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30位選委於上星期五晚舉辦特首選舉論壇,目的是希望各特首候選人能向法律界及市民大眾交代他們對法治及核心價值的看法,並就此接受質詢。遺憾地梁振英先生最終未有出席,筆者首先希望借此交代因由。
未有出席論壇
早於1月中時,梁先生透過選舉助理明確答允我們只要唐英年先生願意出席,他必定赴會,但當僭建風波發生後,唐先生民望大幅下滑及選委支持動搖,梁先生便開始諸般推搪,不願出席。經我們多番聯絡及游說,梁先生於上星期一晚以電郵向我們解釋,不參與我們論壇的原因,是他要預備應付立法會就西九事件的調查,故決定推辭所有新的邀請,但仍會繼續出席已答允的論壇。
筆者初時以為只是一場誤會,故於翌日以電郵提醒梁先生我們的論壇並非新的邀請,因此希望他能履行承諾,出席這已答允了的論壇,並指出雖然陳智思先生牽頭的選委論壇是新的邀請,但我仍希望他也同時出席。梁先生當晚電郵回覆我,不再談及新舊邀請之分,只是強調他需要花很多時間妥善預備才會出席論壇,故雖然法治及核心價值是重要,但他也無法出席我們所舉辦的論壇。他同時表示因為陳先生牽頭的論壇是包括1200位選委,故他會接受這新的邀請。我即時以電郵回覆梁先生,指出若他這麼容易便出爾反爾,我們又怎可信賴他所作的競選承諾呢?我同時指出,我很驚訝地得悉原來他到現在還沒有預備好怎樣回應對法治及核心價值的問題,否則為何需要花很多時間預備呢?我最後表明我們仍會預留座位給他,希望他最終能履行承諾。及後梁先生再沒有任何電郵回覆,亦沒有出席論壇,在此我深表遺憾。
既然梁先生未有出席論壇,我只好在此將一些法治及核心價值問題詳細列出,希望梁先生可以早日向法律界及公眾交代。
有否破壞核心價值
近日我聽聞地政總署內不少官員對梁先生當年處理如心廣場一事的做法極度不滿,故特翻查資料以明白當中來龍去脈。
我看過梁先生在2011年12月6日就如心廣場官司的聲明,發覺梁先生未有回應一些核心問題。根據法庭判詞顯示,梁先生的測量師行代表華懋集團屬下公司與政府地政總署談判處理未能按土地契約如期興建廣場事宜。在1995年10月23日梁先生去信地政署,聲稱已獲時任規劃環境地政司梁寶榮同意批准延長建築期,但地政署在1995年12月1日回信,斷然否認有關協議,並指出政府只是得悉有關公司可能要申請延期,而申請若獲批准便須補地價。在1996年5月23日,當時的地政總署署長去信梁先生,警告若有關公司不繳付延誤罰金,政府可能會收回土地。根據梁先生的證供,在1996年8月11日他以香港特區籌委會副主任的身分與梁寶榮一起在北京開籌委會會議(註﹕梁先生在2011年12月6日的聲明只強調他當時並無任何政府職位,並說他當時在北京開會時遇上「參加其他會議的梁寶榮」)。竟然在這情下他私下與梁寶榮談判自己客戶與地政署的糾紛,並聲稱梁寶榮最後同意只要有關公司接受政府所訂的建築高度限制,政府便承諾在豁免補地價下延長建築期。
雖然梁先生的證供最後被法官否定,但我關注的是梁先生是否仍認為自己所聲稱的做法沒有問題,特別是我聽聞地政署不少官員對梁先生的做法極感不滿,認為是以權謀私,明知道審批補地價及延長建築期的權力是賦予地政總署署長,而地政署已清楚表明延期須補地價及要繳付延誤罰金,梁先生卻繞過地政署負責官員或地政總署署長,借覑開籌委會的機會在北京向梁寶榮施壓,並聲稱作為政策官員的梁寶榮居然可以代表政府作出口頭承諾,放棄數以億元計的補地價金額。此外,法庭判詞顯示,有關方面亦透過中方民航官員介入,力圖游說本港民航局官員同意放寬如心廣場高度限制,猶幸當時仍在回歸前,地政總署及民航署官員能堅守崗位,依法依章辦事,堅持建築高度限制及拒絕豁免補地價的要求。
希望梁先生能公開回應自己當年聲稱的做法有否破壞本港的制度及核心價值,是否以權謀私。若他當選特首,會否接受行政會議成員或其他身居要職的非官守人士,繞過有關部門的負責公務員,私下與問責官員討論或談判其私人客戶與政府的糾紛?
對法治的尊重
梁先生在1月10日與法律界選委會面時強調對法治的尊重,亦肯定司法覆核的正面價值及重要性,但當我引述過往報章(包括《大公報》)所載梁先生對司法覆核的負面評論時,梁先生卻以「不記得有說過」、「自己不看《大公報》」、或「報章所載並非我的意思」等理由迴避有關問題。筆者謹希望梁先生能盡快正面回應以下問題﹕
1. 在2005年3月因董建華辭任特首而引發新特首任期是兩年還是5年的爭議時,在3月初中央未有定案前梁先生明確表示不應輕言釋法,並說《基本法》寫明特首任期是5年,應該依法辦事,「在理解及執行《基本法》時,不應有政治考慮……我寧願更改《基本法》,也不願將《基本法》演繹,去方便政治考慮。」(《香港經濟日報》2005年3月4日報道)說話擲地有聲,令人敬佩。但其後中央敲定任期為兩年,有人提出要以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兩年任期的決定。當時報章引述梁先生表示,如有人提出司法覆核,造成的後果比「領匯」事件更嚴重,將會對社會及政局帶來不利影響,故特區政府需要審時度勢,以決定是否尋求人大釋法,平息爭議,若要釋法,則最好是在法院有裁決前。結果正如當時作為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梁先生所言,港府於司法覆核未有結果前,便尋求人大釋法,一錘定音。
敢問梁先生以上報章引述,是否代表他當年的看法?現在他又有否改變看法呢?最近在雙非孕婦湧港產子一事,梁先生似乎未有主張釋法,但梁愛詩女士日前建議港府尋求人大釋法,而政務司長林瑞麟回應時強調,到「目前為上,港府依然是尊重終審法院在2001年的判決,即堅持依法辦事」。若梁先生成為特首,會否依從喬曉陽先生的觀點,認為當年終審法院是錯判了,故現在最好是要求法院「自我糾正」,或應梁愛詩的建議,尋求人大常委會開先例就這純屬高度自治範圍內《基本法》條文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呢?還是梁先生會「審時度勢」,將《基本法》演繹以方便政治考慮呢?
民主與普選
2. 梁先生近日一再承諾會推動民主及雙普選,但梁先生在中央未有為普選訂下時間表前,一再強調大家不能只談何時普選,而必須關注如何改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產生出來的特首和議員在整個政治體制內如何運作,並說﹕「如果我們不處理好行政立法關係,任何時間普選只是一個形式,我們得不到實質的民主,或改善香港管治。」(見《明報》2004年4月19日報道)再翻查剪報,原來早於1999年,梁先生剛成為行政會議召集人時,已一再強調必須先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但當時李鵬飛先生已指出他能點出問題,卻沒有具體解決辦法。梁先生日前推出的競選政綱,已不再將改善行政立法關係納入政綱內。敢問梁先生既能於十多年前已洞察問題所在,並認為若未能解決行政立法關係,即使普選也非香港之福,但卻似乎沒有什麼實質辦法去改善問題,會否意味梁先生還是認為香港未具條件進行普選呢?
筆者需要澄清,我向梁先生提出以上尖銳問題並非表示我認同唐英年先生當特首。事實上,唐先生在僭建風波上所犯的大錯與他處理危機的無能,已令我覺得他不應當特首,但若梁先生對法治及核心價值與誠信問題同樣未能妥善交代,筆者認為他們任何一人當特首亦非香港之福。故最好的結果是在3月25日無人取得過600票當選,根據法例,在5月6日重新進行選舉,屆時相信會有一個廉潔奉公、有誠信、為中央、市民及公務員接受的人願意承擔重任,參選特首,實為香港之萬幸。
作者為法律界選委
梁振英﹕法治精神的體現 回應張達明教授
“編按:周三本版刊出法律界選委張達明來稿,題為〈請梁先生就法治及核心價值作出交代〉,談及梁振英缺席法律界的特首選舉論壇、如心廣場事件,以及有關釋法及普選的立場,本文為梁振英的回應。”
對我來說,法治不是空洞的競選口號,或者掛在口邊隨便說說的概念。身為一個在香港成長、接受教育、建立事業、追求理想和服務社會的香港人,我跟廣大的香港市民一樣,擁護法治、珍惜法治,並視之為我們這個自由社會的核心價值。
在香港人的心目中,法治絕不抽象,而是像陽光空氣般基本和真實。事實上,這個城市每天的運作,都在體現法治的價值和發揮法治的精神。
自從我宣布參與香港行政長官選舉開始,我和我的競選團隊皆竭盡所能,以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及合理的方式進行競選工作。每當黑白被顛倒、是非被混淆和真相被掩蓋,尊重法治和相信法律就是我們的指路明燈,讓我們處變不驚,知所進退。
試舉三兩個例子。在處理新界僭建問題上,我主張依法辦事,堅信香港不可能有兩套法律;香港出現雙非孕婦湧港產子影響到本地醫療和教育等問題,我亦認為要根據現行法例以行政措施處理;有關出席鄉事派人士飯局一事,我的競選辦人員主動接觸警方及廉政公署,以證人身分提供事實,並要求盡早完成調查及公布真相,以正視聽。
有關如心廣場事件,我服務的測量師行,在專業範圍內代表有關公司跟政府部門進行交涉,此乃測量師行的正常業務。由於事件超越地政總署職能範圍,由1994年起,測量師行一直與各相關政府部門有正常的公事往來,包括地政總署、地政專員、民航署、臨時機場管理局和規劃環境地政司等。我和各政府部門就此事的文書往來和會議等,均按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沒有向任何官員施壓。
捍衛法治,就是捍衛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香港人的生活方式,這是我堅定不移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