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3月3日星期日

紀曉風: 金針集 - 釋即是空 釋法十四年竟可再釋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上月表示「在頻密交往過程中,兩地民眾偶有矛盾、磨擦」,言猶在耳,奶粉客再度纏擾上水,當中有人涉嫌襲 擊及非禮記者,又發生藝發局藝評獎的「賈選凝獎金五萬事件」,中港矛盾不斷升溫,但溫度顯然高處未算高:倘當局就外傭及雙非居權尋求釋法的要求獲接納,矛 盾恐怕只會變本加厲。

釋法引發的矛盾,在於挑戰法治、公義此等港人核心價值。資深大律師、立法會前議員李柱銘上星期五出席釋法研討會時憶 述,1999年當特區政府「上訴」至人大常委會以推翻終審法院裁決,有民調一方面顯示市民既支持捍衞法治,但另方面又顯示同意釋法堵截港人內地子女比不同 意者多,令他慨嘆「法治值幾錢斤?」

筆者的疑問卻是,法治在市民心目中的重量,以至每斤的價值,經歷過去14年的中港大氣候轉變(乃至劇變),已有何變化?

今次的「Vallejos案」(外傭居權案)兩天前完結歷時三天的終審聆訊,稍後宣判。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狀彭力克勳爵第二天聆訊時提出,終院應尋求全國人大 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註】中「解釋」一詞的意思。對於法院須否尋求釋法,彭力克則「提醒」法官,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至高無上 的權力的解釋權。

原來,政府要告訴大家的「真相」是,距《基本法》頒布23年、主權移交16年、首次釋法14年,「解釋」一詞尚須解釋(耐人尋味的是,連香港有外籍法官都要被內地「新護法」法律學者質疑之際,此一「提請解釋什麼是解釋」的要求,卻需由洋御狀來代特區政府提出)。

此案還燃燒到其他法治、公義、司法獨立和一國對兩制的一連串問題。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星期二首天聆訊拒絕一名雙非兒童的代表律師加入聆訊,理由是此案的資料已 涵蓋雙非兒童問題。外傭代表律師在星期四最後一天聆訊卻指,1999年釋法處理的是中國籍人士的居權問題。雙非兒童的觀點看來連「被代表」的份兒都沒有。

此外,身為人大常委會下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於「莊豐源案」(雙非嬰居權案)時為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即最高法律顧問)的梁愛詩星期四向鏡頭指出,相信終院拒絕雙非兒童加入聆審已考慮多項因素,她認為今次的Vallejos案不涉及雙非兒童的權益。

但實情是,梁愛詩近月已曾質疑法官在判決莊豐源案中犯錯,又稱尋求釋法是解決雙非問題的解決辦法。如今她指此案不涉及雙非兒童利益,箇中理據以至後語不對前言的因由,仍未向公眾說明。

再說,《中英聯合聲明》的中方對港基本方針政策說明以及《基本法》第85條均提到「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梁愛詩卻未釐清其近月言論目的為何。

張曉明於221日的中聯辦新年酒會上提到「六不」,「在頻密交往過程中,兩地民眾偶有矛盾、磨擦,這既不反映、也不代表兩地發展中的主流」、「不誇大、不 說傷感情的話,不做傷感情的事,就沒有不能妥善處理好的問題」。然而,矛盾磨擦又豈只在民眾與民眾(P2P)之間?政府矛盾磨擦民眾(G2P)難道就不存 在?

至於法治幾錢斤?相信連發現「阿基米德定理」的阿基米德也秤不到。不過,曾俊華卻仍在《預算案》中點出法治、公平之於香港何重:「香港 最大的優勢,是我們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公平的競爭平台,以及優越的營商環境。我們是一個重視自由、法治、廉潔等核心價值的社會,能夠跟國際制度接軌。」

正當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將司法制度、公平競爭、自由、法治、廉潔這些核心價值定義為「香港最大優勢」,政府卻同一時間連什麼是「解釋」都要要求終院「背書」提 請人大常委會解釋,那麼大家必須要問,「優勢」的意思其實是什麼?甚至乎,「香港」又究竟是什麼?須否由人大常委會再來個新「解釋」?

那麼,「香港」其實是什麼?


李柱銘上星期五在研討會上慨歎,1999年釋法反映的是難民社會的黑暗面,同場的天主教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則指釋法將港人導向自私、漠視公義和沒有愛心。不 過,20131999之間,700萬港人共同經歷過沙士、共同經歷過幾場重大遊行集會、共同經歷過政制爭議的謊言與出賣……香港是否仍僅是個難民社會?

14 年過去,1950年代戰後嬰兒潮在港出生的一代正步入退休之年,離開捱過大半世的工作崗位,只會更着緊往後生活質素,以及擔憂下一代的前景;而1980 90年代土生土長的,則已徹徹底底地以港為家。面對歪離公平、公正、公義,以至挑戰他們共同價值的事情,他們可不會再如過往般以難民、過客身份冷對。

 註:《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原文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