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盧峯: 林鄭月娥只能孤軍作戰!



見識過候任特首梁振英先生那番目無《基本法》及終審法院的言論後,更覺得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能在壓力下堅持法治原則,堅持依法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物非常難得。

自從在關鍵時刻倒戈投票支持梁振英令他成功當選後,鄉事組織代表就不斷高調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政府改變政策,特赦新界村屋僭建物,讓它們可以永遠存在。部份代表揚言不惜流血抗爭以保護僭建物及原居民傳統權益。他們又認為現屆政府應效法梁振英那樣搞大和解大團結,不應在清理僭建物的問題上糾纏。梁振英先生身邊的悍將─政協委員劉夢熊先生推波助瀾更是不遺餘力,既親自巡視僭建情況,又公開呼籲政府改變政策,特赦新界村屋僭建物或讓村民就僭建物補一點地價就了事。劉先生還說,他會專誠跟梁振英討論有關問題。

又是不惜流血又是祭出下任特首,鄉事組織代表施加的政治壓力不可算不大,威脅不可算不強,甚至比較早時公開焚燒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紙版公仔更厲害。還好,林太沒有被「流血論」嚇倒,沒有被候任特首急先鋒的威勢嚇倒,堅持向不合理的要求包括特赦說不,堅持依法處理取締村屋僭建物。事實上,任何珍惜法治的人,任何尊重《基本法》及香港法律的人都只能跟林太有同樣的反應,都只能支持林太及特區政府的決定。

首先,《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所謂合法權益就是要合乎法律的規定與精神。也就是說,《基本法》絕對沒有賦予新界原居民凌駕法律的地位,絕對沒有說政府可以對原居民的違法行為「隻眼開隻眼閉」。村屋僭建物本身是違反建築物條例或其他法律的東西,是違法的建築,特區政府依法取締是天經地義的事,是理所當然的事,根本不存在侵害原居民權益的問題,鄉事組織代表及劉先生有甚麼理由要求政府不執法、不依法辦事呢?事實上清拆僭建物是全港性的法律及政策。市區建築物的業主早已陸續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把花架、花籠等僭建物拆走,不少業主更已完成清拆工程,恢復建築物的原貌。即使高官富豪如特首曾蔭權的住宅有僭建物也沒有特赦,也必須盡快清拆。新界村屋有甚麼理由可以有特權保留僭建物呢?

至於所謂特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建築物條例規管僭建物主要是確保建築物安全,以免危害住客及公眾的安全。一刀切特赦所有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意味一些對居民及公眾有危險的建築可以長期留下,令建築物的風險不斷增加,令公眾面對巨大的潛在威脅。這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單單特赦新界村屋的僭建物對其他業主不公平,也令法律出現重大漏洞,令政府難以執法。

其實,林太及特區政府在村屋僭建物問題上已多番退讓,並已充份考慮居民的實際困難,例如容許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可以先作登記,日後再處理;例如不要求業主清拆一些環保或改善生活素質的小型僭建物等。偏偏新界鄉事組織代表還不滿足,不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公然表示要挑戰法律,要置法律法治於不顧。像這樣的舉動及要求,林太及特區政府固然不能接受,我們同樣不能接受。
令人慨嘆的是,候任特首梁振英先生對這些挑戰法治、挑戰特區政府管治的行為視而不見,反而縱容身邊的人煽風點火,推波助瀾。這不禁讓人懷疑梁先生跟鄉事組織代表有甚麼枱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