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屋署查唐宅手法史無前例 唐入則申建磚牆封地宮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昨日向屋宇署入圖則申請,欲仿效特首梁振英自建磚牆封堵僭建唐宅「地宮」。不過,有多名建築、測量專家指出,「唐地宮」面積龐大,該方案遭署方駁回的機會很高。專家又稱,無論是屋宇署的「剝皮」式刑事調查,抑或懸而未定的復修方案,俱屬香港史無前例,其結果勢為業界處理地庫僭建樹立一個標準。

前屋宇署長﹕未聞同類個案

曾出任屋宇署長逾3年的鄔滿海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他任內從未聽聞或處理過與唐宅同類的僭建個案,也未動用過對「唐地宮」的類似調查檢驗方法。屋宇署發言人回應說,當局無同類型案例的統計紀錄。

著名建築師吳永順、有27年入圖則資格的註冊建築師陳耀輝、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青衣)建造工程系主任陳子明等多名專家均指出,屋宇署對唐宅的拆牆、剝石屎、驗鋼筋等一系列調查,是本港極罕見案例,甚至是史無前例的處理手法。陳耀輝認為,「整個業界都在等待結果,因為從來未試過,這會成為將來的指標、香港的先例」。

唐﹕前晚才知調查完 欣慰又遺憾

唐英年昨發聲明表示,一直全面配合屋宇署的調查工作,包括四輪調查。他在字裏行間表達不滿,形容署方的調查是鑽孔和「剝皮」,「本人是從昨晚(周四晚)屋宇署的回應,才知悉有關調查工作經已全部完成」,既「感到欣慰」,又「深感遺憾」,但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唐英年去年曾兩度透過認可人士,向屋宇署申請修復地庫,但遭署方以考慮結構安全為由拒絕,他表示,昨第三度提出申請,要求用磚牆圍封「唐地宮」。

建築師﹕牆封僭建不符還原原則

吳永順表示,屋宇署今次不是要辨別僭建物件,而是調查是否有人入假圖則瞞騙政府,所以「有必要打開原有的結構」,拆牆、剝石屎,甚至驗鋼筋都屬合理,「只用磚牆封住地庫的話,那片不應在圖則出現的空間仍是存在的。若要符合『還原』的原則,就是讓它徹底消失,原來是泥土的地方,就該是泥土」。

陳子明表示,處理唐宮僭建,大致有封磚牆、回泥和灌石屎漿等3個方案,但由於唐地宮太大,只是用磚牆圍封,以後也可以極易拆牆繼續使用。他認為,較可取的修復方案,是向地庫灌注混合泡膠的輕石屎,質量既輕,又可完全填充「唐地宮」,也具保護地基和支撐結構的優點。他估計署方會拒絕唐的封牆申請,「拒絕到他提出滿意的方案為止」。

唐宅建築師工程師拒回應

多名建築專家指出,署方若蒐集證據,發現唐宅地庫的石屎、鋼筋與合法建築部分是同時興建和銜接,即可能有人向屋宇署入假圖則,暗自興建地庫。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可能涉及行使虛假文件、串謀詐騙等罪行,最高可判囚14年。本報昨致電負責興建唐宅的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建築師何仲怡,兩人均以開會為理由,未有回應。


唐英年昨晚現身機場,換了一副較方形的眼鏡,與家人前往澳洲度假。他見到守候多時的記者時笑臉迎人,稱早於去年2月已得悉屋宇署會就其九龍塘約道大宅進行刑事調查,已設小組準備應對。 (余俊亮攝)



勸唐勿為難屋宇署  林大輝﹕別錯上錯

【明報專訊】對於唐英年去信屋宇署,要求申請建磚牆處理僭建,唐的多年好友、立法會議員林大輝昨表示,他不認同唐英年的做法,又說僭建已錯,「除非他認為梁振英說『僭建處理了便不存在』是對的,否則這做法是為難屋宇署」。林大輝不希望唐一錯再錯,亦相信屋宇署不會批准其做法。

指磚牆封僭建「自欺欺人」

林大輝認為,唐英年在選舉期間承認僭建是有勇氣的表現,但若現時要求以磚牆處理僭建,是為難屋宇署,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不希望特首以至前政務司長帶起社會壞風氣。他認為,若以磚牆遮蓋便等同處理,「不如用布簾、木條遮住就算啦」。

林大輝說,相信唐英年對屋宇署調查多月以致有家歸不得,以及被梁振英攻擊僭建,但梁其後亦被揭發有同樣問題而感到「好激氣」,他理解唐的感受,「但他應明白,不論是(梁振英)技術性擊倒,還是(梁)呃了特首職位返來,事實已不能改變」,若梁的特首位置是「呃返來」,相信社會自會懲罰梁,唐不需要不忿氣。

田北俊﹕梁封牆都是非法

他認為,唐英年在特首選舉中汲取經驗,日後可尋找不同平台服務市民,甚至東山復出,「無人阻你2017年再選特首」。

與唐英年認識多年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亦說,相信屋宇署不會同意唐英年以磚牆處理僭建,「梁振英封牆都是非法」。對於屋宇署是否雙重標準,他認為唐、梁僭建情不同,難作比較,但對屋宇署不批准唐的還原僭建方案感到奇怪,「要還原也只是用泥、石」。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說,屋宇署刑事調查唐英年,不可能批准唐「起幅牆便當沒事發生」,又認為唐、梁僭建的嚴重性不同,難以評論屋宇署有否雙重標準。

唐英年好友林大輝表示,唐英年要求建磚牆密封僭建是為難屋宇署,勸唐不要一錯再錯,認為社會不接受梁振英的做法,「唐英年也不應做社會不接受的事」。(陳淑安攝)



工程師﹕為公平 屋署應查梁宅地庫何時挖

【明報專訊】唐英年的友好認為屋宇署處理僭建有雙重標準,質疑署方如此深入調查唐宅,甚至循刑事調查跟進,署方會否同樣追究梁宅僭建的責任,即使梁振英不是第一手業主,但他簽署買賣合約時已表明承擔樓宇的一切責任,而梁宅的發展商劉耀柱也曾承認在梁購入單位前加建「車位底下空間等僭建物」,屋宇署是否也應有行動?

測量師﹕入伙後僭建不涉失實陳述

有建築測量師稱,事件關鍵是僭建物何時興建,若入伙前已存在,就可能涉及失實陳述取得入伙紙的問題,若是入伙後才興建,便屬一般僭建物;從屋宇署前晚發表的聲明看,署方認為從傳媒披露的設計圖或資料,已有足夠證據就唐宅僭建展開失實陳述等刑事調查,梁宅個案則未有類似資料。不過,有工程師認為,屋宇署為求公平,亦應詳細調查梁宅那約323平方呎地庫是何時開挖。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發言人何鉅業看過裕熙園梁宅的建築圖則,從一些剖面圖看到,現時梁宅僭建323呎地庫範圍,原為一個不應被居住的空間,小部分面積堆有泥土。他表示,一些平面圖上顯示這範圍是未挖掘(unexcavated),他稱,「未挖掘」並不反映這位置有或沒有泥土,因為施工期間,很多情會挖出大部分泥土,只有看剖面圖才能準確判斷。

何鉅業估計,有人於入伙後才開鑿門口,佔用了這個300多呎不應居住的空間,因為若屋宇署人員於驗樓入伙時已看到這扇門,該宅便無可能獲批入伙紙。換句話,裕熙園梁宅於驗樓入伙前已開鑿地庫,涉嫌瞞騙政府發出入伙紙的可能性較低。

何鉅業﹕梁宅騙入伙紙可能性低

他相信,因為天然地勢或建築設計,本港亦有一些建築物業主佔用了這些不應居住空間,由於這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絕對不應這樣做。何鉅業是特首選舉的選委,曾提名梁振英角逐。

工程師﹕梁宅二手買入舉證有難度

結構工程師蘇耀坤說,儘管梁宅先後有兩名業主入住,舉證那些人涉及僭建的難度,較一直只有一名業主的唐宅為高,但為求一視同仁,屋宇署亦應找回曾經參與梁宅施工、裝修相關人等提供資料,以確定該323呎僭建空間有沒有涉及其他刑事問題。蘇表示,擅自開鑿牆壁佔用不應居住的空間,隨時影響建築物結構,除了違法,亦有可能危及自己及他人。





申訴署列3宗罪 再查公開資料守則  兼研政府檔案制度

【明報專訊】食環署拒絕公布食物三聚氰胺含量、中央政策組拒絕公布財政司長曾俊華應否就預算案爭議下台的民調……《公開資料守則》實施至今18年未曾修訂,而其間88個國家或地區已有資訊自由法。申訴專員公署繼2009年主動調查政府推行守則成效,批評政府諸多藉口拒絕公開資料,4年後再度介入審視守則,列出政府「3宗罪」,並一併研究政府檔案管理制度。

政府:3年前建議接近落實

政府發言人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行政署會配合申訴專員調查,又會審慎研究將來的調查結果和提出的建議,以考慮是否和如何進一步改善現行的行政安排,方便公眾索取資料和加強管理政府檔案。發言人強調,當局已接近落實申訴專員3年前提出的11項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發稿,專員黎年表示,政府1995年頒布行政措施《公開資料守則》後未曾作出任何修訂,惟其間至少88個國家地區已制定資訊自由法,保障公眾索取資料的權利。公署會審視守則的準則、有關措施及實行情況,再對比其他國家地區的資訊自由制度,藉以評估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是否獲得充分保障,以及是否符合現代政府開明高效的公共行政標準。

政府檔案無法例保護

另外,與資訊自由息息相關的政府檔案資料,現時只透過行政架構管理,沒有任何法例保護政府檔案。黎年指出,公署會比較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檔案管理制度,探討本港制度是否有不足之處,以及如何影響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市民可於24日或之前,向公署發表意見。

助理申訴專員馬啟濃接受查詢時指出,雖然近年公署收到有關守則的投訴維持每年40多宗,但守則仍有未完善之處,至少存在三大問題。

職員不了解 無規管公營機構

首先,他指很多政府部門及職員不了解守則及背後精神,以不恰當理由,如屬「內部文件」而拒絕,招惹市民不滿,加上公眾宣傳的質素不足,市民不清楚權利。

其次,守則現時規管兩個公營機構金管局及廉署,其他公營機構卻只屬採納守則,不在守則規管之列,市民不知道可向該等公營機構索取資料,認為公營機構接受公帑,接觸公眾層面較大,應與政府部門看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指出,由於公營機構並非政府部門,為免引起公眾誤會,故未有載列於守則。但為方便市民查閱,局方會盡快將採納守則或類似指引的公營機構名單,上載於官方網站。

「檢視制度 免有意無意銷毀文件」

最後,公署指一些地區已有相關法例,規定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必須妥善地建立及管理檔案,並訂立罰則,但香港卻沒有。馬啟濃直言現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未夠嚴謹,「遺失咗檔案又點?沒有後果」,致處理市民投訴時,有部門聲稱相關文件已遺失,無法跟進個案。故公署會檢視現有制度,以免部門有意無意銷毀文件。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調查需時1年,即明年初完成。





記協促訂資訊自由法檔案法

【明報專訊】政府一直以行政措施處理公眾索閱政府資料,以及政府處理檔案不時為人詬病,全因政府多次以《公開資料守則》拒絕披露資料,惟經投訴後最終屈服,但更多時是以各種理由拒絕。特首梁振英參選時曾承諾,積極推動制訂資訊自由法,記者協會要求梁兌現承諾。

曾拒披露三聚氰胺含量

傳媒於2008年向食環署查詢公布食物含三聚氰胺含量,署方以「避免引起公眾混淆及不必要的疑慮」拒絕,最終要記者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投訴成立後署方才全面公布。而中央政策組2011年進行民意調查,問及財政司長曾俊華應否因預算案爭議下台,政府以「內部參考」為由拒絕公布。

拒公布中策組「曾俊華下台」民調

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傳媒近年感到政府做事愈益隱秘。她又舉例,中央政策組曾經就曾俊華應否下台進行民調,但政府聲稱為「保持調查客觀性」而拒絕公布資料,惟有關調查涉及公帑,與施政有關。她建議訂立《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令政府施政有所標準,「日後會畀人查(決策過程)」。

記協昨發出聲明,歡迎申訴專員公署直接調查,但對政府「只願配合」的態度表示遺憾,促請特首梁振英落實選舉承諾,訂定資訊自由法,以保障市民獲取公共資訊權利。記協透露,特首辦於上月回覆該會查詢時,表示「小心研究」、「繼續聆聽」社會意見,對立法一事不置可否。

八萬五房策問責制文件無存檔

據早前報道,行政長官、政務司長和財政司長辦公室等部門,自回歸以來均未曾提交一份文件予政府檔案處存檔,檔案處亦沒有文件關於八萬五房屋政策、高官問責制等,後人難以研究相關事件。前檔案處長朱福強與退休法官等人成立民間組織「檔案行動組」,同樣爭取訂立法例,為公務留下紀錄。朱福強說現時是「乞求」政府提供資訊,全因政府「唔想、唔願意」提供。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及毛孟靜均促請政府盡快訂立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






政府16理由可拒公開資料  《守則》涵蓋73部門機構

【明報專訊】本港沒有資料自由法,但政府有《公開資料守則》,於19953月在各局及部門推行,翌年12月全面執行,現時涵蓋73個局、部門,以及金管局和廉署兩個公營機構。市民可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政府會以口頭作答,或接獲書面要求後1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

守則列明,政府可以16個理由,會實際或預期造成傷害而拒絕披露資料,即涉及防務及保安;對外事務、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環境損害;金融市場波動;公務管理和執行;內部討論;聘任公務人員及委任公職人員;披露資料以獲利;研究、統計和分析;第三者資料;個人私隱;商業機密;過早要求索取資料;或牴觸香港法律。

申訴專員公署於2009年主動調查政府推行守則成效,翌年發表報告,批評職員對條文一知半解、培訓及宣傳不足、未有涵蓋更多公營機構。




無綫申覆核 法界指難獲批

【明報專訊】無綫日前為阻政府發出新免費電視牌照,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廣管局(現為通訊局)向行政會議作出的發牌建議不合法,並阻止特首及行會發出新牌照。不過,要獲得高院批出覆核許可,無綫必須先過兩關﹕廣管局的發牌建議是否涉「行政決定」及直接影響某人利益,及在建議報告書發出約年半後才提司法覆核,是否有合理原因。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按法律理據,無綫獲批覆核許可的機會不大。

第一關﹕建議是否決定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提出以上兩關。他指出,廣管局只是提出「建議」,而無綫亦只是假定行會將作出一個「決定」影響其利益。而早前亞視就免費牌照提司法覆核,法官正正以廣管局建議只「是非具法律效力的決定」,行會亦未作出任何具法律效力的決定為由,拒絕受理。

第二關﹕為何現在方申請

湯家驊又質疑,司法覆核須在作出行政決定的3個月內提出,惟廣管局建議早於20117月發出。他稱,過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就此事接觸,對方認為需納入司法程序的反對理據作發牌考慮。他質疑無綫提出司法覆核不為輸贏,只為拖延發牌,「若發牌拖一年半載,可能壟斷市場營運者,可以獲得市場上的利潤,遠遠超乎需要支付的律師費」。正等候發牌的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昨在同一節目中表示,擔心無綫此舉會阻延發牌,因事出突然,他要再與團隊商討下一步行動。

王維基憂被阻延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不願評論無綫獲批覆核許可的勝算,但指法庭決定有關建議是否屬「行政決定」時,會考慮「整個程序中,行政會議可以接受或不接受(建議),又會否再聽其他建議再作決定?」他又指出,即使法庭批准司法覆核,政府仍可在此期間發牌,除非任何一方就發牌申請禁制令。

有法律界人士私下亦認為,廣管局建議是否屬行政決定「有很大爭議」,即使有關建議是很大影響性的行政決定,「為什麼不在最初3個月內提出?」他認為法庭讓無綫過這兩關批覆核許可的機會很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