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4月7日星期日

紀曉風: 警員「隨身攝」存四大問題 《1984》情節乍現香港




在經典政治寓言小說《1984》裏面,作者奧威爾筆下的「老大哥」,透過無處不在的電視屏幕監視社會,「老大哥在看着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是隨處可見的標語,不但令人感到壓迫,更有點心寒。

但看來這不只是政治寓言小說的情節,更可能是未來香港的「實況」。警方上月開始試行警員隨身攝錄機計劃,先在50名警員身上配置任意開關的鏡頭,拍下片段可成為呈堂證據。警方周五向立法會滙報事件,有議員質疑片在警方手,留下可能只對警方有利的片段。警方回應指案件未查完,不會刪除片段。這一質詢,揭出有關計劃存在四大問題,更令人擔心這些隨身攝錄機是針對日漸頻繁的示威集會。

現時警方的陸上巡邏警力有逾萬人,試驗計劃一旦落實全面推行,意即本港市面即時出現幾千個流動鏡頭,市民的私隱毫無保障。人權組織更指,當局製造既成事實,讓市民接受被監控,慢慢步入「老大哥在看着你」的異境。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周五討論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手法,保安局呈交文件交代警方由上月底起開始試行六個月,在警員身上放置隨身攝錄機的試驗計劃。根據計劃,警方從英國購入50部隨身攝錄機,供港島總區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警員試用。

警方指,警員受訓後才會被委派操作及取用錄影資料,隨身攝錄機(下稱「隨身攝」)會安裝在警員制服肩上,顯示屏向外,警員在「合理及可行情況下」會向當事人預告開始錄影。警方新計劃的爭議之處,在於隨身攝拍下的影片可以用作調查罪案之用,甚至作為呈堂證據。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周五在立法會表示,如果決定不需用所拍片段作調查,警方會於31日內銷毀有關片段,如有要求暫時不銷毀片段,以留待進一步調查,有關調查人員須向高級警司申請。
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擔心,以上安排可以令警方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片段,而對警方不利的片段則會隨31日後銷毀的規定而永遠消失,質疑做法可能導致不公。李家超回應指,如果案件仍在調查,有關片段不會被銷毀。

李家超的說法,恐怕依然未能說服公眾,因為舉證責任在警方,警方有權決定選取那一節片段呈堂。呈堂舉證的片段是否事實全部?基於資訊不對稱,被告或市民要索取片段,必須經過繁複過程,相反警方使用片段難度相對低很多,在不對等的地位下,實難保不公平情況不會出現。

現時試驗計劃存在四大問題,除了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外,其次就是警方拍攝片段如「無王管」。警方如進行竊聽、監視,需要向截取通訊事務專員胡國興或其轄下的小組法官申請,獲得授權才可行動。雖然胡官多年來都不諱言,由於法例沒有授權他聆聽截取通訊的內容,所以未能完全監督執法機關違規,但起碼胡官是警隊體制以外的獨立人士,而截取通訊專員是直接向特首負責,總算起到平衡、監察作用。

但現時隨身攝拍下的片段,同是涉及市民私隱,但並無任何獨立機構或人員監察。警方指,會由一名高級警司決定片段留用還是刪除。高級警司是警隊中人,自然難免予人「自己人查自己人」之感。再說,如果作出決定的警官來自警隊中投訴及內部調查科,那麼,市民還可勉強相信另一部門的警官會作出平衡監督作用,但如果作決定的警官同是來自刑事或行動部門,連名義上的平衡都失去,儼如「自己人中自己人查自己人」。

第三,是警員隨時可作隱蔽攝錄,猶如半秘密監察。質疑警方使用片段存在問題的涂謹申指出,現時拍攝遊行集會的警察攝錄隊,使用手提攝錄機拍攝:「起碼你知他開始拍。」但試行的隨身攝錄機,市民不會知其開關時間,警員也不一定告知目標他開始被拍攝,某程度形同秘密監察。老紀不妨舉一例,根據傳媒報道,上月底兩名青年在尖沙咀醉酒後,胡言自己無帶身分證,不知會否犯法。當時,同行女友人向警員表示兩人只是醉酒。但是,其後一行人喧譁,警員截查一干人等,期間醉酒青年推撞警員,後遭警犬咬噬示警,同行女友人即時指「警察打人」。報道引述有警員表示已拍下過程,但拍攝時似無向有關人士表明開始拍攝。若說有嚴重罪案發生,槍林彈雨之間,老紀認同警員難以表明開始錄影,但處理醉漢,二人又無武器,警員提出警告,表明會錄影,看來是較合理的做法。

最後,是警方引入有關技術的意圖。警方引入的隨身攝是來自英國品牌Reveal MediaRS3-SX攝錄機,網上價是595英鎊(折算7075港元)一部。雖然當局在呈交立法會文件上指,「事實上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有40多支警隊都已廣泛採用隨身攝錄機,成效良好……」但事實是,隨身攝最主要用家是英國地方警隊,北美如加拿大及美國的地方警隊,也是剛剛開始試驗。歐洲國家較少使用,現時用家只有瑞典。

另外,法國內政部亦有引入,但該部門主要是監察警方;而根據Reveal Media網頁上引述的調查報告及文章,發現隨身攝即使用作防止或撲滅罪行,主要都是針對暴力案件,以保障警員執法時安全。

但是,觀乎本港罪案情況,根據警方提供數據,去年全年暴力罪案都呈下跌迹象:傷人及嚴重毆打較2011年減少86宗,跌1.2%。當中八成都是因各類糾紛如醉酒鬧事、交通事故或工作摩擦而發生,即使是這類毆打案件,也比2011年減少128宗。可見,最主要襲擊案件都不是針對警方,說因為減少暴力罪案而引入隨身攝錄機,明顯不是理由。

相反,近年公眾集會和遊行有增無減,去年達7529宗,較2011年上升9.5%。而近年警方在示威遊行中和示威者衝突機會次數增加,加上警方早前公布隨身攝試驗計劃時,支援科高級警司謝守剛明言,隨身攝主要拍攝有對抗性質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如示威、警民衝突或黑社會打鬥等,難免令人感到,新設備是衝着遊行示威而來。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解釋,英國由於以往長年受愛爾蘭共和軍的恐怖襲擊,國民願意犧牲部分私隱換取安定,所以倫敦市民可以接受全市都有閉路電視監察,「但香港沒有這個社會背景」。他認為,本港沿襲英國普通法傳統,法律上對電子監控帶來的私隱問題,細分得相當零碎,「私隱條例應該規範電子監控,但現時兩項概念被分開。」羅沃啟指,現時警方引入隨身攝,但片段錄取和使用欠缺監察,「那些只是警隊內部守則而已,並非法律規限。」

羅沃啟不諱言,政府正一步步「教育」市民接受監控,「過多幾年,大家覺得習慣了,不以為然,我們慢慢步入『老大哥看着你』的時代。」

「隨身攝」指引 英警嚴得很

既然保安局舉出隨身攝錄機在英國被廣泛使用,老紀也就看看英國警方如何規範警員使用隨身攝錄機(Body-Worn Video)。

英國早在2005年已有普利茅斯警隊試行使用隨身攝錄裝置,並在2007年編撰名為Guidance for the Police Use of Body-Worn Video Device的守則,由非警隊的政治任命官員編撰。

守則訂明不同規範,例如當警員在事發現場,如果他沒有錄下案發情況,須要在法院上解釋為何沒有攝錄。守則亦訂明三大不可拍攝對象,包括任何時候不能拍攝無穿衣人士、不能拍攝關於法律權利片段,以及拍攝私人住宅。

關於口頭通知,英國警方也是指「可行」(practicable)下提出,即使拍攝時情況不許可,但守則亦提醒警員要盡快及盡可能(as soon as is practicable)對拍攝者提出口頭通知,而且要以簡單直接說法。

守則亦訂明口頭通知內容應包括拍攝的時間、地點、日期,拍攝的警員以及事件性質,最後也必須確認在場人士知道他們被拍攝。

至於儲存影像的守則,警員須嚴格遵守由類似監警會的NPIANational Policing Improvement Agency)訂立的建議,以及內政部(Home Office)訂立的守則,是以官及民監管警隊運作,而絕非「自己人」說了算。


金針集 : 碼頭風雲不見官人 隱無可隱竟敢再隱

人家是「大隱隱於朝」,此君卻是「大隱隱於大會堂」,以至用手指在VIP椅子扶手上輕打拍子,哼哼唧唧的和唱「一葉輕舟去,人隔萬重山……」

此君在貨櫃碼頭工潮中,至今只曾驚鴻一瞥,儼如練得一身隱身絕技。他,就是自詡「心繫勞工、情牽基層」的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

作為勞福局局長,張建宗統轄香港關於勞工、福利、人力資源、扶貧的各個部門。而且,翻查其個人履歷,除200002年兩年短暫出任教育署署長【註1】外,他自1996年起已一直負責香港的勞工事務,曾先後出任副教育及人力統籌司、教育及人力統籌局副局長【註2】、勞工處處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主管勞工的常秘。

如此履歷,還自詡「心繫勞工、情牽基層」,又怎有可能會不熟讀一切關於勞工和僱傭問題的政策、法例,以及相關的《基本法》條文和國際公約?

可是,偏偏此人卻沒有在最需要和最適當的時候現身,申明他作為局長應秉持的立場,履行他應肩負的責任。而且,日前到大會堂出席粵曲晚會時,更因遭遇示威而退守到VIP房,並向記者透露自己一直有親自跟進事件,曾主動約見和黃高層,會面兩小時。

事實上,根據特區政府的職責說明,勞福局負責的是香港的勞工、福利、人力和扶貧工作;至於航運問題,則是運輸及房屋局負責的職責範疇,並非勞福局的職責在。張建宗作為勞福局局長,卻選擇先與碼頭營運者會面,這又是那碼子的「心繫勞工、情牽基層」?

《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擁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39條則規定,國際勞工公約(英文版為眾數,即不只一條)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按律政署國際法律科網頁,1949年《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利公約》及1932年《防止意外(碼頭工人)公約(修訂本)》均在港適用。

此外,《僱傭條例》第IVA部列明,職工會獲免受歧視保障,僱員有權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而且規定資方若以放棄會籍或不參加工會活動作為僱用條件,則要負上刑責。《職工會條例》第VI部則規定,不得對職工會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的作為提侵權訴訟、或對其會員或職員提民事起訴。

可是,對於碼頭工人提到工時過長影響工業安全,以及碼頭範圍內的工作環境和安全措施等問題,勞福局和勞工處一直都未有回應(倘若是建築地盤,勞工處早已派員巡察以查明有否違例)。而且勞工處安排的官、勞、資三方會面,更未能確保作為資方的各家承判商,接納勞方以工會代表身份出席。

事實擺在眼前,勞福局和勞工處到目前為止,在事件中都未能做好維護僱員法定權益的責任。

張建宗所作、所為,以至其所不作、所不為,在在反映出其麾下的勞福局,實在並未做到「心繫勞工、情牽基層」,甚至令人懷疑,何以政府之中須設置勞福局。要是所有問題都單從香港經濟的角度處理,則只須按產業分類設立若干政策局,勞福局根本毋須設立。所謂的「七百萬人是一家」,所謂的「關顧基層」,除了是競選口號,還是競選口號。


1:張建宗為末代的署任教育署署長,亦為最後一名政務官出任的教育署署長。教育署於2003年「局署合併」併入教統局,已不復存在。

2:當時教育統籌科(九七改稱教育統籌局)除教育之外,同時兼管勞工及人力,英文名稱直譯為「教育及人力科/局」,因此勞工處為教統科/局下轄部門。2002年問責制前「副局長」為公務員職位,等同現在的「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