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喜歡上網的讀者,下月可能發現,網絡討論區、facebook出奇「乾淨」;那些舊曲新詞、諷刺「蝗蟲」的歌曲,統統消失;以電影海報形容上海仔江湖飯局的「惡搞」圖,從此不見;連明嘲人生導師的電視截圖也不復存在……
一條影響本港網絡生態的法案正在審議,將於下月表決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一旦通過,在討論區和facebook流傳的改圖、截圖、惡搞圖及惡搞歌等「二次創作」,全部被一網打盡,成為非法侵權物品。創作者固然要負上刑責,連分享者也墮入法網。
網民當然大罵修訂為惡法,狠批「網絡23條」剝奪創作、言論自由,打壓反對聲言,希望豁免。泛民議員湯家驊提出接受政府「讓步」,引入所謂「輕微經濟損失」
原則,聲稱九成半「二次創作」都可豁免。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質疑幫助有限,加上執法部門對網絡和惡搞一向保守,條例通過後隨時造成寒蟬效應,猶如扼殺網民思 想創作空間。
《版權(修訂)條例》的爭議,數天以來極速發酵。有關條例早在去年6月已刊憲;政治,確是瞬息萬變,這年多來,香港經歷劇力萬鈞、峰迴路轉的特首選舉,以至各方(也包括老紀)也忽視這條大大影響香港網絡生態的法例修訂。
由於法案委員會已支持在下月9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對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即兩個星期後,法例修訂便大有機會通過,各方後知後覺也好,臨危受命也罷,也把視線轉到這條俗稱「網絡23條」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
條 例草案其實是對現時《版權條例》作出80項修訂,當中包括建議日後不論以任何電子傳送技術方式,向公眾發放侵權作品,都屬干犯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每件作
品罰款5萬元及監禁4年。另外,還修訂現時《版權條例》第118條,指任何人在未獲版權持有人特許下,傳播一些侵權物品,不理是否具牟利或商業用途,同屬 犯罪。這兩項修訂成為網民批評條例為「網絡23條」的元兇。
要明白網民為何反對這兩項修訂?香港網民最常用的是網上討論區和 facebook等分享平台,近年網民常常因應社會事件、網絡文化或娛樂話題,而進行「改圖」和「截圖」。所謂的「改圖」,就是從社會上原有物品中,稍加
創意修改,作為揶揄題材。近期例子,就是特首選舉中,范徐麗太多番表示支持唐英年參選特首,具創意的網民便把電影《桃姐》的海報,原本葉德嫻和劉德華的頭 像,改成范太和唐英年的頭像,諷刺范太「悉心照顧」唐唐選情。
至於「截圖」,通常是網民認為某齣電影或電視劇中一些對白太精采,或對其希望 傳遞的意思有更好的演繹,而把電影、電視畫面截下來,例如早前無綫話題作《天與地》,主角佘詩曼對社會的批判,便成為網民為表達對社會不滿的最佳題材。由
於「截圖」和「改圖」都是啜核、諷刺之作(網民稱為「惡搞」),所以在網絡世界大受歡迎,加上智能電話、分享平台普及,很易收到一傳十、十傳百之效。但這 些惡搞圖幾乎全部沒有得到原屬版權持有人的同意,在新修訂條例下,網民惡搞圖即使不涉及牟利和報酬業務目的,只要執法機關認為已達到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程
度,已屬違法,網民可被刑事檢控。
而更令網民甚至一般市民擔心的是,如果連不論以任何電子傳送技術方式,向公眾發放這類惡搞創作都屬犯法, 那麼,大家只要在facebook上一按share(分享),便已觸犯官非。所有網上「二次創作」(即包括「截圖」和「改圖」)俱成刑事罪行,嚴重影響網 絡上表達自由,網民因此把修訂草案形容為「網絡23條」,藉此突顯其扼殺言論自由的本質!
截圖改圖惡搞 日後俱屬犯法
事件最新發展,既是法律之爭,更是政治之爭。公民黨議員湯家驊早前代表泛民,同意政府修訂,引入「輕微經濟損失」概念,即執法機關或檢控一方,必須證明那些
「二次創作」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才屬犯法,否則可被豁免。但其他泛民議員,包括所屬的公民黨都不同意,黨友陳淑莊更準備另外提出私人修訂,要求直接豁免 「二次創作」於條例之外。
所謂「輕微經濟損失」,實在是法律技術性詞彙,不單網友,連老紀都覺難明,所以老紀特意舉出近期幾個著名「二次創 作」例子,請教湯家驊等共四名法律界人士,對整個網絡上「二次創作」的影響作出評估。老紀找來的例子,包括諷刺大家樂的「太刻薄」、批評內地新移民的惡搞
歌曲《蝗蟲天下》,以及近期因網民不滿領匯趕走小商戶而惡搞「尋味時光」活動海報,而成「尋你老味」【圖】。
總括而言,湯家驊認為所謂的 「輕微經濟損失」,其實是指有無經濟損失。按他理解,大部分平面創作的「二次創作」,由於「二次創作」後,多數不會影響人購買該件物品的意欲,所以不構成
「經濟損失」,「『太刻薄』和『尋你老味』的例子,個標誌版權是被侵,但惡搞後不會影響設計者的版權收益,記住版權收益不等於生意損失」。但惡搞歌曲,即 那些填上新詞的流行曲,由於流行曲有版稅收入,那肯定是超乎「輕微經濟損失」,被告機會相當大。
本身也支持修訂的民主黨,黨員之一的 律師黃國桐,就認為湯的修訂難以保障網民,「條例未修訂時,惡搞存在灰色地帶,你可以話侵權,又可指是抄橋,但條例修訂後定義就清晰得多,網民好難用抄橋
來辯解」。湯家驊重申,刑事行為入罪標準較高,既要證據充足,還要無合理疑點,並且案件要有一定入罪機會,「如果你擔心他夾硬告,那不是法例問題,是執法 部門的檢控態度問題」。
現時,主要是海關執行《版權條例》,而不同電子方式監管,具刑事執法權最多要數警務處,然而兩者對網民眼光來說,執 法尺度都備受質疑。2010年農曆新年時,海關指收到投訴,充公社民連「惡搞」民建聯的「禮義廉」T恤。後來海關通知社民連,不會就「禮義廉」T恤一事提 出檢控,但又沒有發還那些T恤,變相充公,此事令人懷疑海關執法尺度。
至於警方的科技罪案組,更多次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控告網民,最 新鮮一宗是昨天在油麻地拘捕一名涉嫌放上裸照的15歲少年;而最轟動的,要數有網民在網上戲言「炸迪迪尼」,結果又被成功檢控。雖然法院已裁定有關人士罪
成,老紀尊重裁決,但網民只打一句戲言,而他又未有購買爆炸物品意圖犯案,但一被起訴時,因刑罰不算高,很多被控人士選擇認罪了事。在執法保守、條例修改 又有縮窄言論自由空間下,網民周日準備上街反「網絡23條」,也許是唯一跳出虛擬世界的實際可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