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7月3日《明報》「觀點版」指出,在當代公民教育的論述中,公民是指「多元公民」,國民只是多元公民的一個環節,故此,公民教育是一個比國民教育涵蓋面更廣闊的理念;而國際文獻也指出,在一個民主社會或民主制度在發展中的社會,帶有排他性的國民教育必須定位在包容性較強的公民教育的框架下。因此《德育與國民課程指引》仍堅持以國民教育命名,是缺乏理據的。在下文的討論,我們會採用公民教育的命名來討論獨立成科的問題。自《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發布以來,教師一直對推行公民教育是否必須獨立成科也有不少爭論。我們認為是否用「科」來命名並不重要,最重要是必須有獨立課時。
「公民」的定義
因覑香港公民教育長期的非政治化,不少教師理解公民教育為道德教育和價值教育,以為只需要教學生堅忍、誠實和包容等私德,已經算是完成了公民教育。因此,他們認為透過身教或在課外活動推動公民教育已經足夠,並不需要在課堂中教授,更加不需要獨立課時,故此任何教師都能應付自如,也不需要專門的培訓。其實,這是對公民教育的誤解。「公民」的定義是「在政治群體裏,按法律擁有權責和相關認同感的成員」,故此,政治教育才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因此,公民教育除了個人修養、道德、人際關係等外,更重要的是相關的政治知識和概念,例如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等的學與教,並且要將這些觀念應用於不同範疇。例如在分析中國的民主進程時,必須知道什麼是民主、各種不同的民主制度及中國的政治現,才能討論中國的民主制度該怎麼發展。公民教育不單有豐富的知識內容,其所涉及的價值都是與公共領域有關的道德價值,大都牽涉較為複雜的概念,例如公義、和平、人權、愛國等。由此可見,必須有獨立的課時教授,否則不可能有效地進行上述知識和價值的學與教。
也有一些教師擔心若公民教育獨立成科,課程及上課模式會變得沉悶及沒有彈性,其實這也是一個誤解。在教授上述的知識和價值時,在傳統的講課外,老師可採取多種不同的教學模式,當中有不少是生動有趣的,常用的包括「爭議性課題教學法」、「體驗式學習」、「服務式學習」、「價值澄清法」和「道德兩難」等,若有需要,更可引入「倡議取向」的非政府組識協助教學,這些教學法都可令學生在各種不同的活動中同時學習公民教育知識和體驗及實踐所學。明顯的,若要有效運用上述教學法,獨立的課時是必需的。
上述的討論清楚指出獨立課時的必要,至於如何騰出課時,筆者認為應由學校自決,估計大都是將現存與學習相關的知識和價值的課時重整,加強一直被忽略的環節,特別是政治方面的學習。但更重要的是老師能掌握上述的政治概念和與公共領域有關的道德價值,及能靈活運用上述教學法。換句話說教授公民教育的老師一定要有相關的專業培訓,才能勝任。英國最近一個學術研究的結論可作為我們的借鑑,它指出一些公民教育成效較理想的學校推行的公民教育具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公民教育必須在獨立的課時進行,而每星期必須至少有45分鐘的課時;
第二,教師必須曾經接受公民教育或相關的培訓,一般德育和個人及社會教育的培訓也是不足的;
第三,必須設立考核。
本文已詳細討論第一及第二點。至於第三點有關考核方面,在香港是最具爭議的,留待有機會再深入探討。
作者梁恩榮是香港教育學院管治與公民研究中心副總監,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