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7月初發表香港言論自由年報,陳莊勤先生事隔一個月撰文批評本會「指摘特首梁振英班子以聲明代替會見記者趨勢明顯」是以偏概全,但綜觀陳君全文,其指摘正好是以偏概全的典範,有賊喊捉賊之嫌。
記協年報指梁振英班子以聲明代替會見記者趨勢明顯,並非單以發布聲明的次數論,雖然那也是一個重要的指標。在記者會上派發的年報,相關章節開宗明義已引述業界調查指出,梁班子與曾班子的比較是在回歸後新聞自由不斷下滑的情下作出,因此,即使梁班子的表現比曾班子好,也只是「海軍鬥水兵」。然而,即使在一個較低水平作比較,梁班子在信息發放方面,不少地方仍比前朝失色。
由於比較的是兩個班子執政初期發放信息的方法,次數會因事務多寡、不斷重複、大談花邊等因素影響,例如梁班子上任不久即醜聞不絕,發放信息的次數自然會較多;又或出席、致電不同電子傳媒的叩應或清談節目便以多次計算,亦會令總數增加;至於所談言不及義,撰寫網誌大談身邊瑣事,自然亦可多產,令總量上升。因此,除了看發放信息次數,亦必須比較有關發放信息的方法在發放總量所佔比例,而梁班子透過網誌和其他書面方法發出聲明的比例,由曾班子上任頭11個月的6%大幅升至梁班子上任頭11個月的21.5%,升幅足足有15.5個百分點,這在統計學上是有實質意義的。有關數據在傳媒報道和年報中均有提及,即使是陳先生在文章中點名的報章報道亦有提及,為何陳先生不提?是陳先生視而不見抑或選擇性批評我們這「幾位資深記者……對不支持他們論據(甚而反證他們謬誤)的數據視而不見,絕口不提」?
事實上,梁班子以書面聲明發放消息的比例較上述數據更嚴重,因為年報已同時指出,梁特首的簡單回應(Stand-up)只是「聲畫版的書面聲明」,念完聲明稿後便掉頭離開,不回答記者提問。若把這些「聲畫版的書面聲明」計算入書面聲明內,梁班子光以聲明來向公眾宣示的比例應該更高。
緣何皇帝不急太監急
此外,由於念稿和光發書面聲明始終屬於兩種發表方式,本會亦歸入不同類別,這種「一雞兩味」的發表方式亦令梁班子的發表信息總量增加,看似更勤力,但當中的「發水成分」,以一個事後計算的統計方法,當然無法分辨,當事人應該心中有數。若本會數據有誤導,港府早已發表聲明批評本會,一如批評立法會議員范國威,但特首辦臉書和政府新聞網均未見點名批評,何須皇帝不急太監急?
再者,陳先生的說法亦有貶低新聞同業能力之嫌,事緣記協在發布言論自由年報的記者會上,除了新聞稿,還同場派發整份年報,一眾記者是有機會看過相關章節後認同本會指梁班子以書面聲明代替會見記者的趨勢,才以一個具代表性的數據——梁班子發表聲明的數目是曾蔭權班子的8倍——來點出問題所在,豈會如此容易受「記協幾位頭頭」誤導?
可惜,傳媒言者諄諄,梁振英卻是聽者藐藐,繼續當其「鍵盤特首」,還升級至正事不談,卻大談風花雪月。作為一個市民,我實在猜不透特首為何願意花時間寫網誌教人買紅衫魚講價和為有人送花賀壽而沾沾自喜,對待方法,一如問責官員利益衝突指引,難道兩者的重要性,在梁特首眼中是等量齊觀的嗎?作為一個納稅人,我還想問,紅衫魚等網誌是否在梁先生的辦公時間內寫成?若是,那是否浪費公帑?是否不務正業?
豈可接受以新聞自由換行政方便
陳先生鴻文對記協另一不滿之處,是本會在廉政公署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兩間傳媒機構提供劉夢熊的訪問完整紀錄後即日發表聲明,指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影響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陳先生認為,任何一方當時都「不應慣性的第一時間對執法機關提出批評」,因為法庭須按完整的、未經刪剪的原始資料作為判定事實的根據,是為法治的基礎。
本人完全同意法庭應以完整的資料裁定事實真偽,但經過調查而取得完整資料是廉署和其他執法部門的責任,不應隨便向記者索取,把記者作為他們的蒐證及檢控工具。
此外,陳先生文章的立論基礎亦有不少可質疑之處。首先,陳指任何一方——這裏主要指傳媒——不應慣性第一時間批評執法機關,現實是,傳媒並非「慣性第一時間」批評。根據司法機構年報,2012年各級法院(不計各類審裁處)審理的案件有379,559宗,傳媒批評的有多少?肯定連「慣性批評」的邊兒也沾不上。即使只談與傳媒相關的,陳先生的立論也不能成立,近的如律政司就《蘋果日報》刊登一宗謀殺案疑兇的訪問而控以藐視法庭,記協和傳媒有批評嗎?遠的如數年前有記者給「茶錢」一名看更來換取拍攝王家衛執導的一齣電影的布景而被檢控,記協亦沒有批評廉署,不知陳先生的「慣性批評」從何說起?
陳先生所說的「慣性批評」若非有意混淆視聽,便是在思考過程中,過於倚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康納曼描述的類近直覺的系統一(見延伸閱讀),即「斷估無辛苦」,可惜,康納曼同時指出,人的認知「錯覺」,往往源自於許多經驗中的「捷徑」直覺思緒,即「斷估」很多時會出錯。
至於陳先生指,「只要新聞從業員堅守尊重事實、秉持客觀中立的專業操守,實在沒有恐慌的理由,也沒必要隨便散播恐慌」。有關論說更是「風馬牛不相及」,現在廉署要求傳媒提供的,是指證第三者言行的訪問,不是檢控傳媒,何來談事實便毋須恐慌之說!
現時傳媒憂慮的,是執法機關視傳媒如蒐證「同僚」,未能查獲足夠證據便來向傳媒索取資料,破壞新聞界與消息人士或被訪者之間的信任,切斷新聞界尋求消息的管道。須知消息人士於記者的重要性,不亞於法律界享有的特權。試想,如果律師客戶知道律師會披露他或她與律師之間的對話,他們還會向律師如實相告嗎?
事實上,記者一旦不能保障消息來源,其影響性可能比律師失去法律特權更深遠,因為這除了令消息來源不敢來找記者「放料」之外,記者也會有所忌憚而不去找消息人士取料,以免禍及消息人士,消息可以一下子如退潮般大幅縮減。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1989年的「六四事件」後,跑中國線的記者連非民運人士的電話也不敢打,以免他們無辜受牽連,使中國的消息一下子大幅減少——而這可能是在市民不知情的情下發生。
可以想見,陳先生指「廉署的做法其實是無可厚非的」,不能成立。反之,循有關法例訂定16年來首次用作要求傳媒交出新聞材料,自當值得重視,否則此例一開,儼如把記者視作政府調查人員,長遠而言,將會削弱記者履行天職,從而影響公眾知情權,公眾利益如何得保?
作者是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
◆延伸閱讀
康納曼所著《快思慢想》
Thinking, Fast and Slow, by Daniel Kahn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