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現正就纏擾刑事化諮詢公眾,是否將纏擾行為、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刑事化。然而纏擾定義廣泛,加上近年政府收緊新聞自由與表達空間,譬如拘捕和阻礙記者採訪、大規模拘捕示威人士,令人擔心一旦立法,不僅損害新聞以及示威表達自由,工會行動與日常生活也可能深受影響,與23條立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記者採訪易成纏擾
纏擾行為指「針對某人所做出一連串使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及「合理的人認為該等針對某人做的一連串行為對該人造成騷擾」。就新聞採訪而言,只要被追訪、跟蹤、監視、偵查報道、持續致電或發短信予追訪對象,當事人可視此為纏擾,並報警處理。如此,當下已可實際阻礙採訪,追訪對象可藉此逃避記者追訪和社會監察。若遭檢控,記者則須纏訟上庭以「合理行為」辯護,報道成本大增,更易導致自我審查以免踩界。
示威表達易成纏擾
集體騷擾指多於一人的騷擾行為,而每名參與者只需做一次。只要抗議對象指因示威行動感到滋擾,便可報警,即時已可阻礙示威行動。示威人士在庭上可引「合理行為」辯解,但須纏訟還自己清白,易成白色恐怖。過往雷曼苦主銀行外示威及美孚居民於祥達地盤外抗爭中,均出現示威對象申請禁制令阻止示威。若將來纏擾刑事化,不滿示威者可動輒報警以此阻礙示威,進一步收緊示威表達空間。
工會行動易成纏擾
阻嚇合法活動指對兩個或以上人士所做的一連串騷擾行為,阻止他做有權做的事。若在工會到場呼籲員工罷工或反對不合理政策,資方可視為「阻止合法活動」(上班),並以此報警阻止,纏擾法頓成打壓工會組織的工具。
日常生活可變纏擾
不僅記者、示威人士和工會,市民日常生活亦可能受纏擾法影響。譬如催促朋友還債、催促同學、同學完成工作、在網上持續批評某某或聲討的網民、在心儀對象臉書多於一次留言和讚的網民、發送多於一封投訴信予某公司或團體的投訴人、多於一次致電某某噓寒問暖的團體或政黨、擺街站呼籲市民簽名、城市論壇的維園阿伯等,一旦行為多於一次而被對方視為纏擾,已可報警處理,隨時惹上官非。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