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影響梁振英政府的兩宗大事是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由「二揀一必選平機會主席」轉軚為「先兼任平機會主席與行會召集人後,獨選後者」,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因涉嫌違規拿租金津貼被廉署拘捕後辭職。雖然性質不同,這兩件涉及資深公務員的事件帶出不少值得新政府思考的政策和政治問題。這篇文章先談麥齊光事件。
因為麥齊光事件可能很快進入司法程序,我不會評論箇中細節。但有高級公務員因虛報資料騙取租金津貼被法庭定罪,當事人被判入獄,過往間有發生。有人指上世紀80年代公務員利用租金津貼替自己住的居所供樓,情況甚為普遍,也有人認為把20年前的事挖出來,不利資深公務員參政做局長。有公務員團體認為麥齊光事件打擊公務員士氣,有人甚至建議政府應該考慮特赦類似違規個案。
我在80年代末期做副銓敍司(即等於現在的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負責檢討公務員房屋津貼。回歸後,自2000年開始,我做了5年公務員事務局長,推行公務員體制改革。由我來講解公務員房屋津貼的歷史和改革,對現任政府應該有參考價值。
1990年之前,高級公務員(即總薪金表第34點〔現約為月薪$50,000〕或以上可以享用租金津貼,直至他離職或退休為止(期間可以長達20多年),或等到他符合資格後搬入政府宿舍。政府沒有規定收取租金的業主不能是公務員,或公務員不可租住另一位同事的單位。於是公務員互租單位,用收到的租金間接補貼供樓開支,不算違規。但假如利用這個方便的公務員更進一步,住在自己的單位,這便是違反規定(因為津貼只能用來租樓)。當年互租甚至違規自住的個案有多
少,政府沒有做過調查。事實上,政府執行租金津貼計劃的原則是依賴申請人的誠信,只在有懷疑或收到舉報時才進行調查,或交給廉政公署跟進。
像不少高級公務員享有其他福利一樣,租金津貼原本的目的是優待來港工作的英籍公務員。這批英籍人士絕大多數不會在退休後留在香港,所以提供租金津貼或相當寬敞的政府宿舍符合他們的需求。
隨着愈來愈多本地公務員能夠享受租金津貼和政府宿舍,我當時認為這個安排有結構性的不足:第一、政府每年開支龐大,包括保留高價土地用作政府宿舍,甚至向市場租用單位;第二、對政府來說是已出之物的開支,卻不能用來協助公務員買樓自住,以便他們在退休時有自己的居所。所以我設計一個新的居所資助計劃,於1990年推出。符合資格享用租金津貼和政府宿舍的高級公務員,可以在一段時間內選擇放棄原有福利,加入新計劃。新入職的公務員便只能參加居所資助計劃。
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公務員可以每月獲發一筆居所資助津貼,為期最長120個月,並可獲得一筆首期資款,協助他們在本地購買住宅樓宇。為了增加計劃的吸引力,每月的資助津貼只須50%實報實銷。我當時的看法是,既然計劃可以達到鼓勵公務員買樓及為政府節省開支(例如津貼最多支付10年)的目的,政府無須緊張100%實報實銷。
到了2000年,作為公務員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政府索性為新入職的公務員,當他們達到合資格的薪點時,提供一項為期十年無須實報實銷的居所現金津貼計劃。換句話說,公務員拿到這筆津貼,是否用來租樓和買樓,政府一概不理。當時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津貼會否被濫用,我的回答是福利盡量現金化符合僱員利益和現代人
事管理,對政府無損害,更可節省行政開支。
我不記得政府曾否替居所資助計劃做過衡工量值。我印象是這項計劃應該替政府節省或賺取過百億元的金額(包括把不少變成多餘的政府宿舍土地拿出來拍賣)。
因為居所資助計劃非常成功,濫用租金津貼的情況應該減少(這是合理假設,不是根據什麼調查)。於是有公務員團體乘機說原有租金津貼是個鼓勵或引誘公務員濫用的陷阱,有人甚至在我擔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時,非正式提出政府應考慮特赦過往違規的公務員。我當時的回應是,這項要求提也不應提。原來安排可能令部分公
務員心存貪心,但這不等於公務員違規有理。特赦聰明的違規公務員對老實守法的公務員不公平。按一貫政策,政府不會主動調查每宗個案,但按法治精神,政府必須在有懷疑或是收到投訴的情況下跟進。每個人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公務員也一樣,甚至要符合更高標準。所以雖然麥齊光是好官和他有心服務市民值得肯定,他
的辭職發言也很得體,但他是否違規還是留待廉署調查或法庭裁決。
從支付租金津貼到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到提供無須實報實銷的現金津貼,政府改善了原來的福利安排,達致雙贏局面。這項改革的另一啟示是任何政策都須考慮實際情況,包括貪婪的人性,以及盡量避免公務員喜歡的繁複行政程序。
以現時眾多社會福利津貼為例,我相信其中一定有很大的改革空間,一方面可以向受惠者提供更大的彈性,另一方面亦可以減輕每次推行新措施時,總是要增加公務員人手及行政費用的壓力。將來有機會,我會按個別情況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