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劉夢熊﹕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試金石



——致第十二屆人大全體代表的公開信

尊敬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

還有幾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即在北京開幕。正如習近平主席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 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因此,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諸位有着「恪守憲法原則、 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的重大責任。
 
眾所周知,國家憲法第62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其中第11項是「改變或者撤 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本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面對一項完全應該納入議程的議題,就是去年8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香港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究竟是一項「適當的決定」抑或「不適當的決定」?如屬「不適當的決 定」,當然要由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予以「改變或撤銷」!這正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一塊試金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的規定,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4月第七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基本法》 (包括3個附件)的憲制基礎和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得到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即人大常委會決定或釋法的恪守和尊重。
 
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和很多香港社會人士看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內容,嚴重違反改革開放政策、違反「一國兩制」方針、違反《基本法》,是不折不扣、如假包換的「不適當決定」。
 
先,從831決定的指導思想來分析:去年92日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到香港宣講831決定時公開把香港社會關於落實中央承諾的 行政長官、立法會「雙普選」的爭論定性為所謂「管治權之爭」。然而法理上任何一位合乎基本法第44條行政長官擔任資格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即使是泛民主派代表人物)履行基本法第26條賦予的「被選舉權」參選行政長官,無非是爭取多數選民的選擇和授權出來為社會服務而已;假若當選,乃光明正 大獲人民授權,上台既不是靠武裝起義,也不是通過軍事政變,亦並非搞黑箱作業、老人干政,合法的民主選舉如何談得上什麼「爭奪管治權」?李飛主任的「說 明」,恰恰暴露了831決定背後「階級鬥爭為綱」陰魂不散,完全是逆改革開放歷史潮流而動,指導思想已犯了「左」的錯誤!
 
831決定8處違基本法

而從831決定的具體內容來說,則起碼有8處違反《基本法》的地方:
 
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批准(註:附件二此處為「備案」)」,根本就沒有在政改「三部曲」前由人大常委會先作框架「決定」的憲制安排,831決定完全缺乏憲制基礎;
 
第二,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將政改「三部曲」修改為「五部曲」,但「解釋權」不能與「修改權」混為一談,人大常委會只有「解釋權」,而基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見基本法第159條),人大常委會將「三部曲」「修改」為「五部曲」已經是越職越權;
 
第三,即使按照人大常委會2004年「釋法」,人大常委會在「號外」的「第二部曲」角色只是對「號外」的「第一部曲」即特區政府的政改報告「加以確定」,而無權作具體、明確、量化的「決定」。831決定越俎代庖,犯了提前介入的程序錯誤;
 
四,香港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毋須中央任命,屬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圍。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改變的「第三部曲」只需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非「批准」,而基本法第17條明文規定「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831決定居然事先「下旨」2016年立法會產生 辦法「不作修改」,混淆了「批准」與「備案」的概念,此項「決定」根本就於法無據!
 
第五,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 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必須「循序漸進」,然而831決定卻無視回歸以來4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八分之一提名民主程序已行之有效、深入人心的歷史,一舉將提 名門檻提高至「過半數」,又越權硬性規定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只能「原地踏步」,徹頭徹尾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法律規定;

六,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必須「根據實際情况」,然而831決定「去到盡」的「落3閘」框架決定完全脫離香港 實際情况,因為沒有任何政黨(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聯、工聯會)在香港首輪政改諮詢提出過如此保守的框架方案,這種「長官意志」毫無民意基礎違反「按照實際情 况」的法律規定!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提名候選人過程中,「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831決定卻在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 「限於23名」的同時又規定每名候選人須獲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不僅不具可操作性,實際上僭越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又是有法不 依,亂搬龍門!
 
第八,基本法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但831決定分明將有社會主義印記的「民主集中制」 套到資本主義香港,以敵我意識看待香港泛民主派及其支持者,違反基本法「均衡參與」立法原意,挖空心思阻止一個得到55%62%選民支持的政治派別代表 人物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已經是「一國一制」而非「一國兩制」,從根本上摧毁基本法的憲制基礎!
 
違反基本法決定應當堅決抵制

十二屆人大諸位代表,以上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剖析批評,全部建基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相關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結論是:對於違反基本法的錯誤決定,不應當無條件接受,而應當堅決抵制!
 
久前閉幕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相信必將成為本屆人大三次會議的「主旋律」之一。經典著作家指 出,「一個實際行動勝過一打空洞的綱領」,因此,希望本屆人大三次會議認真、深入、細緻審視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對這項「不適當的決定」,應援引憲法 62條第11項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內容都有嚴重偏差和錯誤。「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 準」,香港政局前所未有的動盪和撕裂,台灣「九合一選舉」中「台灣變香港」的疑懼成為國民黨慘敗外因,而且導致很大可能明年「藍天變綠地」,都與「一左二 窄」的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有直接或間接關連,可謂「禍港殃台」。若本屆人大三次會議依憲「改變或者撤銷」831决定,讓香港特別行政區嚴格依照基本 法,重啟政改程序,打造香港「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局面,則祖國改革開放大局幸甚!香港「一國兩制」幸甚!兩岸和平統一大業幸甚!

順致
崇高的敬意!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劉夢熊
201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