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是一種大部分會議規則手冊都接受的拖延策略。這個中文名稱未必帶有貶義,近來卻因香港立法會的 運作受阻,而被頗多港人視作一種弊端,有人謾罵拉布者、要求取消拉布的規例,甚或提出要解散立法會。平情而論,拖延策略可以是議會運作的一種自動調節步
驟,就像所有工具一樣,能被不同人士採用,善用者易遂己意,不善用者和不懂者吃虧。贊成民主化者必須認真認識這種議會策略。本文簡單介紹「拉布」的作用和 精神、可用的「招數」和化解的方法,希望大家不因個別事例而否定這種民主操作。
拉布策略早見諸古羅馬,英文filibuster一字本來指16世紀活躍在加勒比海的西班牙海盜,沿用於西歐幾國語文,原意都是「劫奪」。這個帶上明顯貶義的字眼、這種不時被人詬病的策略,為什麼在歐美這些較早踏入現代化的國家歷行不衰呢?
在會議中拖延時間的方式不少,有人發表似是而非的論調,有人鑽牛角尖地逐點放大細節,有人提出大量跟原案直接或間接有關的問題,有人不斷修正原案、 要求資訊、提出種種程序議案(請閱拙著《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三聯,2008),甚至宣讀憲法、聖經,或可能有關的文獻!一般來說,採用這些策略者多屬
少數派,目的在於拖延時間,等待反對者離場或支持者趕到,以爭取足夠票數,也有人用來癱瘓會議的進行、加強抗議的效果,或喚起會場外的注意。
在各地生根
拉布策略不斷受到困惱者指摘,但經過無數論爭之後,仍能在各地生根,基本原因,是民主制度希望把不同想法的人士包容在共議平台內,透過理性、論據和 對各方利害的理解,求取彼此可以接受的最佳決定。是以民主決定雖然以大多數派為依歸,卻也尊重少數派的發言權。大量事後發展的例子證明,少數派的意見可以
是正確的,會議規則因而也配備多種方法來覆審議決,以及鼓勵異見的發表。讓異見者在遵守共同規則的場合裏發表異見,會減低在場外不依規則行事,或搞地下活 動的機會。在社會漸趨複雜的情況下,議員面對多種議案,在討論某些議案時是多數派中的一員,討論別些議案則可能屬於少數派,也可利用拉布策略。目前的立法
會主席曾鈺成,以往在別的場合也曾施展過拉布這一招。
拉布並非唯一的拖延策略。拒絕出席,令對方無法達到法定出席人數或票決人數也屢見不鮮。歐美一些地方法例可命令警察把議員捉進會場,近年仍間中出現少數派議員在開會當天,聯袂跑到別區邊界外去聊天的情況。
拉布的持續性,雖受發起者的主觀意願和策略催生,也受當事團體所採用的會議規則、主席的引導、與會者的態度、法庭的裁決,以及外界氣氛影響。
會議規則中有不少可以避免一些有意或無意的拖延舉動。常見的化解方法是限制發言次數和時間、要求擱置討論、交付委員會處理、要求分案表決或立即表 決、指出發言者離題或涉及不當內容(如人身攻擊或涉及機密)而拒絕討論等,主席和一些敏捷的議員可以按情擇規來處理,這當然需熟悉各種議案的性質和可以通
過的人數。
對於這些限制發言的策略,拉布者或其他反對者也可提出幾種程序議案來抵消,例如要求澄清程序、抗議主席對當時議案的裁決、不信任主席等。抗議主席對 當時議案的處理必須在討論該案時提出,過半數票便可通過,不信任案可以隨時提出,一般要求三分之二票數才能通過,但通過後並不影響以前議案的表決。
主席若因處理議程運作不當,須改變對當時議案的處理,或在是次會議中讓位,但仍可主持下次會議,因為他/她並沒「違憲」。「會議規則」 (parliamentary procedures)只屬技術性操作,許多「會章」(by-laws)只提及採用哪一套會議規則(一般相差不大),或抽取個別重要的規則編進會章裏。較
大的或較複雜的團體,會把較具原則性的和較高穩定性的章程撥往「憲章」(constitution,中文也常譯作「會章」)。在小團體裏,通常一份會章便
包含這三層規則。在立法會這種複雜機構裏,不同意主席對某項議程的處理,有上述的抗議步驟可循,斥為「違憲」,不止小題大做,還會混淆視聽。法院不受理, 固然有不輕易涉及分權獨立的考慮,亦未嘗不是對提案者概念不清的提示。
香港民主化 牙牙學語階段
立法會這趟會議受到拖延,除了少數派借題發揮,也是多數派不願意或未能純熟運用會議規則的結果。多數派議員經常缺席和早退,成了反對者的藉口和反對 的動源。主席一再提醒議員勿重複發言,反映出立法會成員對議會運作的生疏或輕視。不同意拉布的議員其實有不少方法可以協助在場內進行化解,反對拉布的聲浪
不足,主席只能首當其衝,進而導致對整個體制的衝擊。
香港傳媒對拉布作了不少報道和評論,但由於山頭太多(國內外很多地區都只有一兩份日報),影響很散漫。網民的意見則以情緒化反應居多,對人的謾罵多於對事的細心陳述,香港的民主化,目前仍在牙牙學語階段。
作者現居於美國俄亥俄州,曾任教授、研究員和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