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2月10日星期日

區家麟:評評一些評論的評論




練乙錚的文章、梁振英「不得不嚴肅處理」,激起一些質疑《練文》的評論。當中的質疑,主要是認為《練文》「缺乏事實基礎」、基於一些未能具體證實的假設而扯得太遠,顯得不公允。

《練文》是否誹謗,法庭的判準,主要視乎文章所言是否事實、是否公允評論、是否有惡意。

筆者傳媒出身,對「事實」有「潔癖」,對語言偽術和思考漏洞特別敏感,亦很介意自己出錯。平日寫博文,寧講故事、寫感受;其實不太願意寫認真的評論,因為自知力有不逮,亦耗費心力。(例如此文,亦懶得逐字引錄其他評論,只想籠統說說。)

寫評論當然要基於事實,但事實難以百分百證實、難以百分百明言、難以百分百清晰,如果要達到如此高要求才評論,當然求之不得,但那就等同寫學術論文,一字一句引經據典,太嚴謹,那就什麼都不用講,或悶死街坊,講了等同無講。

政經評論,只需表面證據成立,從一言一事,一些蛛絲馬跡,提出有價值的觀點;或整理紛紜的「事實」,理出脈絡,成為大眾思考的養份,已經功德無量。
何謂「事實」?那是一個可以講一世的哲學問題。夢熊先生在周刊爆料,繪形繪聲、活靈活現,十天八天後,涉事主角無人出來否認;梁特首說適當時候回應但似乎沒有時候是適當,作為評論者,就只能把夢熊先生的話,當作暫時的事實,以存疑的態度作分析。

上月有統計員爆料,香港統計處的失業率數字被質疑長期作假。事件在在彰顯,「事實」往往模糊,政府或任何人的「權威」論述也不可盡信,也未必是百分百事實。內地的經濟增長數字常受質疑,但沒有更權威的參考,我們只能暫時相信,不信十足,或可信八成,也可以是評論一個可立足的起點,夢熊所爆之料,應作如是觀。

「事實」難尋,我們也要警惕,傳媒的運作習慣,往往把「官方反應」當作「自我確認的事實」(self-validating facts, 社會學家 Tuchman),即是說,把官方的說話、態度,當作不需查證的事實,直接報道,當然正中下懷。

有些事實,則屬「眾所周知」,但礙於種種考慮,不能明言;是次「涉黑」爭論,一些細節即屬此類。說《練文》「缺乏事實基礎」,實在有扮天真之嫌。

至於《練文》的「涉黑」質疑,是否扯得太遠?基本事實俱在,繼而大膽推論,可以是滿口狂言,也可以是指路明燈;誹謗訴訟,容許「公允評論」作抗辯。香港近年最矚目的誹謗案,乃1996年謝偉俊控告鄭經翰等在《風波裡的茶杯》節目的言論,終審法院最終判鄭經翰等上訴得直。

當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判詞,解釋「公正評論」要予以寬鬆界定:
「終審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指出,言論自由對本港十分重要,由《基本法》立憲保護。公正評論則是言論自由的一個最主要因素。在重視言論自由的社會,法庭須相應對公正評論的定義,予以寬鬆界定,以便在涉及公眾利益問題時,可充分發揮公正評論的權利。」(《星島日報》2000.11.14)

判例亦對「惡意」作寬鬆界定,若被告者真心相信自己所言,亦不應算「惡意」。以此判例而言,梁振英若真的狀告誹謗,勝算不高,而且在法庭內會牽出更多「眾所周知」的難堪醜事;特首這番動作,所為何事,除了「真的嬲爆了」,「一時衝動」而發律師信,會否是《練文》指其「黑底民意」,有「欺君」之嫌,插中要害,梁特首要向「中央」澄清交心?

又想起了1999年澳門一幕,其實,「涉黑」真的沒什麼不大了。1999年,澳門特首選舉時,何厚鏵在記者會上自爆:

「我自己不是黑社會。問題是,澳門這麼小的地方,由於從我爸爸的關係到現在,你說完全不認識黑社會、沒有跟一些黑社會背景的人接觸,甚至一些業務上的來往,沒有可能。但自己在澳門十多年,從來不會與黑社會結合做非法的事,亦不會要求黑社會為自己做任何事。」(還有,何亦自爆了「對不起太太的事」)

當時在場一眾記者,頗感意外,因為何厚鏵勝算在握,根本不用「自爆」,十多年後的今天,「鏵哥」穩坐政協副主席這「國家領導人」位置。若是深得中央支持,做事光明磊落,何妨開誠布公落落大方地澄清或公開論辯。

鏵哥的斬釘截鐵、豪邁揮灑,那份江湖口吻,梁振英學不了,但一次過斬纜止蝕的策略,值得梁振英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