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最近批評一些香港人,說他們不應持前殖民政府的龍獅旗向現政府抗議:「我很鄙視拿英國旗的中國人,但我會fight for his right to say
it。」句子下半截文法正確嗎?
答:那半截句子不知所謂,代名詞it也用錯了,應改為fight for his right to speak his mind(捍衞他直言無隱的權利)、fight for his freedom of speech(捍衞他的言論自由)等。胡漢清原文意思是「我會捍衞他說這個(it)的權利」。誰知道「這個」是什麼?
據說,十八世紀法國作家伏爾泰有以下名言: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你的話,我不贊成;你說話的權利,我會至死捍衞)。這一句的it,代表what you say,清清楚楚。胡漢清的it是代表「鄙視」、「拿英國旗」還是什麼?英文不是現代漢語,要講點文法和文理。
胡漢清以「中國人拿英國旗」為恥,他自己卻似乎以「向中國人說英國話」為榮,我不知這是什麼道理。也許,「我很鄙視拿英國旗的中國人」這上半截句子,中共現代漢語可以說得琅琅上口;I'll fight for his right to
speak his mind或「我會捍衞他直言無隱的權利」那下半截句子,現代漢語卻說不出來,因為中共根本沒有這個觀念。胡漢清顯然知道這一點,只是不便明言,只有改說不倫不類的英文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