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對維護及推動法治的重要性其實已是眾所周知,卻仍有不少人認為香港可以有法治而不用有民主,但實際的情是,缺乏了充分的民主保障,已達到的法治水平也會受到威脅和削弱。
要維護法治,就得限權。由憲法確立的民主選舉是確保行使公權力者「有法必依」的其中一個重要限權機制。透過定期、普及和平等及不記名的選舉,政府的最高官員和立法機關的議員才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公權力去管治社會。公民可透過手上的選票,確保選出代表他們去行使公權力的政治代表,不會用這些權力去損害廣大公民的權益,因他們的政治代表一旦這樣做,公民就可以用選票把他們在下一次選舉中換掉。那才能做到「以法限權」。民主權利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法律所要達成的公義的一部分,是「以法達義」中的「義」。因此民主既是法治的手段,也是法治的目的。
若有人認為沒有民主也可以有法治,那實在是太天真了,尤其是在此時此刻的香港。這些人會說,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普選,不是仍能達到高水平的法治嗎?香港的確能在過去維持令港人引以為傲的高水平法治,但那只是因為有其他的限權機制能有效制約香港政府的公權力,尤其是在殖民地時代英國人由上而下要在香港實行廉政的決心而施加的權力制約,不過這些其他的限權機制都逐漸失效,令香港的法治逐漸下滑。
主權回歸後,由上而下的制約沒有了,始料不及是特區政府不單沒有盡力去維護法治,竟不斷做出一些損害法治的行為。最近期的,在非必須的情下竟要求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釋法。其他例子如警察濫權更是多不勝數。由於非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特區政府沒有去捍衛法治,那也間接令其他的限權機制如新聞自由弱化了,致香港整體的限權機制已不足以確保香港法治能維持在高水平。
香港法治發展已到了關鍵時刻,若我們不能及時建立起民主選舉這由下而上的限權機制,香港法治沉淪會是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