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了大約三十港元(三點九五美元),從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日的《紐約時報》下載了一段四、五十字的新聞:〈法庭准許着睡衣上街〉(Court Sanctions
Pajamas in Street),報道新澤西小鎮Newark的理髮師尼爾遜與友人打賭,他能不受干擾地着睡衣從甲街走到乙巷,結果事與願違,他被捉將官裏,警方控告他
「擇蠢固執(asinine and stupid)擾亂公安罪」,但法官大人判他無罪、當庭釋放,理由是「你(檢控官)和我(法官本人)俱非時裝的評審者。」換句話說,穿什麼衣服才能上街的
標準,不能由執法及司法人員而應由專業人士(?)決定。至於新澤西是否從此街上行人盡睡衣,便非筆者所知亦無暇去查找了。
有趣的是,八十一 年後的二○一○年五月十六日,《紐約時報》一則發自香港題為〈上海街上將無睡衣人〉(The Pajama game
closes in Shanghai),報道為了世博,當局嚴禁市民着睡衣隨處蹓躂,以在戶外穿睡衣有礙觀瞻,非文明人所應為,會貶低大國崛起的形象。為了杜絕「睡衣行
人」,上海出現大量平民充當的「志願睡衣警察」,在橫街陋巷巡邏,一遇睡衣人,便着他們回家……。該名高(GAO)姓的記者又說,改革開放後,「西式睡
衣」被視為財富身份象徵,不少上海人上床和上街都穿睡衣—上街着睡衣因此是集有閒與高級消費於一身的炫耀性行為—這種風氣,也許與最近於本港禁止港人拍相 惹起軒然大波的Dolce
& Gabbana在上海用華人模特兒穿睡衣走天橋有關。政府三申五令,參觀世博的遊客當然無緣見穿睡衣的上海人,惟此國際盛事落幕之後,上海人有否再着睡衣
上街,有待向滬上友人請教。
並非「無端端」提起睡衣,而是看到一些報道,指穿睡衣尤其是穿名師設計睡衣的人逛街、購物甚至上學和在辦公室工
作,即在公共場合穿睡衣,突然在美國大城市大行其道,因此是「有感而寫」。據美國「暢銷」時評網站Gawker.com一月底報道,路易斯安那州小鎮
Caddo Parish的鎮長(?Commissioner)向地方報章投訴在Wal-Mart看見一群穿睡衣的小伙子在購物,而他們所以引人注目,不是高聲喧嘩, 而在於薄薄的睡衣突顯了他們的私處(Private
parts were showing through the fabric),視覺污染、令人作嘔;公然着睡衣上街之後,下一步豈不是穿褻衣「遊行」?這位長官遂主張應立例禁止市民在公共場所穿睡衣,違者應罰若干小
時的「社會服務」……。這種看法不無道理,可是,亦有崇尚自由的美國人堅決維護「穿衣的自由」,即人民應有喜歡穿什麼便穿什麼的自由!該網站同日有讀者回 應,指在時裝連鎖店「青春常駐」(Forever
21)出售的非睡衣(睡衣更無論矣),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有突顯私處的設計,若那位地方官員的投訴「得直」,豈非同樣要立法禁止這類時裝的售賣?這位讀者認
為「品味」是不能立法規範的,因此,人們愛穿什麼便穿什麼,你看不順眼,只有no eye see了。
二、在美國大都市,於公共場所穿睡衣 確有蔚成潮流之勢,這種時尚,非鄉下地方仕紳所敢想像、所能容忍,但從來潮流始於大城而非小鎮!睡衣之成為流行服裝可說是科網時代的副產品,以如今不少人
可安坐家中,通過電腦談情說愛、洽商生意、櫥窗瀏覽、落訂單購物以至與「全世界」開會,而坐於電腦前,還有什麼比穿目的不在體現人體美的睡衣更無拘無束更 舒服?由於幾乎所有重要事務皆可於家中辦妥,「上街」之類的「社交活動」便顯得更隨意更無關宏旨,人們因此懶得去換衣服了。據新聞報道,成衣連鎖店如 Abercrombie & Fitch和American Eagle,得風氣之先,已有大量舒適、布料輕盈柔軟的類睡衣和睡衣出售,這些成衣公司顯然是為了迎合市場需求而推出新貨,而有市場需求,等於說民間「睡 衣兩用(晝夜皆着)」已甚普遍。
事實上,於睡房和住宅外着睡衣的確已時有所見,在《教父》擔任小角色演技惹劣評的蘇菲亞.哥普拉(《教父》 製片家之女)近被記者拍到着大名牌L.V.的「日間睡衣」(daytime Pajamas)逛街購物「體態性感表情愉悅」的相片;更有甚的是,著名時裝設計師Rachel
Roy着她自己設計的睡衣出席電影首映禮,「大搶鏡頭」,令她得償所願,出盡風頭。對於美國「睡衣業」的最新發展,有興趣的讀者,請上
shopbop.com看個真章……,最貴的一套睡衣竟然標價八百四十五元(美元.下同),「普通貨色」則在二百至四百九十五元之間,當然,這些俱為「名
家手筆」且用「高級布料」。原來新款睡衣另有乾坤,除了有易穿(節省寶貴的時間)、大量生產的非名牌製品比較便宜(經濟實用)、用料柔軟舒適、沒有拉鍊、 金屬扣以至鬆身因此「超舒服」等優點之外,名設計師還大動腦筋、大耍「花臣」,加上種種足以表現「衣主」的身材而又不失自在舒適的設計,這正是名牌睡衣叫
得起高價而一般貨色非常暢銷的原因。
三、睡衣當上街便服(甚至出席首映禮的禮服),即使不用上班後便以睡衣為家居常服的筆者,亦感無法適 應;不過,從「穿衣進化史」看,這種可能是存在的。在工業革命成功織布業成為先進工業大量生產降低成本售價廉宜人人買得起布料之後的十九世紀(此前只有富
裕人家才買得起布料,這是拖地長裙成為示富表徵的原因),人人有衣蔽體,家境寬裕的男女,且日易服四五次,早晨午後家中晚餐外出晚宴及運動(室內戶外以至 不同運動有不同衣着)皆有特定衣裙,此外,上床有睡衣落床有睡袍,上床前沐浴當然還有浴袍。二十世紀中期開始,由於經濟進步時間愈值錢(機會成本日高),
衣着尤其是「公私蝟結」的男性服裝便大為簡化(因為時間珍貴,穿衣固然要省時,男女〔或同性〕談戀愛亦不如過往情書往來的慢吞吞,「速戰速決」可說是時代 產品而非審美觀念倒退或道德淪亡),而一些家居服裝亦進化為上街便服,十九世紀中期女性的流行服飾「茶服」(Tea-gown〔料從Negligee進化 而來〕,請上維基百科見之),是浴袍與晚禮服的合成物,為在家中設「茶話會」招待閨中密友或與鄰居三姑六婆閒話家常的「禮服」,以寬鬆及可以不穿褻衣(摒
除令人喘不過氣的緊身胸衣〔corset〕的束縛)自在甚且有自由解放之感而受女性歡迎(穿這種不宜工作的衣服還有僱得起家傭做家務含蓄地彰顯家境富裕的
作用);可是,「茶服」在二戰後已成為女性的街服(保守者當然加上內衣)。科網潮興起期初,牛仔褲襯衫成為最時髦的服裝,即使穿「西裝」,亦以不結領帶為 瀟灑……,西風東漸,演變下去,不久後有先進分子着睡衣上中環,便非不可能!
睡衣原產地為西亞及南亞,土著不分男女皆着寬鬆腰部拉繩的長 褲,男性多赤膊女性則加簡單上衣;Pajama(Pyjama)是波斯文(pae意為褲〔foot
/ leg garment〕,jama意為衣服〔cloth〕)的英譯(據牛典,此字於一八○一年為英人首用),睡衣傳入印度後才成為「套裝」,英國殖民者見套裝睡 衣比英人向來所着的長睡衣(nightshirts,衣長及膝甚至小腿,無褲)更文明更舒服,據為己用。而從英國開始,與今人所着大體相同的睡衣遂隨大英 殖民者征服世界傳遍全球!
四、順便一提,穿衣的潮流真的在變,而且可說是「革命性之變」;睡衣出得廳堂上得街之外,男女互換衣物亦開始蔚成
風尚。男女互換的不是「單性衣服」而是男的穿女服女的着男裝。非常明顯,男女雖然平等但身材尤其是高矮始終有別,男女互換衣物因此不是丈夫穿妻子的衣服或 妻子着丈夫的衣服,而是女穿合稱的男裝或男着合身的女服,看情形大家很快便會在尖端時裝店看到款式同尺碼異的時裝!非常奇怪,在一般人如筆者的想像中,男
女同服「不敢想像」,哪知從相片所見(可於Sincerely Hana的Switcheroo項下見之),同服男女並無異相,真是奇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