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於3月25日頒佈對外傭案的裁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最關心的只是結果,法庭否決外傭居港權,同時拒提人大釋法,社會廣泛接受。政府勝訴,以後不必為外傭傷腦筋,自然額手稱慶,至於釋法受阻則仍有後着,甚至對外傭來說,實際損失也不大,因為她們絕大多數最渴望的是改善待遇,掙夠錢回鄉與家人團聚,只有極少數希望成為永久居民。
那麼,為甚麼不為終院裁決三歡呼,而只是兩歡呼那麼勉強?因為值得關心的,不只是判決的結果,更重要的還要看判決的理由,及法庭的觀點和取態,從這方面看,裁決就有重要的不足及令人擔憂之處。
其一,人是有尊嚴的,相信有不少香港人雖然認同政策上不應容許外傭大量獲得居港權,但同時認為現行政策之下,能夠獲得申請居港權的只會是極少數特殊例子,不會造成衝擊,沒有必要將她們當做二等公民,整個群體被排除於香港社會之外。法庭的裁決,正是判處她們要接受這種對待,等同給予一個種族和階級的剝削政策法律權威的肯定。我相信期望香港是個尊重各階層各種族的社會的香港人,不會為這個裁決歡呼。
其二,外傭案最矚目之處,是政府毫無愧色地利用外傭案「搭單」,要求終院自動請人大釋法,推翻「莊豐源案」的終極判決,作為解決雙非兒的手段。公眾擔心法庭會在政治壓力之下低頭,損害司法獨立,但我們更深切期望,法庭會捍衞法治,在判決書之中,奠立清晰的原則價值,作為日後的防線,加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然而,在這方面,我們失望了。首席法官沒有給香港人一份可以倚賴的判決書,拒絕人大釋法,不是因為法庭認為政府的申請理據不成立,而是因為沒有需要。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的陳詞提出了兩項理據,第一項是政府加諸外傭的種種嚴格入境及逗留限制,已足使她們的居留,變得不屬「通常居住」,所以《入境條例》第2(4)(a)(vi)條並無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四(二)及(四)條。如果法庭接受這項理據,政府已經勝訴,那麼就毋須考慮他的第二項理據了。反過來說,假如法庭不接納他這項理據,就要考慮第二項理據,而這項理據,涉及人大釋法。
彭力克的第二項理據構思非常「進取」。他說,《基本法》給予特區的立法機關一個「margin of discretion」(姑且譯做「彈性處理的空間」),去將一些「邊緣地帶」的類別立法定義為不屬「通常居住」。制定外傭在港居留「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的《入境條例》第2(4)(a)(vi)條,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他說,只要立法機關不侵蝕「通常居住」的核心意義,所訂立的法例,法庭應視為不牴觸《基本法》第二十四(二)及(四)條。假如法庭不能確定第二十四(二)及(四)條中所說的「通常居住」是否可作這個理解,那麼法庭就須參考《基本法》通過之後的資料文件──包括籌委會的意見書。這正是1999年人大釋法所提及的文件,要確定這部份的人大釋法是否對法庭有約束力,就需要向人大提請釋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內所提的「解釋」一詞的意義!
結果,法庭基本上接受了彭力克的第一項理據,認為判斷「通常居住」的意義,一方面要考慮到第二十四(二)及(四)條針對的,是受入境管制的人如何累積申請資格所需的居港年期,另方面要考慮到她們居住的性質,例如像入獄服刑的人的「居留」那樣,不得視為「通常」。於是,大殺傷力的「第二項理據」就不用考慮了。
法庭在判決書有關政府提人大釋法的申請的部份,十分簡短。「吳嘉玲案」訂立了要提請人大釋法須先具備三項條件:有關條款須屬中央或中央與特區關係類別、在審理案件中有必要解釋該項條款,及有可爭辯的論據支持。既然已接受了政府就「通常居住」的頭一項理據,「必要性」的條件就不存在,那麼就應「拒絕」釋法的申請。
由是申請駁回並非基於政府所提的法理對錯。代表外傭的御用大律師霍咸(Michael Fordham),本身是憲制及行政法的權威,而且有備而戰,很難想像他沒有對彭力克的第二項理據提出精確的法律觀點反駁。本來,法庭是可以就雙方的理據作一判斷的,但法庭選擇了隻字不提,於是這些法律理據,連同雙非兒童要求介入訴訟而不獲准許這些重要過程,便隨着一句「毋須處理」在歷史中湮沒。普通法的發展,有賴雙方辯證得到重視和保留,終院的忽視,令人感到心灰。
其實,首席法官也有以曲筆透露對政府的要求感到不滿。判決書的第79段提及「莊豐源案」,指出「出生」不比「通常居住」,並沒有甚麼釋義空間可言,所以當年終院的結論只得一個。首席法官又說明,在這方面,並不完全認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有心人不妨一查這些意見是甚麼,就可看到分別在於後者對推翻「莊豐源案」的判決態度較為鬆動。
但為何不直說呢?為何滿於曲筆?迴避不是沒有後遺症的。法庭不加反駁,彭力克的「第二項理據」就可以隨時復活。政府對判決沒有表示太大的失望,正是這個原因。政府只需控制了立法會,就可到處藉「彈性處理的空間」的概念,立法收窄《基本法》條文,如果有人挑戰該等立法是違憲,政府就祭出「彭力克第二項理據」,稍為改頭換面,再要法庭提請人大釋法。
遠慮近憂,即使兩歡呼可能也難以十分響亮吧!
The
bedrock of our democracy is the rule of law and that means we have to have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judges who can make decisions independent of the
political winds that are blowing.
─Caroline
Kenne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