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香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違法禁止議員拉布式發言,議員梁國雄不忿,告上法庭。法官林文瀚首先質疑「拉布是不是發言」,繼而力陳「法庭要公正,恪遵三權分立原則,不應過問立法會程序」。梁國雄的申訴,於是拒諸八字大開的衙門之外。
當然,梁國雄反對政府,中共香港法庭可不能不過問。月前當局舉辦公眾論壇,商議剝奪市民選舉權,反對者則吃閉門羮。梁國雄、陳倩瑩等五人破門而入,遭一群漢子動手相迎,叉頸牽衣,按倒地上。打人者一律無罪,破門者則不能不懲處。裁判官羅德泉判陳倩瑩等四人監禁三個星期,梁國雄還特別一點,監禁兩個月,剛好配合「立法會議員犯罪入獄一個月以上,可遭罷免」的規例。
香港易手十五年,不少法官對中共司法精神,顯然已經心領神會,「三權配合」和「三權分立」兼顧得頭頭是道。這也難怪。請看高等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他尊重民權,反對法律交中共隨意解釋,結果不獲續聘,由同樣六十五歲的鄧國楨繼任。鄧國楨尊重官權,事上唯謹,正可作新香港法官典範。
二零零八年七月,中共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港,囑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要精誠合作,互相支持」。本月十二日,中共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公言:「真正三權分立,對我們不利,也削弱行政效率。香港下一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應該發揮狼性,放手整頓。」這樣的言論,十五年來此落彼起。細看香港基本法第二條,「獨立的司法權」一詞之前,確實沒有「真正」兩個字。
舊中國不講「三權分立」,但早在戰國時代,就有「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的觀念。唐太宗年間,樂蟠令叱奴騭盜取官糧,太宗大怒,特令處斬。中書舍人張文瓘率先反對,說根據法律,叱奴騭罪不當死。太宗說:「倉糧事重,不斬,恐犯者眾。」大臣魏徵搖搖頭,上前說:「陛下設法(立法),與天下共之。今若改張(變更成法),人將法外畏罪。且復有重於此者,何以加之?」太宗連忙收回亂命。他沒有責備魏、張「削弱行政效率」,不和官家精誠合作(《大唐新語》卷四)。
有一天,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謂「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一律遭政府禁絕,林文瀚之類法官或許會說:「我們恪遵三權分立原則,不過問行政程序。」他們只會過問小民罪責,否則大學生陳倩瑩擅闖「公眾論壇」,怎麼就判入獄三個星期。
「三權分立」和「三權配合」,在今天的香港,漸漸變成同義詞了。
古德明
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