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公開批評申訴專員、廉政公署等監察與制衡機構,是政府執行政策的障礙。她說出來的都是心裏話,只是一時口快,自知失言,連忙發稿澄清。但佛洛依德式說漏了嘴,才是真心直說,事後更正,只是堆砌掩飾的虛言,根本不能取信於人。
林鄭司長把這幾十年來行之有效,代表所有現代文明社會核心價值的監察與制衡制度,大力踩在腳下,有人還嫌不夠,對香港的最後防線──英國人留下來的法治制度,仍想除之而後快。
董建華年代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根正苗紅,當年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控告胡仙而轟動中外,對法治有多大堅持,港人心中有數。貴為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後,對香港司法和法官的批評,不遺餘力。
日前,梁愛詩公開強烈批評香港的司法體系:「如果法官知道中央同特區關係企喺邊嘅時候,佢就唔會犯錯」;法官「經常以個人權利為先,未有平衡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利」;過去法庭處理司法覆核時,較少干預政府行政工作,「現時很多判決與期望有差距」;法律界意圖「去中國化、去中央化,想香港獨立」;釋法可以確保《基本法》正確實施,「確保中央政府的對港方針得以落實」……
梁愛詩還要求香港要「思想回歸」:「回歸的意義並非只換一支旗,改一個名,而是對國家民族認同,國民身份接受」。梁愛詩對香港法律界的批評,與習近平年前所說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遙相呼應。三權合作的極致,是內地的司法制度,法院是共產黨開的,法官判案,要服從命令聽指揮,一切由政法委說了算。請問梁愛詩,香港的法官要「思想回歸」到哪一個程度,是否要與內地法院看齊?
這還不止。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毫不忌諱把學民思潮成員,比作因鬧事傷人列入黑名單的足球流氓,即使沒有任何動靜,沒有任何違規迹象,只要懷疑,就可在國慶升旗禮的公眾區域被驅趕。所謂懷疑,可能只是因為他們穿了黑衣。張志剛其實洩露了機密,特區政府是有黑名單的,在某些日子某些場合,香港人的穿衣自由早已被剝奪,未判有罪都是無辜的普通法精神,已經消滅得七七八八。
警權越來越大,打壓示威者越來越重手。和平示威的政治檢控越來越頻密,判刑也越來越重。紅色洗腦教材早已滲入各科課本,為「思想回歸」作好準備。以股東爭拗為名,把反對梁振英的數碼電台置諸死地,大部份泛民政客,竟然袖手旁觀,與路人甲乙丙一起看熱鬧……
回歸十五年,香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人權、自由、法治、民主,全在急速倒退之中。香港所以是香港,香港所以有別於一個普通的中國城市,就是因這些珍貴的核心價值,當這些價值一個一個被踐踏、被蹂躪、被蒸發,香港,你還能剩下甚麼?
鄭經翰:梁愛詩干預司法獨立
前任律政司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最近在一個講座上口出狂言,批評香港法律界和法官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只懂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所以在居港權案件上作出挑戰中央的「錯誤」判決。
有 關言論,令社會輿論嘩然,因為言論完全危害香港的核心價值,破壞「一國兩制」,令「港人治港」的根基動搖。因此,香港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先後發表聲明,
批評梁愛詩的言論令人詫異,擔心會損害本港的法治精神,動搖根本,所以不可接受。面對社會強烈的反對和法律界的嚴厲批評,梁愛詩不單不反躬自問,承認失 言,反而反唇相稽,以「個人亦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為由,替自己申辯。
司長當年也有責任
梁愛詩的所謂辯護,真令 人失笑,只反映她根本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道理很簡單,雖然我們大家都同意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即使我完全不同意你的意見,也誓死保護你說話的自由,但那不
表示我不會就你錯誤和誤導公眾的反動言論作出批評。身為前任律政司司長和代表港人負責監察《基本法》的具體落實和提出意見,因而出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 梁愛詩,當然有百分百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可是,由於她具有特殊身份,一言可以為天下法,她的說話便不能不考慮到政治後果,必須衡量對社會 的實際影響。如果她的言論有所偏差,不符事實,甚至影響香港法治制度的正常運作,損害法治,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批評,何況是理所當然的法律界。因此,言論自
由不代表不可批評,梁愛詩要維護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大可提出反駁,只要擺事實、講道理,真理一定可以辯論個清楚明白來。
其實,退一步而 言,如果當年香港法院真的有所謂「錯誤」裁決的話,梁愛詩身為當時的律政司司長,亦要負上重大責任,有失職之嫌。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便批評
說,1999年1月終審法院審理涉及居港權的「吳嘉玲案」時,曾經指出終審法院有權宣布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行為無效
,倘若其行為與《基本法》互相矛盾的話,結果為此人大作出釋法,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裁法。
其後在「莊豐源案」上,法院最終作出裁決,容許莊 豐源居港,不沿用吳嘉玲的案例,是因為身為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自己「自動投降」,提出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吳嘉玲案」的釋法對「莊豐源案」無約束力,但
是亦只限於此案,此後其餘的案件卻可沿用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即沿用吳嘉玲的案例。因是之故,今次因為「莊豐源案」而令「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嚴重,對本 港有限社會資源造成壓力,因而激化中港矛盾,追源溯始,罪魁禍首其實是梁愛詩自己。
諉過於人 干預司法
基於上述的觀點,胡漢清反對再向人大要求釋法,因為他認為明明已經釋法,不可能為同一樣事實,再作出第二次釋法。
我雖然不盡同意胡漢清的立場,因為他骨子裏其實也是認為香港終審法院犯錯,不過最好是自行糾正「錯誤」,毋須再勞煩中央插手,但他對梁愛詩的批評,卻正好說明梁愛詩自己出爾反爾,對法律的認識水平甚低,簡直不知所云。
梁 愛詩批評香港在九七回歸前所做的工作不足,司法界對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也不公平。一來工夫不足最大的責任不是香港,而是提出「一國兩制」政策的中
央;二來本港的司法制度是實行普通法,法庭判決案件是抗辯式,而不是調查式,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舉證及陳述法律理據,而法官只是依照證據及法律來判案。在 「莊豐源案」中,負責的是律政司,也就是梁愛詩自己。
當時,如果她認為法庭依據裁決的證據和法律理據不足,她應該把《基本法》最重要的參考資料呈堂,例如胡漢清所言的中英聯絡小組的記錄,但律政司長司當時只以1997年4月印製的有關香港居留權的小冊子來舉證,結果因為舉證不足,所以法院只有自行注釋條文。
由是觀之,造成今日的亂局,身為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責任最大,如今卻諉過於人,更粗暴干預司法獨立,誰是無法無天,不是清楚明白得很嗎?
王岸然: 法官當然可以罵
罵法官會影響法治嗎?非常罪過,筆者不論在本欄或是其他專欄均一直以批評法官的錯誤為志 業,由裁判官到終審法院法官,都曾罵個不亦樂乎。香港的司法制度早是流弊處處,香港的律師更是正義與不公義一手包辦的行業,非常之欺世盜名,可罵之處甚多;所以若然有人認為法官不應在判案之後受到批判指摘,那只是認為皇帝不該罵的愚民才會有的心態。
首先想罵的法官是裁判官杜浩成。此人保守親建制眾所周知,判案時又經常犯上技術問題,在「林成賢案」中,上訴庭指斥他未有處理控方證人證供的矛盾,只選擇一面倒相信一方,拒絕相信辯方證人證供之餘,未有解釋理據,裁決也欠說服力,最終撤銷被告罪名。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反映此官的主觀和草率。
「破天荒」自我覆判
他還有另一宗更受爭議的案件。2007年初,他審理《成報》欠薪八萬元一案時,只輕判罰款四千二百元,令社會嘩然;時任發展及勞工局局長的葉澍堃批評判罪太輕,杜浩成「破天荒」於一天後自我覆核判刑;案件最終由上訴庭大幅加重罰款至四萬元。這等水平的裁判官早應不獲續約,他能留任,合理的推測自然是他的親政府立場,政府需要這類「釘官」做打手,以對付搞事分子。
去年杜浩成重判社運青年泰歷六個月,案件還在上訴中,只是杜官已經留下歷史金句,顯示此人不文明、不正義的思維,有這類思維的人、再由獲安排審理政府想要要打擊的人物時,自然大派用場。
他回應「警方過分監控示威者」時,指「外國有警察以警棍打到示威者跪地求饒,本港警方卻沒有這樣做」。有無搞錯?何不以北京的武警會用機槍掃射示威者以證明本港警察是文明的?杜浩成對社運八子的判詞亦充滿偏見、討好政府之詞,在此不再引述了;尊重這類法官的司法獨立不予批判,是錯誤認識何謂司法獨立。
另一錯誤行為是對人不對事,這在涉及憲制與政治人物之時,平時公正客觀理性的法律精英就會表現盡一切氣力作人身攻擊的「小學雞」行為。西方文化反映在法律之內的理性主義,到了中國人的世界會選擇性地消失,代之以中國人慣性以人定性、以事定性、以政治定性、以諸心論代替理性討論。
行事不應多重標準
對筆者而言,支持台獨、藏獨,若然只是止於言談,是言論自由一部分,筆者這兩個議題皆寫過文章,直言漢人對西藏人民是侵略者,這才是言論自由的所在;筆者也認為批評法官判案,只要不在案件審理之時,或是沒有干預法院獨立作裁判(指對一件案而言)的效果之時,就是言論自由之所在。
筆者不似香港大量政治化的「法治小學雞」一樣,行事有雙重或多重標準,批評事物永遠對人不對事。梁愛詩的言論自由,筆者半點也不質疑,雖然不盡同意她的觀點,但她對 1999年居權案的判決犯錯的批評,完全反映了中國法學界的看法,這個議題認真而嚴肅,讀法律的人以法學的理性和依據,宜認真研究討論,而不是群起指控梁愛詩不能作這類評論;更不該的是迅速轉移視線,上綱上線,扣梁愛詩一頂「影響司法獨立」的大帽子。為什麼會這樣?
通常感到恐懼的人會喪失理智,「法治小學雞」突然失去理智,正是源於恐懼,又稱「恐共」,這是香港人特有的文化。不必懷疑,梁愛詩的批評反映的是中共的想法,也是中國法學界的想法,她不單是基本法委員,更極有可能與曾鈺成或梁振英一樣是共產黨黨員,所以她的言談激起了港人「法治小學雞」的恐共心理,這種心理筆者自然理解。但只能
說這種以人廢其言的反應是愚蠢的、不到位的,亦解決不了問題。
釋法已成「修法」變種
1999年「吳嘉玲案」引起的憲政危機,影響深遠,但鮮見法學界肯客觀理性討論如何解決此案所引起的問題,更大的忌諱是不敢承認李國能(已經退休,相信他是為了此案而提早退休)的判詞引起了十多年來種種麻煩,而只集中批評人大不應釋法。筆者的立場亦是認為應修改《基本法》而不是釋法,亦不明白為何中共堅持要走一條不正確的釋法之路,但十多年來的經驗發展下來,釋法已經變成「修法」或是「改法」的變種,開始成為習慣,而且行之有效。學理上,這豈不變成香港普通法的特色一部分?
香港的泛民面對「雙非」問題,提不出解決方法,但又極力反對釋法,中共希望香港終審庭的法官肯自己推翻「莊豐源案」對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有居權的定義,但似乎不明白香港的終院法官個個皆性格人物,不似國內的法官肯聽政府說話,香港人更不希望香港的法官與司法制度發展到跟國內一樣,任何干擾司法運作的言談,皆
被視為干預司法獨立,梁愛詩言談所引起的風波,由此而起。
梁愛詩一把年紀的香港人,在香港活了半個世紀有多,對港人的心態居然一無所知,草率失言,以言論自由作辯解,縱然有理亦只是「小學雞」式的鬥嘴勝利,又豈能解決問題?中央就只能倚重這等智慧的人物傳達訊息,風波焉能止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