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道貪婪的人性不能改,為了防範官員貪瀆,英國殖民者遂定出優薪厚祿的制度;然而,高薪無法絕對養廉,因此還設立了賦予「殺無赦」權力的廉政專員公署,它起了一定阻嚇作用,但貪婪之心未死者鋌而走險的事例,仍時有所聞。
這種建立在彼此不信任、與歐美的所謂「信任制度」(trust system,俗用honor system很易與英國的勳銜〔honour〕制度混淆)背馳的制度,於我國來說,真正是古已有之,在阿當.史密斯的《原富論》面世前數千年,先賢便覺察 到人性自私自利,公務員因此很易「私爾忘公」,中飽自肥猶其餘事,必要時連國家主權亦可用來交換本身的利益,令政府(尤其是皇帝老子)遭受慘重損失,因而
立下苛刻律例予以規範。《墨子》中的葆宮、《三國志》的保宮,原來都是外派軍官的家人(「父母昆弟妻子」)被政府「囚禁」的地方。有軍官家眷為「人質」 (質任),則城池「乃可以堅守」,這即是說,守城軍官家人的生死操諸政府之手,他們才會拚盡全力,抗禦來敵;若軍官帶同家人守城或其家人是可以隨時走動的
「自由人」,則守城者一見聲色不對,為免遭殺身之禍,既會開城門「揖盜」、降敵,亦可帶同家人棄城遠走他鄉做「寓公」。
這種因為不信任軍人 而衍生的「連保制度」,到了元朝,更進一步,朝廷把那些隨時開上戰場將校的後代,編成「禿魯花軍」,「禿魯花」是蒙古語人質的音譯,漢字是「質子軍」;此
制度是成吉思汗首創而由忽必烈加以完善化,明文規定不同級別的遠征軍官要送定量的牛、馬及奴工至朝廷指定的地方,當然還要有「人質」,而「人質」須與妻孥 女兒及僕人同行,如此有關軍官家眷財物均落入政府掌控中,要臨陣逃脫或降敵便有諸多顧慮。明朝的有關辦法似乎比較寬鬆,太祖只規定所有派赴前線將領的家
人,均得被政府「看管」,且不能離開京城,這與今人旅行證件交政府保管的「軟禁」無異。當然,有些「聰明」的皇帝挑選高級將領尤其是「遠征大將」的兒子為 駙馬,這等於將軍之子不能隨父出征而與作為妻子的公主被困京城,萬一這位將軍戰敗或降敵,這名「乘龍快婿」便遭殃;晚明平西王吳三桂的兒子,作為駙馬留在
北京,便因其父有叛意而馬上被處決……。
二、朝廷不信任軍人,對商賈防範亦嚴,以金錢賄賂官員而低價獲得政府工程之風在歷朝甚盛。故哈佛大 學楊聯陞教授(1914-1990)在《中國文化中報、保、包之意義》(中文大學出版社,一九八七年)引述清初《工部則例》:「陵寢栽種樹株,以三年為
限。如有限內回乾者,責令原栽之員照數賠償。」其意至為明顯,承包植樹的人須擔保所植樹木三年後仍枝葉茂盛,若三年內有枯樹,承包商須再植。楊教授又引乾 隆三十年上諭:「嗣後回乾補種之樹,應行保固三年者,務覈其家始能成活,始准報銷。亦不得聽其以小樹搪塞,倘有仍前因循草率者,惟派出之該總管是問」。規
定得如此具體而微,如能切實執行,植樹者不能偷工減料,便斷了監工官員貪污的門路。
官員貪污,人性貪婪弱點之外,尚因眼見商人日進斗金,不 禁心癢難煞,忘了本份,想「照方吃藥」,貪污納賄遂成為致富的妙法捷徑。瀏覽史書,知古代官員貪污之盛,與今日內地不相伯仲,如今北京政府幾乎年年把反貪
列為重點工作,歷代皇朝亦然!楊聯陞在《國史探微》(新星出版社二○○五年;文章選自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哈佛燕京學社一九六一年〕及Excursions in Sinology〔燕京學社,一九六九年〕二書;譯文俱出自學者之手,但讀來仍不甚自然)引明代「一本有趣的書」《工部廠庫須知》,指當時官商勾結已嚴重
得「弊至此而極矣,法至此而窮矣夫」;它說「收受賄賂的不僅僅是宦官而已,凡是金錢或物資從工部發出以支付匠人、工人、商人、車夫等費用的時候,總事先扣 除兩成的『使費』或『陋規』給書吏、衙役。一六一五年(明神宗萬曆四十三年)前後的一篇奏章論及此事,還說這早已是約定俗成的做法,而且以前的奏疏就曾討
論過。由於要立即掃除這種習慣似乎不太可能,因此就有人主張應當在第一年徵收使費時減收百分之三十,明年再少收百分之二十,後年再少收百分之十,一直下 去,到這種做法完全消失時為止。」
楊書舉清德宗光緒九年(一八八三年)禮部侍郎寶廷的奏折,說他受命為「萬年吉地」工程負責人之前,便知 「幾成到工」(引按 經建預算用到工程上的成數),他負責的這項工程,估計費用八千五百兩銀子,分十份,一份由高級官員朋分,一份由實際監工的低級官員朋
分,這百分之二十有個名目叫「節省錢」;除此之外,當然還層層剋扣,用於工程的支出不足政府撥款的四成;有些例子,實際上用於工程的費用低至一、二成, 「其餘的都裝到總督以下一班人的口袋裏去了……。」
「幾成到工」的「優良傳統」,相信現在仍甚普遍,這正是「豆腐渣工程」隨處可見的根本原因。
三、 最近溫家寶總理說要禁絕地方官員介入物料採購,以防止有人私相授受,這使筆者想起楊書另一段話:「一件發人深省的軼事牽涉到一群抵制他(引按 指監督乾
清、坤寧二宮建造的清官賀盛瑞)的徽州商人。據說透過賄賂某些宦官,這些木材商人已經由皇帝那裏成功地取得一項特許,把取得建築宮殿之木材的責任委託給他 們。對於採用這幫商人的構想,賀郎中(即賀盛瑞)本已不以為然,而今卻必須發給他們照票。他把這班人召集到官署,告訴他們,在照帖中,他將注明他們並未被
允准有搜羅『皇木』(皇室用的木材)的名義,也不准要求任何特權或特別待遇,並且也要注明各筆買賣都不預付頭款。眼看到這筆生意已無暴利可圖,商人們便推 辭掉這個責任,並且向宦官取回他們的賄賂(『倒贓』)。這個行動觸怒了宦官,也成了這位誠實的官員後日慘遭貶謫的一個因素」。
這種現象會否在內地發生,檢舉阻擾官商勾結的人尤其是官員會否受中傷謟害,值得大家留意。
我國官商勾結之風,歷史悠久—相信許多讀者讀過高陽的《紅頂商人胡雪巖》,一句話,此書寫的便是官商勾結亦是我國獨有的「商業模式」—未知西洋是否如此?由於古已有之,貪污行賄似已成為代代相傳的「基因」,要根治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