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3月11日星期日

明報社評: 藉特首利益衝突檢討 讓廉署執法非政治化



「只有完善的制度才可以維護公職的聲譽和尊嚴」、「制度比個人重要」——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主席李國能上周的宣示,清楚點明了社會對富豪款待、貪污腐化陰霾籠罩的香港的具體訴求。社會期望這次檢討不但能夠堵塞特首不受部分防賄條例規管的漏洞,也期望建立機制,確保廉署調查特首時不受干預;最重要的是,為「執法機關非政治化」建立制度性保障,確保執法機關不會成為政治清算的工具。香港的廉潔奉公形象最近受到非常嚴峻挑戰,必須盡快建立具公信力的新制度,挽回港人信心。

規管特首須公開透明  豈能只靠「自訂守則」

富豪款待事件曝光後,特首曾蔭權提出成立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上周首次開會。社會提出三大期望﹕

1)堵塞規管特首收受利益的法例漏洞。在富豪款待事件中,政府表明曾蔭權就是否接受朋友私人飛機或遊艇接載所遵行的「內部規則」,是曾蔭權自己訂下的,但如此的「自訂守則」,是真的存在,還是事後胡亂堆砌而成,本已惹人猜疑,所謂的守則也明顯較其他公務員寬鬆得多。

規管特首必須白紙黑字公開透明地列明,豈能只靠「自訂守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禁止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的條文,本可適當地規管特首,但2008年立法會修例時在建制派護航下,豁免了特首受條文規範,政務司長林瑞麟更稱,第3條是針對未得特首許可而接受利益,需要行政長官本身實施和參與,故難以適用於行政長官云云。

這說辭明顯只是藉口,早有意見指出,只要把審批特首收受利益的權力撥歸首席大法官或立法會主席等地位超然人士,防賄條例應可適用於特首。公眾期望李國能率領的委員會就此提出明確建議,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的全面規管,與一眾公務員看齊,避免出現「官職愈高守則愈寬鬆」的荒謬現象。

2)確保特首不能干預廉署調查。根據《基本法》第57條,廉署「對行政長官負責」,廉署調查特首等同調查自己的直屬上司。曾蔭權早前已表明若廉署接觸他,他會全力合作,但是這種個人承諾並不足以叫公眾放心。

社會期望政府應建立透明公開的制度,確保廉署調查不受特首干預。這制度應包括特首在何種情下應休假接受調查、應否把廉署的領導權暫時交予終院首席法官或法定的獨立監察委員會。官員的承諾只是空言,唯有具體的制度才是堅實的保障。

監察執法機關  免成政治清算工具

3)確保執法機構不會淪為政治清算工具,這個期望未必是李國能率領的委員會所能處理,但依然值得社會正視。

經歷了特首選舉醜聞滿天飛的情景,港人清楚見到,參選者的違規或犯罪證據,可以造成很大的殺傷力。毫無疑問,違規犯事者要負上最大責任,但掌權者會否藉執法機關以反貪腐為名而打擊政敵,同樣引起了港人的疑竇。

建制派在這次選舉中陷入分裂,壁壘分明,有人已擔心任何一方上台,都有可能向敵對陣營報復,甚至會以反貪腐為名,藉機動用執法機關從事政治清算。因此,定下一個制度性「防火牆」,讓執法機關保持「非政治化」,並讓公眾監察執法機關有否濫權,至關重要。

警方是香港重要的執法者,2008年立法會通過新法例,讓負責監察警方的「警監會」由諮詢組織升格為法定機構「監警會」,該機構雖然仍不時被批評為「無牙老虎」,但運作確實較過往獨立及積極。反觀今次成為焦點的廉政公署,目前只透過數個諮詢及投訴委員會負起監察工作,欠缺一個與監警會類同的獨立法定組織。政府應藉近日的富豪款待及選舉醜聞的機會,籌備成立負責監督廉署工作的法定組織,與監察警隊看齊。

法治勝於人治,為執法機關設置防止濫權的機制,有助香港免於政治清算的恐懼。社會應把握時機,要求政府及早建立防止廉署濫權的機制,不然的話,新政府上台又豈會自願定下規矩,限制自己的權力?所以,政黨、議員應該行動起來,要求政府盡快從制度上確保廉署非政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