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Melody Chan
編按﹕下文節錄自行將出版的《反抗就是罪名》一書,作者為被指受「政治檢控」的陳玉峰。文章原載於香港獨立媒體,原題為〈簽保守行為的抉擇﹕經濟實惠v.s.原則問題——記一宗不在場的刑事壞案〉,成文於二○一○年。兩名示威者在反高鐵運動中被控在菜園村刑事壞鐵絲網。本文分析是否簽保守行為的抉擇。
誰來監管律政師檢控不順眼的「挑戰行為」?
兩名菜園村巡守隊員被控刑事壞,其中一名被告陳寧事發時根本不在場,卻被迫接受簽保守行為了事,條件是必須承認刑。
為什麼要認無做過的事
年頭朱凱迪被工人以一招「浮腰」襲擊,近日收到律政司來信,以「證據不足、拉到都告唔入」為由放棄檢控。但陳寧、黑傑此案,控方明知自己證據薄弱,卻沒有撤控,而是提出讓兩人簽保守行為。簽保的「好處」是兩人不需經歷審訊,因此也不是「罪名成立」,而且不留案底。不過兩人須向法庭承認自己犯案(admit facts),並願意在未來一段時間不再犯法。如果犯法而又被抓的話,便需要「磅水」。
但陳寧念念不忘的始終是﹕「我無做的事,為什麼要認?」當日陳寧不在現場,明明是控方有責任證明他在場(而必然失敗),為什麼一反過來,竟是他要承認自己有推鐵絲網?
不過,作為被告要考慮,今次控方讓他們簽保,條件是兩人同簽,即陳寧不接受,黑傑也不能簽保解決,兩人必須一起面對審訊。而簡單如此案的刑事審訊,控方需要從頭準備,甚或再安排認人等等。下次上庭正式第一次審,也要到數月之後。
三月被捕到目前,兩位被告已被這案纏繞了個多月,如再拖幾個月甚至半年,又是暑假當前或會影響暑期工、外遊等,壓力大亦煩人;而且打官司又不是贏硬,輸了或上訴,再拖更久;再輸便是兩位大好青年,每人一個刑事案底。黑傑讀社工,領牌或有麻煩;兩人以後如要出國進修,取錄及出入境未必順利……如此這般七除八扣,剩下合理的選擇便似乎是﹕接受吧。
但是「經濟實惠」回答不了陳寧平實尖銳的原則問題﹕為什麼要認無做過的事。黑傑表示,到今日也不理解,沒有經過審訊而「私了」的簽保,其實是怎麼一回事﹕「簽保純是一種憐憫,斷估你唔會再犯。它很容易被詮釋為『呢班人都係做錯事,但守行為就算數』,這就變成一種假憐憫。我們沒有做錯事。」
檢控看不順眼的「挑戰行為」
近年警方、律政司選擇性拘捕/檢控、以權力威嚇示威者甚至普通市民屢見不鮮。
雖說律政司有絕對檢控酌情權(警方則有更大彈性決定是否拘捕),但如果律政司運用酌情權賦予的彈性,檢控看不順眼的所謂「挑戰行為」,又有誰來監管?簽保守行為是司法系統節省成本、達至效率的折衷方法;一方面也是讓律政司有個選擇,「放過」犯罪輕微的人讓他們不用留案底,有機會改過自新。但面對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正確的該是撤控,而不是用簽保混過去。被控的巡守隊並不是要改過自新,他們要的是認認真真的檢控、痛痛快快的抗辯。「毋須經過審訊」固然免除被告長時間受壓力,代價卻同時弔詭﹕被告將失去在公開審訊中公平受審和抗辯的機會。
正如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守則》所載,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說﹕「在公義的社會中,檢控有罪的人和釋放無罪的人,同樣合符公眾利益。」如果市民終於了解到目前的制度並不會達至社會公義,剩下的便會是一波又一波抗爭和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