的施政、議政、傳
媒和社會公共討論的風氣文化。以上我只是作一綜合整理,供讀者參考,有心人研究;因為這些現象都是早已有之,只是於今尤烈。
作者為中文大學公共政策碩士課程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