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秘書處義工陳玉峰昨日被警方拘捕,落案控以2011年7.1遊行期間「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個罪名。
一件並非十分複雜的案件,警方竟然花了兩年時間才搜集到足夠證據起訴陳玉峰?
一般而言,警方搜證時間長短,視乎案情嚴重性。「拳頭交」之類簡單案件,警方數月甚至數周內能完成搜證,自行決定起訴與否;若案情嚴重複雜,舉例一名公司員工長期向僱主報假數中飽私囊,警方須翻閱公司大量賬單及向公司上下錄取證供,搜證需時,一至兩年也不為奇,然後交由律政司決定控罪是偽造文件、盜竊抑或其他。
陳玉峰牽涉的公眾集會,是單一事件,搜證不難,何況警方有錄影,故此同案中的一些參與者在半年後陸續被起訴,罪成者更在去年9月被判罰,無罪者已被釋放,其他未裁決的正保釋候判。
何故警方和律政司兩年後的今天才追究陳玉峰?除非因為警方近來突然掌握新資料,證明陳小姐當天有份肇事,否則,單憑聲稱陳小姐拒絕協助調查,實在難以釋除公眾懷疑別有內情,與她近期在「佔領中環」運動的身份有關。
警方與律政司加緊起訴示威集會人士是近期趨勢,製造阻嚇效果。律政司內負責決定起訴的皆為有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每宗案,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控罪是甚麼,均為專業判斷。只怕,有外來壓力扭曲專業判斷,為政治服務,損害香港法治。西諺"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檢控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希望香港檢控的公正性亦當被看見。
楊岳橋 執業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