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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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莊耀洸﹕辱警刑事化 即以言入罪



美國最高法院指分辨自由國家與警察國家的其中一個基本特質,便是個人有權口頭反對及挑戰警方行動而毋須蒙受被捕風險(Houston v. Hill 1987))。然而,警務處長曾偉雄在2月底表示,若辱罵警員情惡化,不排除考慮引入辱警罪。

美國也有辱警罪,但遭法院大幅收窄其定義,結果辱警罪變得多餘,因為辱警為罪,必已觸犯其他現有法例,如阻差辦公或煽動暴力,可見辱警罪屬過渡立法,全無必要。

向警豎中指講粗口不為罪

◆一名電單車司機向警察展示中指,被聯邦法院判定為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Nichols v. Chacon 2000))。

◆一名美國黑人中學籃球教練純粹因為向警察講粗口(son of a bitch)而被拘捕,聯邦上訴法庭判黑人勝訴,法官表示他的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所保障。倘他作攻擊性語言(fighting words)即屬犯罪(Johnson v. Campbell 2003))。所謂攻擊性言論,即要傷人或煽動即時破壞社會安寧(201110AELE Mo. L. J. 101, 303)。

◆一美國公民因向差人說「asshole」而被控,同樣不構成攻擊性語言(Greene v. Barber 2002))。

◆一名示威者抗議被搜身而辱警(fuck the police state),法院裁定該言論受憲法保障,除非該言論會產生引發即時暴力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Spier v. Elaesser 2003))。

◆在Lewis v. City of New Orleans 1974)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一名(因差人叫她丈夫拿出駕駛執照)而辱警的婦人無罪,並指有合理期望受專門訓練的警員較一般人有更高的自制能力。

然而,談回香港,差人辱民愈來愈嚴重,那末,是否要訂立辱民罪?

控訴警察違規數字上升

據監警會2010/11通過的指控總數為7182宗,其中主要為投訴警察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有2632宗,佔36.6%,較2009/10多近210宗。若投訴成立,懲罰主要(75%)以訓喻為主(232宗),可見辱民無罪。既然如此,何以辱警得咎?

假如制定辱警罪,警務處長便毋須怕到立法會問責,因為屆時被議員責難,隨時可大興問辱警罪之私,連特首和他的上司保安局長也沒如此特權,甚至他們責難此下屬也要當心被反告辱警。

假如辱警問題惡化,化解方法絕對不是制定辱警罪,而是放棄警方近年執法(特別是處理示威方面)的強硬手法。即使無辱警罪,並不表示辱警有理,筆者想 不到在任何情下應侮辱警察,只是道德上不對和訂立刑事法律是兩回事。假如辱警一旦成罪,民間團體將大受打擊,示威者更易被捕,上庭才以《香港人權法案》 來維護權利,可能為時已晚,因為警方或已達到禁制示威的目的。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莊耀洸﹕纏擾立法 圍唐宅壯觀場面或成泡影



唐英年大宅門外吊雞車林立的壯觀場面,在纏擾立法後,還可能出現嗎?不管建制派誰當選,也很可能優先推出這條保護權貴條例。

政府現正就纏擾刑事化諮詢公眾,是否將纏擾行為、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刑事化。然而纏擾定義廣泛,加上近年政府收緊新聞自由與表達空間,譬如拘捕和阻礙記者採訪、大規模拘捕示威人士,令人擔心一旦立法,不僅損害新聞以及示威表達自由,工會行動與日常生活也可能深受影響,與23條立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記者採訪易成纏擾

纏擾行為指「針對某人所做出一連串使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及「合理的人認為該等針對某人做的一連串行為對該人造成騷擾」。就新聞採訪而言,只要被追訪、跟蹤、監視、偵查報道、持續致電或發短信予追訪對象,當事人可視此為纏擾,並報警處理。如此,當下已可實際阻礙採訪,追訪對象可藉此逃避記者追訪和社會監察。若遭檢控,記者則須纏訟上庭以「合理行為」辯護,報道成本大增,更易導致自我審查以免踩界。

示威表達易成纏擾

集體騷擾指多於一人的騷擾行為,而每名參與者只需做一次。只要抗議對象指因示威行動感到滋擾,便可報警,即時已可阻礙示威行動。示威人士在庭上可引「合理行為」辯解,但須纏訟還自己清白,易成白色恐怖。過往雷曼苦主銀行外示威及美孚居民於祥達地盤外抗爭中,均出現示威對象申請禁制令阻止示威。若將來纏擾刑事化,不滿示威者可動輒報警以此阻礙示威,進一步收緊示威表達空間。

工會行動易成纏擾

阻嚇合法活動指對兩個或以上人士所做的一連串騷擾行為,阻止他做有權做的事。若在工會到場呼籲員工罷工或反對不合理政策,資方可視為「阻止合法活動」(上班),並以此報警阻止,纏擾法頓成打壓工會組織的工具。

日常生活可變纏擾

不僅記者、示威人士和工會,市民日常生活亦可能受纏擾法影響。譬如催促朋友還債、催促同學、同學完成工作、在網上持續批評某某或聲討的網民、在心儀對象臉書多於一次留言和讚的網民、發送多於一封投訴信予某公司或團體的投訴人、多於一次致電某某噓寒問暖的團體或政黨、擺街站呼籲市民簽名、城市論壇的維園阿伯等,一旦行為多於一次而被對方視為纏擾,已可報警處理,隨時惹上官非。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