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的《基本法》,第二條本來是這樣寫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經國務院〈香港白皮書〉的最新演繹,《基本法》第二條其實是這樣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及〈香港白皮書〉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不是分權、中央授予多少權力,特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但中央擁有全面管理權;特區享有立法權,但中央有法律的監督權;特區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中央有釋法權,而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職責。」
權威演繹的最新基本法,僭建了、肥大了,有很多附注,有很多但書,二十多年前訂的基本法,未寫清楚,現在附上補充,真相大白。
你也許覺得很陌生,你也許覺得舊日的承諾煙消雲散,當初甜言蜜語,現在反轉豬肚,但米已成炊,現在就坦白告訴你,以我為主,權由我授,權由我收,還不明白嗎,那是因為你對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
當年,強調「兩制」之特殊地位,強調香港有權、強調自治,目的是要香港人留下,叫香港人放心;今天,強調「一國」是前提,強調中央有權,一國壓倒兩制,權在我手,給你的,不是承諾,只是賞賜。懂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