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林沛理:金融海嘯和無罪欺騙




金融衍生工具導致的金融海嘯,其實是資本主義容許的貪婪和「無罪欺騙」的極致。

西諺有云,犯錯乃人之常情(To err is human),其實不肯認錯又何嘗不是?

心理學家告訴我們,人有保護自己的防衛機能,懂得用視而不見(denial)、合理化(justification)和自欺(self-deception)種種手段拒絕認錯和面對現實。社會越進步,越文明,人死不認錯的技巧就越高超。

堂而皇之又不著痕跡地推卸責任,既是政客的慣技,也是職場的生存之道。沒有一個從政和善於玩辦公室政治的人,會對所謂「怪罪遊戲」(blame game)陌生。危機管理必定要做的,就是召開「腦震盪」會找代罪羔羊,行內人稱之為「blamestorming」。

有 時涉及太多人的既得利益和長遠利益,又或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公平,與其認錯,不如諉過於天。誠實與勇於認錯本是美國人的核心價值和理想的民族性格,第一任 總統華盛頓的櫻桃樹故事已成美國的開國神話(foundation myth)。可是,美國今日政經強人的「認錯基因」似乎越發薄弱——不管是位高權重的聯儲局前主席格林斯潘,還是前總統小布殊或他的繼任人奧巴馬,認錯皆 非他們的強項。

他們口徑一致,將因美國企業與金融機構過度借貸和投機造成的全球信貸危機、信心崩潰、市場失效和企業倒閉,稱為百年一遇的 「金融海嘯」(financial tsunami),目的是想世人相信這個危機就像二零零四年印尼地震引發的南亞大海嘯一樣,是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大災難,因此無可避免,亦無人需要負 責。

這當然不是事實。全球金融危機是人禍而非天災,它的發生源於美國的霸權和資本主義的本質,以及過去二十五年來三大趨勢的相互影響:全 球經濟一體化、信貸過度膨脹及各國特別是美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放鬆監管(deregulation)。「金融海嘯」是個不折不扣的「誤稱」 (misnomer),因為它鼓勵我們做鴕鳥,拒絕正視事情的本質和真相。的確,如果全球金融危機有甚麼重大啟示的話,就是它暴露了一直以貪婪和自利做基 石的猖獗資本主義(rampant capitalism)的犯罪本質。

一直以來,激活資本主義的,除了是保障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和自由 市場與貿易之外,就是存在於每個人腦海之中對財富的憧憬和想像。資本主義鼓勵、甚至獎勵所有人以法律容許的途徑,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和賺最多錢。問題是合 法不等於合情合理和合乎道德公義。早在一九五八年,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家高伯瑞(John Kenneth Galbraith)已在《富裕社會》(The Affluent Society)一書中,提出「無罪欺騙」(innocent fraud)的概念。事實上,在今日社會無孔不入的廣告資訊,根本就是一種赤裸裸的「合法謊言」(legalized lying)

從 這個角度看,各式各樣的金融衍生與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它們的投資與銷售模式,不過是資本主義社會一直容許的貪婪和「無罪欺騙」的一種極致和大規模的表現形 式而已。它與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最大的分別在於:前者是一種合法、獲社會認可的致富手段,因此廣為金融機構所採用;而後者則被界定為犯罪行為。

其實人誰無 過,最不可原諒的往往不是人所犯的錯,而是他為了掩飾錯誤和推卸責任而做出埋沒良心、觸犯法律,甚至出賣靈魂的事情,英文謂之「the cover-up is worse than the crime」。最經典的例子,是美國前總統尼克遜為掩飾對水門事件知情,不惜一次又一次鋌而走險,視法律如無物,最終身敗名裂,黯然下台。

評 論人的工作是對世間的萬事萬物發表意見,在這個意義上,他是一個專業的「找錯人」(professional fault finder)。吹毛求疵和在雞蛋裏挑骨頭,是他的專業技能;得罪人是他的天職。他確信自己是對的,除非找到無可辯駁的相反證據(irrefutable evidence to the contrary)。到那個時候,他就應該表現出肯認錯和改過的勇氣。這就是評論人的風度、自知之明與理智上的誠實(intellectual honesty)。當今之世,一臉正經堅稱自己「永遠是對的」(若不計算不斷打投訴熱線的消費者),大概就只有教皇一人;但即使是教皇的所謂「Papal infallibility」,也只是指他闡述教義絕無錯誤而已。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一般而言,法律上任何人也不應以誹謗性言論詆譭他人,因此每個人哪管是特首或普通市民,也有權透過法律途徑,去阻止誹謗性言論影響自己的聲譽。

學者﹕倘非全失實 法庭傾向信納被告

不過,張達明續指出,由於當權者、公眾人物一定程度受社會監督,法庭在處理誹謗案時,除非言論完全是失實或歪曲,否則會較傾向信納被告提出公允評論作為辯護。

梁振英參選特首選舉時,便曾指《成報》不實報道他與「明天更好基金」行政總裁鄧淑德的關係,草擬律師信,要求該份報紙在網上刪除有關報道,及刊登他發出的澄清聲明,最後《成報》刊登澄清聲明。

高官就涉誹謗言論出律師信並非首次,《東周刊》在200111月刊登一篇名為〈御廚爆大鑊 出版商縮沙〉的文章,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自掏腰包,以個人身分向周刊發律師信,指報道內容涉及難造、有誹謗成分,12月《東周刊》刊登全版道歉啟事,並向他賠償12萬元及律師費,曾蔭權將賠償捐給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