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對付佔中,梁特日前對公眾說:不少在中環的金融工商機構,都在準備興民事訴訟,向佔領中環運動負責人索償。此話 或有幾分真實,蓋梁特後面的一些「二線板塊」政治商人,的確甚有可能正在一面磨拳擦掌、一面私下建議他以訴訟索償威嚇佔中人士。不過,代表本地商界主流利 益的香港總商會高層,縱然一再聲明反對佔中,卻未有附和梁特,對所謂「商界人士準備向佔中索償」之說,表示未有所聞。
本地商界二線板塊與主流嚴重不和,人盡皆知,故在大事情上步調不一致並不奇怪;不過,這次不咬弦,除了 後者以「在野」之身,比較明白民意不可侮之餘,還可能因為其中有些人與芝大學派的關係比較深,懂得主流經濟學裏「高斯定理」的涵義,知道近期政治經濟每多 複雜互動,連激進派在很多方面的行動如反自由行、反東北開發等,都並非無理,故若官司真的都打將起來的話,最後應負擔更多賠償的一方,到底是泛民還是商 界,尚未可知!
資本主義要發展得好,一個先決條件 就是必須講究物權。一件東西、一個權益,是公家的還是私人的,是你的我的還是他的,都要清清楚楚。物權界定清楚了,資源分配的效益問題便好解決,經濟發展 就可以比較暢順。不過,物權誰屬,有時因為牽涉經濟以外的因素,不容易界定,尤其是如果一項權益涉及「界外經濟效益」。經濟學家高斯(Ronald
H. Coase, 1910-2013)就此問題想得最深入,於1960年發表研究結果,就是後來所謂的「高斯定理」,港人對此並不陌生。若把高斯的理論應用在佔中問題上, 其結論對了解這個當前本地最重要的社會運動很有幫助。
中環公共空間的物權
高斯最初研究的具體課題,是如何解決 廣播電波頻譜上由競爭引起的訊息干擾。大氣電波頻譜本是公共空間,什麼人都可以在任何頻道上廣播,但如果兩個廣播者A和B選擇的頻道太接近(例如因為廣播 者太多,頻譜上出現擠擁),廣播訊號便會互相干擾,頻譜資源於是變得低效甚或無效。A對B可能並無惡意,但其自身活動影響到B的利益;反是亦然。這就是所 謂的「界外經濟效益」【註】。
高斯的分析指出三點很有意思。第一:只要某頻道及其鄰近頻譜的物權誰屬一旦清楚界定,則無論是屬於A還 是屬於 B,雙方其後都可以通過自由談判和補償,令該頻道的使用權最終歸到使用價值較大者一方手上。第二:原先把物權授予A還是授予B,既不影響最後哪方得到使用 權,因此不影響社會整體效益,卻影響A與B之間的財富或利益分配,令原先獲授物權的那方有無可置疑的着數。第三:上述結果,必須在低交易成本包括談判成本 的狀況之下才成立(否則,最終的頻道使用權未必一定落在使用價值較大的一方手裏。此情況底下,高斯認為,原先物權應授予一旦受界外效應影響而損失較大的一 方)。
高斯的理論提出數十年,已經在法治比較成熟的地方的司法系統裏廣泛用於處理物權法、侵權法、契約法等方面的訴訟。1991年,高斯因確立此理論而獲經濟學諾貝爾獎。
然而,高斯定理和佔中何干?
我們可作如下設想。中環的公共空間如人行道、車站至馬路等,業權不屬於私人或商業機構。現把此等空間的 持分者簡單分為A與B類;A代表佔中社運人士及其支持者(Activist),B為在中環進行商業活動的人士及其支持者(Business)。假設在某一 時段之內,彼此在空間裏的活動利益不同、互相排斥,而且A佔有空間的話,即對B有負面影響;反之亦然。
那麼,按高斯定理推論,假若交易成本不高,則(一)從社會總體效益看,空間的使用權授予佔 中人士A還是授予商界B,都沒有關係,不會影響社會總體效益;授權之後,佔中人士與商界可以通過討價還價,最後決定哪一方使用該等空間、哪一方可向對方付 出金錢或其他補償。(二)無論當初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哪一方,討價還價之後,使用該等空間的價值較高一方必定就是最後的空間使用者。
這樣,問題就清楚了。梁特若站出來慫恿商界向佔中運動索取民事賠償,無形中已經假定中環公共空間的物權 (使用權)完整「屬於」商界;不過,這個「屬於」,既無經濟亦無法律根據—在高斯定理底下,該物權誰屬完全可爭議。梁特如果說,佔中損害商界金錢利益,因 此商界有權要求賠償;但是,社運界同樣可以說,商界若通過任何手段妨礙社運人士佔用中環公共空間爭取政治利益,商界便應該向社運作出賠償!歸根到底,談到 賠償的話,我們必須先問問:中環公共空間誰屬?面對這個問
題,商界喜歡的答案,並不比「土地正義聯盟」等社運團體的答案更有理。此是結論一。
高斯定理不僅逼着我們思考上述的基本政治經濟學問題,還
指出了一個行為上的方向。退一步想,就算大家同意中環空間的物權及其利益全歸商界,政府也沒有任何理由再介入事件選取立場慫恿商界藉民事索償打壓、排除社 運。高斯定理指出,商界手拿公共空間使用權之後,應該與社運界商討空間使用權的讓渡問題,從而達到一個最高社會效益的安排。商討過程中,雙方的利益與損 失,包括經濟和非經濟方面的,都應該擺明,討價還價就有餘地,討論就有意思。
降交易成本容易談得攏
於此,主流商界不能不承認,完全公開公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對經濟的長遠健康發展有大利,因為在健全的民主體制之下,利益小圈子自把自為或狗咬狗骨的情況較難出現,政 策的確立和實施都有法可依因而更加規範;這種確定性,對商人做決策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記得,李嘉誠先生在不久前的一系列媒體訪問中,一再強調這點)。一旦 這種優質政治體制確立了,好處便長期存在;相比之下,商界因佔中而受到的短暫金錢損失,實乃微不足道。何況,關於後者,不少論者已經指出,在網絡時代,中 環業界的很多常規業務、決策,其實都不必在中環做,因而不受佔中影響。如此,雙方帶着誠意談判的話,結果很可能是商界答應公開表態並在立會投票支持某種社 運界認可的、符合國際上民主先進國普遍標準的普選方案,而社運界亦同意暫不佔中。
這裏的要點是,佔中與否,應該由商界與社運界即利益攸關的
兩造直接談判,得到的結果方為社會效益最高。特府和大陸某些無厘頭政客因為有意識形態偏見而無端插手,只會誤事;而商界如果囿於短視,選擇躲在特區政府後 面由它主導包辦政改方向,便十分不智,因為在錯失讓政制向好的方面發展的同時,會招來更多「政商勾結」、「地產霸權」之類的指控,而近年有可觀發展的社運 左翼對資本主義和本地資本家的批判,也會變得更加振振有詞。這是結論二。
有人會問,由商界與社運界即利益攸關的兩造直接談判,一定談得攏
嗎?答案當然是不一定。不過,談判是傳統商界的拿手好戲,談不攏還有其他機制、例如仲裁可資利用。重要的是,特府不應越俎代庖;社運界與特府積怨甚深,雙 方無互信,而特府也根本無誠意,所以談判的阻力無限大。筆者認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是社運界應該用來對付絲毫不肯讓步的特府的,但換上商界這 個社會上的重要持分者作為談判對象而此對象表現充分誠意的話,佔中領導人的談判起點若換作比較籠統的「無篩選、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也是可以的。如此, 交易成本降低,雙方比較容易談得攏。
最後,談談佔中公民抗命的違法問題。所謂佔中違法、有損商界利益,是在法律認定中環的公共空間使用權不 屬於社運界而屬於商界,而佔中行動對商界有淨損害的假設之下,才能成立。但高斯定理提醒我們,中環公共空間物權誰屬,是理論無法確定、完全可爭議的;而筆 者剛才指出,佔中對商界有大利,短暫的運作損失不一定能抵銷之。因此,嚴格而言,佔中並不一定違法,商界亦無逼使社運界作賠償的必然法理。
然而,弔詭的是,公民抗命所釋出的道德精神力量,正正在於運動之違法及抗命者的甘於受罰。因此,佔中運動也許不必窮究中環的公共空間物權誰屬;便是屬於商 界、便是佔中違法,大家也要曉得,這種「違法」不過是相對的,是在公共空間物權無端授予商界的前提之下才可能出現的。如此「違法」,道德上完全無咎。此是 結論三。
若有所謂道德高地而佔中者站於其上,那高地也是反民主派替佔中者築起的。
有上述理解,大家還得謝謝高斯。
註 自數碼廣播技術出現之後,頻道之間出現的互相干擾就不是問題了。不過,高斯定理的應用範圍廣泛之極,廣播頻譜分配問題只是其中之一。此定理用在分析香港的政治問題,佔中只是一個例;其他如本土權益v.自由行的問題,用這個定理分析同樣有用。
然而,弔詭的是,公民抗命所釋出的道德精神力量,正正在於運動之違法及抗命者的甘於受罰。因此,佔中運動也許不必窮究中環的公共空間物權誰屬;便是屬於商 界、便是佔中違法,大家也要曉得,這種「違法」不過是相對的,是在公共空間物權無端授予商界的前提之下才可能出現的。如此「違法」,道德上完全無咎。此是 結論三。
若有所謂道德高地而佔中者站於其上,那高地也是反民主派替佔中者築起的。
有上述理解,大家還得謝謝高斯。
註 自數碼廣播技術出現之後,頻道之間出現的互相干擾就不是問題了。不過,高斯定理的應用範圍廣泛之極,廣播頻譜分配問題只是其中之一。此定理用在分析香港的政治問題,佔中只是一個例;其他如本土權益v.自由行的問題,用這個定理分析同樣有用。
《信報》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