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倩彤的作品,通常有種像是因年代久遠的昏黃,像手繪的發黃照片或海報。畫面的組織構圖予人似曾相識之感,細味下來就是某齣電影裏的一個鏡頭,在一個「瞬間永恒」的感動上的創新。這絕非出現於藝人唱片封套被網民揭穿的抄襲,卻是跨界的、穿越的,帶來新的趣味與感知。
不論是藝術、網民惡搞,抑或其他類型的創作,這其中有一種神聖的東西——分享(002),是知識、言語、文化和文明的一道支柱。若立法會通過被喻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強行禁止,這一切都要完蛋。哀哉!
香港創意被窒息,台灣漂亮地起飛,今期有家明採寫的台灣導演侯孝賢訪問,看他們那對創意開明寬大的環境,怎不流口水?政府怎不去學學這些呢?
上期譚蕙芸訪問「盛女」Bonnie,文字尖銳犀利,有讀者看了替Bonnie不值,說執筆者以「知識」和「女性主義」凌人。其實當日訪問交流過程雙方面都直率坦誠不拐彎抹角,尋且可說是愉快的,有人轉告,Bonnie在其面書更寫到,「雖然我和譚蕙芸持不同的意見,但這是我這麼久以來最喜歡的一篇訪問。謝謝譚小姐」。
不是惡搞 只是已經內化成自身
上面是年輕藝術工作者何倩彤的畫作拼貼。這陣子,網友熾熱地討論覑被稱為「網絡廿三條」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版權條例)對藝術和創意的扼殺,於是我們問何倩彤有關創作的事,和這條法例的強暴。
問﹕星期日生活
答﹕何倩彤
1)你的畫作常以電影中出現過的畫面或名畫作基調,我記得在「星期日生活」上出現過的有安哲羅普洛斯和Frida Kahlo,這背後的創作理念是什麼,抑或純粹是你很喜歡那些作品?
何﹕的確很多人會用挪用、惡搞、致敬等字眼來討論我的作品,但其實我自己從不單把動用這些文本當成「知性上的調配」或「理念上的實踐」,這些說法是言重了。在閱讀和看電影的過程裏,耳濡目染、潛移默化,我感覺有許多東西已經內化成為自己的一部分、變成我自身的語彙、構成了我這個人。有時即使喜惡都無法干涉這個融和的過程。
2)一般來說,創作過程由構思到完成是怎樣的?
何﹕這個問題很多人問過我(和任何媒介的創作人),我每次都覺得很難答。就像叫我描述睡與不睡之間那種朦朧狀態一樣。當然工作的過程通常很漫長,也沒有睡眠那麼隱秘。但我想說,人們時常形容靈感來到時那「叮」的一刻,其實並不是全然非理性的。有時,它可以如此自然地出現,其實是在閱讀別人的文本時,經歷過許多次「原來如此」和「原來也可以如此」的結果。
3)在藝術創作的圈子裏,這種在原有作品上再創作的手法普遍嗎?當中有沒有很感動你的例子?
何﹕由古至今,都不過是常用技巧一二三。如此屢見不鮮的事情,因為政府倒退,要如此鄭重重申,真是使人有點不好意思。
到今天,挪用本身已不會令人感動,它只是一種手段。挪用背後的論述和撞擊出來的效果才是使人有感覺的地方。我自己很喜歡的例如The Simpsons、丸尾末廣和寺山修司,他們的作品有大量從別人處借來的圖像和人物,有無數層次可供考據,觀者從中看到整個時代和社會的脈絡。即使是惡搞片《搞乜鬼奪命雜作》系列,也曾治癒我的傷疤──話說一些恐怖片對我的生活構成了一些長遠的陰影,都是看了它們才釋懷,它們為我打開了另一個角度和態度,這無論對觀者和作品本身都增添了可能。
再拿身邊的藝術家朋友作例。陳素珊用政府宣傳海報的形式述說社會時弊、林愷倩以現成圖片作妄想實驗、鄧國騫以Google Search的圖像構成既定俗成的世界詞典、馬瓊珠對電影場景和博物館照片寄以喃喃囈語、李可穎以文學名著的抄摘反照自身……全都委婉動人而具備視野。
4)政府推出的版權條例修訂將限制「二次創作」,你有沒有想過你的創作方式是侵犯原作者的版權,甚或是對他們不敬?
何﹕事實上許多版權案,保護的都不是原作者,而是背後的公司和企業。而說版權的話,許多時都是經濟上的糾紛,是挪用者以此賺了錢或連累他人賺少了錢的問題,的確有人會在某些情下以金錢作唯一單位量化藝術,雖不盡苟同,但這個我還可以理解,但網絡上的惡搞,有的為公義發聲、有的不過博君一笑,沒有人是以錢作動機出發,試問又何罪之有?更不要說按「分享」的人了。再者,現在香港政府推出的法例荒謬到連原作者都可以跨過不理,海關可直接檢控,在政府眼裏根本誰也是無關宏旨。由立心不良到訂立惡法,只看到政府的無良、無知和無事生非。
每個文本也有它們的前生,有誰敢說自己是前無古人的平地雷?硬要區分自我與非我,所有的「我」都變得很狹隘。我相信知識是所有人一磚一瓦共同建成的,如果突然要劃地自限,每個人都只會發現自己無地自容。
5)條例修訂一旦通過,將對你構成什麼影響?對社會而言會帶來什麼損失?
何﹕香港政府本來就對藝術圈子沒有支持,不支持都算了,還要來打擊。這條例對市民和創作者都是百害而無一利,除了覺得「超錯」,面對這樣的一條惡法簡直是詞窮了。總是要在如此大是大非的事情上,與荒謬周旋。
小兔黑黑: 今日賺到盡 明日窮到踎
知識、創意,本為無形,在人類歷史的偶然中,卻跌入了一個本是用來管理實體產權的系統。結果,當知識變成一本實體的書,書的內容就在版權的控制範圍;當迪士尼蒐集各國的童話傳說,不少因為年代久遠,可以免費使用,做出來的動畫,卻可以收錢。更特別的是,如果你取用這動畫的小部分,進行二次創作,迪士尼是可以向你收錢的。
這就是現時版權的界線,也是鼓勵大家把無形、免費公開的資源,轉化為私有產權。化為私有產權後,明日的創作人,就算鍾情於前人的作品,但想基於這些作品再發揮,就要經過繁複的授權手續,又要花上不少金錢。而且作品一生出來,無論創作人同意與否,他的作品,都會自動加入這個「保護系統」。
加大保護不等同鼓勵創意
熟識版權的朋友可能會問,不是有豁免嗎?對,不過豁免的範圍不大,例如你買了一片正版DVD,轉換格式後放入手機,如果沒有版權持有人批准,這已是犯法。而且就算是明文規定的豁免範圍如教育,不少有爭議的地方,結果要在法庭解決,令不少教育工作者不敢使用這個豁免權力。在現今版權制度下,有什麼簡便快捷的方法,可以紓緩以上問題?
共享創意是一個方便創作人,把法例中訂為屬於他們的權利開放給用家,只保留部分版權權利。在2010年末,估計已有多於四億件作品,是以共享創意授權條款開放部分版權。這也反映有不少創作人,並不同意加大保護就是鼓勵創意。就是連荷蘭、丹麥、瑞典和法國的版權收費組織,已嘗試容許會員使用一面共享創意授權條款,分享作品以作宣傳,另一面使用傳統的版稅模式,可以繼續維持生計。
共享創意授權條款共有六套,由下面四種限制互相配合而成﹕
署名——以作者指定的方式標示作品的標題、作者名稱、出處等資料。
非商業性——限制於非商業用途。
禁止衍生——使用作品時,不得改動作品內容。
相同方式共享——使用作品時,可以改動作品內容。但衍生的作品,必須使用與原作相同的授權條款分享。
一般要合法使用有版權的作品,必須得到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但共享創意是一種預先批准版權的系統。版權持有人先由上面四種限制訂出條件,如使用作品時要標示作者姓名和出處、不能作商業性用途。用戶只要遵守即可合法使用,無須再問。2009年,《香港電台》參加了「創意通」計劃,貢獻約五十項反映香港情懷的聲音、視像及圖片資料。《亞洲週刊》和《讀者文摘》也有參加,開放了不少文章。
共享創意在香港雖然有以上的支持者,不過大部分的創作人和版權持有人仍然比較保守。我們可聽聽香港IFPI總裁馮添枝於2011年7月23日在立法會的發言,如何將版權權力絕對化,無視豁免是版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利潤,願意讓內地對言論的審查延伸到香港。www.youtube.com/watch?v=SfwZ8_IVu2g
共享創意可以紓緩版權制度下部分問題,但需要大量的推廣,令創作人和用家也明白才可成事。共享創意另一個更重要的目標是要令大家明白版權制度出了問題,因為如果可以改變它,所有人立時受惠。所以大家不只要為自己的權利,更是為了明日香港的文化,一起發聲。
香港共享創意網站
http://hk.creativecommons.org
國際共享創意網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
小兔黑黑關心知識版權多年。著有《知識版權的出路》和《自由軟體的故事》等文章,刊登於獨立媒體及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