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提出在香港爭取落實真普選的運動,到了某一臨界點,可能要以公民抗命的行動作為最後武器。有人對這建議有不同疑問。
一、一個在大學教法律講法治的人為何叫人不守法,那不是叫人違反法治嗎?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的地方,是它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公義。守法對法治當然重要,但法治更根本的要求是法律當是公義的。若法律本身不公義,盲目的守法只會帶來更多不公義。最理想的當然是按合法途徑去爭取把不公義的法律改變過來,但若所有現行的合法途徑都已失效,那只有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非暴力)爭取把法律改變。因此,按法治的理念,公民抗命不違法治,但公民抗命應是在已盡力以現行合法途徑去改變不公義的法律都失敗了之後才使用。
二、公民抗命要成功,那就要有足夠的人數參與。但公民抗命始終是違法行為,參與者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責,有沒有那麼多人願意為香港的民主付出這樣的代價呢?誠然,為實現民主,港人到了此階段必須決定是否願意為民主付出代價。但實際上在香港搞公民抗命也不是要人拋頭顱灑熱血,而只是可能要他們為公義為民主被起訴阻街、非法集結,甚至入罪坐牢。假若整個香港竟沒有足夠的人願意付出這程度的代價,那也可說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不全在掌權者,也在於我們自己。
三、即使有人以公民抗命的行動要求實現真普選,但最高掌權者可漠視訴求,動用公權起訴所有參與公民抗命的人把他們入罪,那公民抗命如何能促使落實真普選呢?公民抗命能否成功其實關鍵並不是最高掌權者會否被感動,而是為公義而作的公民抗命行為能否感動其他市民及政府中下級的官員,令他們也看到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拒絕再接受這些不公義的法律。若公民抗命行動也改變不了大部分港人,同樣地表示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並不全在最高掌權者,亦在港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