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1月8日星期五

吳靄儀: 顛覆立法會憲制地位的「秘道」




十一月八日《明報》報道,立法會辯論以特權法迫政府交待發牌事件,當晚20多名建制派議員藉通往政府總部的「秘道」駕車離開,避過包圍立法會的萬人集會。  這條「秘道」的設計與存在,充分說明了立法機關的憲制地位,在多方合作之下已被顛覆。

回歸前後,憲制已保障議員不受阻撓,自由直達會議廰的特權,但所防範的是政府侵權,武力 (包括以逮捕方式) 阻止議員進入會議廳行使其憲制之下的言論自由及相關職能制衡政府,而不是防範人民接觸議員表達意見。  這次「秘道」的曝光,正好曝露了新大樓設施,顛覆憲制,變成防範的是人民,方便的是議員與政府當局暗渡陳倉而不必面對民意。  更甚者,秘道的存在容許行政機關秘密直入立法大樓,把關的只是聽命於立法會主席的秘書處。

議員不受阻撓,自由直達立法會會議廳的憲制保障,源自英國憲制史上國會與君權之間的鬥爭,所以防範的對象是手握軍警大權的政府當局。  香港自1985年辯論制訂特權法以來,這項憲制保障一直受到重視,不但為防止政府以武力阻撓議員出席會議的非常情況,亦同時更為經常凸顯立法機關獨立自主,不受行政機關牽制干預的重要憲制地位。  在《基本法》的架構之下,這點尤為值得強調。

這項憲制保障,須體現於法律條文及實際的行政安排及建築設計。  在我任立法局/立法會議員的17年間,立法局/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於這項保障也曾十分認真,對於何謂「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Legco] Chamber)的法律界定有過多次討論。  在行政安排上,所有在該範圍內的事宜,均由立法機關自主,警方「非請勿進」,大樓的議員入口及其外的停車場,均屬「會議廳範圍」,是以能保障議員自由直達,官員以至行政長官,均是在立法會邀請之下進入大樓(這也是為何立法會有責任保障官員在大樓內的安全) ,在該範圍內的民眾集會,由立法當局准許,所採的尺度,須是符合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尺度。  這個尺度的實施是否過寬或過嚴,在行管會時有爭議,爭議有時激烈,但議員一般不能無視社會民意期望。

立法會添馬大樓的設計,在行管會討論經年,其間我特別留意追問的是如何落實議員自由直達會議廳的憲制保障,但政府當局長久支吾以對,可是,議員少有真正關心甚至明白這方面的設施的重大憲制意義,直至米以成炊,出來的結果,就是豪華的議員專用入口,以及為這條連結政府總部的「秘道」!  立法會大樓一方的出口由立法會秘書處把關,成為難以服人的補救辦法。  建制派的尊貴議員,以為這是大人物在超級私人會所應有的特權享受,其實這是濫權瀆職,背棄人民,議會墮落。  香港人需要的是以憲制原則與精神改革議會,讓這樣的議員無法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