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2月9日星期六

安裕周記﹕不得立法




梁振英的律師信在急景殘年這陣尤其寒氣逼人。一信既出,劣評如潮,連曾鈺成都說「不是好辦法」,我不知比曾鈺成早半天為梁振英敲邊鼓的親中人士該怎樣把狠話接下去,然而無論如何,這場特區成立十五年來的「先河」,大體勾畫了香港未來四年法家思維充斥的政治氛圍。也有評論說新加坡化就要來到香港了——新加坡的政府管治模式是董建華當年上任後念茲在茲的學習對象,低廉的房屋高效的管理嚼香口膠也細管入微——我的一個新加坡同學也很同意這些建設做得出色,但他遠在倫敦連批評李光耀都不敢,怕的是跟他同赴英倫的職業學生打小報告讓他吃不了兜著走。
 
梁振英的信引起的嘩然,除了是針對傳媒便是他把自己當作普通一巿民。其實他不是,他坐的是AM車住的是禮賓府他的姓名之前或之後有「行政長官」這四字離開立法會議事堂所有議員都得起立還有帶槍警員保護,這樣背景出來以「私人名義」發出的律師信,根本就不是在一個權力對稱位置向另一香港巿民練乙錚發的。作為行政首長,他的名字代表特區行政部門至高無上權力及整個香港的institution,在如斯權力拱衛下的特首竟會是路人甲?

這一刻,我倒想聽聽當年被社會百般批評照舊天天笑著對傳媒打招呼的董建華作何感想。
 
朋友問其他地方有沒有類似的官告民謗案子,有,那尋且是改變一國歷史軌的案件。在講這事之前,我想起前幾天在facebook看到的一張照片﹕奧巴馬坐在一輛空無一人的單層巴士左前排,入了神扭著頭望向車外;我把網頁翻到白宮連結,奧巴馬寫了一篇幾百字短文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Birth of Rosa Parks(〈羅莎帕克茲百歲冥誕〉)。羅莎帕克茲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巿(Montgomery, Alabama)的黑人婦女裁縫,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她滿身疲勞擠上公共汽車,坐在只許白人坐的前排座位,她沒有按照種族法例坐在車後半部的黑人座位,她在拒絕把位子讓給白人後被捕。第二天,一個叫馬丁路德金的年輕牧師帶領黑人示威,緊接著,黑人杯葛巴士,他們寧願步行,就是不要巴士,這一鬥爭長達三百八十一天。奧巴馬在帕克茲百歲冥壽那天在facebook上載這張照片和一篇以總統名義撰的文章,內裏有這一段﹕Her defiance spurred a movement that advanced our journey toward justice and quality for all.(她的不屈邁開了公義平等之路)。

奧巴馬的一張照片

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巿在巴士事件後成為美國反種族歧視鬥爭的焦點,當時地方政府執行種族歧視政策。五十年代美國的種族歧視是今天香港社會不能想像的,已故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校長田長霖教授五十年代末到美南地區念研究院,他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巿長途巴士站要上廁所,發現一個廁所標明是給白人專用,一片破爛的另一個廁所是給有色人種。這個故事,所有從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在加大柏克萊分校讀書的學生都聽過,這是田長霖當校長後一直在校內宣揚族裔平等的緣由。
 
蒙哥馬利巿在美國近代史另一個位置是地方保安首長蘇利雲(L. B. Sullivan)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案。《紐約時報》是當今世界第一大報,卻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這十年間,先後涉及兩宗打到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案。其一,是七十年代初的五角大樓文件案,《紐約時報》取得國防部機密文件刊登,美國官方在越戰期間的種種謊言由此大白於天下,總統尼克遜與司法部申請禁制令,結果連續十五天這份文件被禁刊出。《紐約時報》不服,最終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結果以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為本判定《紐約時報》勝訴。若論新聞自由上的推動,五角大樓文件在特定時空確實寫下光輝一頁,然而若論對美國社會深邃影響以至改變美國面貌,蘇利雲案比五角大樓文件案更為深遠宏大。
 
整件事要從《紐約時報》的一個全版廣告說起。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一批包括二十名牧師及前第一夫人羅斯福夫人在內的聯署人士,刊登題為HeedTheir Rising Voices(〈請聽他們呼喊〉,右圖)的廣告,其中列出多項指控,包括指摘蒙哥馬利巿警察封鎖大學食堂,迫使黑人學生捱餓。廣告刊出第二天,廣告裏並無提及的蘇利雲立即去信《紐約時報》要求撤回廣告;一個月後,阿拉巴馬州長帕特森也對《紐約時報》作出同樣要求。跟著,帕特森、蘇利雲,以及阿拉巴馬州教育局三名官員控告《紐約時報》誹謗,要求索償總額達三百一十五萬美元,同時被控誹謗的還有四名聯署的黑人牧師。對於當時正處於工潮的《紐約時報》來說,三百萬美元索償猶如天文數字,也是對於這份百年老報的重大考驗,特別是如何實踐美國社會所說的第四權監察責任。

司法暴力窒礙傳媒
 
蘇利雲的做法在當時而言不算標奇立異,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類似由官員控告傳媒誹謗的司法暴力幾乎天天都有。必須一提這些所謂「誹謗官司」的政治和社會背景,提出控訴的主要是南部實行種族隔離州份的官員,被控的多是北部特別是自由派氣息濃厚地區如紐約波士頓等地的報紙。原因是這些媒體對南方的種族歧視政策極為不滿,往往為文以攻之,得到的結果就是被官員反咬一口。根據《紐約時報》前資深法庭記者劉易斯(Anthony Lewis)成書於一九九一年的Make No Law:The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不得立法﹕蘇利雲案及第一修訂案》)所言,當時南部州份官員在這類涉及種族歧視的「誹謗官司」幾乎無往不利,各報的賠款合共三億一千萬美元,一些報紙為此債台高築,包括當時內外交煎的《紐約時報》。
 
《紐約時報》在這場官司的前景黯淡,不單是因為之前南方官員控告傳媒的官司幾乎逢打必勝,而是廣告裏某些事實確是錯了。這場官司要吃敗仗顯而易見,結果幾個照面下來,在阿拉巴馬州法院輸了官司,要賠五十萬美元,這是阿拉巴馬州歷史上賠得最重的誹謗官司。《紐約時報》不服,以憲法第一條訂案的「言論自由」觀點訴諸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結果當是可以預見,「言論自由不包括誹謗言論」。這時,《紐約時報》要麼賠錢了事,要麼便只有最後一條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實,當時《紐約時報》忐忑不安,不僅是因為不知道聯邦最高法院會否受理,而是連《紐約時報》也不知有無勝算,他們只想打脫誹謗罪,沒有想到這一提出,卻為美國未來寫下重要一頁。

大法官判辭振聾發瞶
 
案件在一九六四年初開庭,距離那份全版廣告刊出足有四年,大法官針對《紐約時報》代表律師的質問圍繞「誹謗」及「第一修訂案言論自由」展開。兩個月後的三月,最高法院以九比○通過撤銷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原判,《紐約時報》除了毋須付出五十萬美元賠償,訟費亦由蘇利雲一方負責。這場延綿四年的官司留給美國的遺產是大法官布倫南(William Brennan Jr.)寫下的擲地有聲的判辭。到今天,美國傳媒可以欺身犯險、可以憑幾個爆竊犯留下的蛛絲馬把總統拉下台,除了要感謝《紐約時報》的鍥而不捨,布倫南的判辭起奠基定石的無可比擬巨大作用。其中一段如今已成名句的判辭,在此時此刻的香港讀來是百般滋味在心頭﹕
 
Thus, we consider this case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a profound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principle that debate on public issues should be 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 and that it may well include vehement, caustic, and sometimes unpleasantly sharp attacks on government and public officials.”(職是之故,吾等認為,本案有違本國一項深遠承諾之背景,即對公共事務之辯論理應毋受限制、充滿活力、公開,縱或出現對政府及公職人員之激烈、涼薄,乃至令人不快之尖銳攻擊。)
 
布倫南這篇振聾發瞶的判辭,對保守主義歪風強盛的美國帶來極大震動。同樣是一九六四年,三個來自北方城巿的民權人士到密西西比州推動民權,半夜遭白人極端組織三K黨殺害,棄屍荒野。美國聯邦政府就是在保守與進步角力的政治氣候下,派出聯邦調查局插手案件,一舉把種族主義者繩之於法,成為民權運動分水嶺;也是同一年,國會通過民權法案,馬丁路德金牧師的「我有一個夢」於焉夢境成真。同一時間,傳媒在蘇利雲案之後走上大路,為這個年輕國家帶來至低限度在法律層面的族裔平等,延伸至結案七年後的五角大樓文件破土而出,並及八年後的水門案抽絲剝繭偵查報道。

權力不對稱單向行為
 
梁振英以個人名義向練乙錚發出律師信,正如前述,這是在權力不對稱下的單向行為,客觀後果是一股無形壓力像五噸鋼板那樣壓伏在香港的胸口;這是香港瀕於核心價值懸崖的一周,是香港從「擁有」以至幾乎「失去」的關鍵七天,今天我們實是在薄冰之上迎來大年初一。這令人想起半世紀前的蘇利雲控《紐約時報》案以及更早之前的美國政治社會氛圍,那是對黑人動輒施以私刑的種族歧視年代,是傳媒囿於南方州份政府司法暴力而無以為處的黑暗歲月。幸而是《紐約時報》決心要爭回義理、聯邦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沃倫主持下對種族主義爭戰,始有蘇利雲敗訴而回的一天,言論自由力保不失。回望香港,難道這城巿也擁有《紐約時報》無畏的決心以及遠見前瞻的最高法院麼?說到這裏,我們又不禁愁將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