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戴耀廷: 香港市民面臨「憲政時刻」




當一個社會處於政治危機當中,人民以聯合的社會行動,在憲法框架以外促成憲法性的改變,這種契機,就是美國耶魯大學憲法學教授Bruce Ackerman創立的概念——「憲政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憲政時刻」隱含憲法發展的幾重意義。憲法是由立憲機構制訂,因而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對憲制下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均有規範作用。

如果有人提出修改憲法條文,憲法也有條文列明所需的程序——或是由擁有修改憲法權力的機構修改;或是由有解釋和裁決憲法爭議的機構賦予憲法條文更具體的意思。

憲法原屬「活的文件」

不過,這不表示憲法之外,並無其他方法促使憲法內容的演進。立憲機構立憲時,是基於當時社會的需要而作出判斷,從而制訂相關的憲法條文,並選取一些用詞表達立憲機構原有的意思。

由於憲法是一份以原則性為主的法律,讓它能夠較易適應不同時代的需要,因此用詞較為空泛;雖然條文的文本可以容納多種意思,但仍不會超越文本所能容許的合理範圍。

立憲之後,由憲法規管的社會仍然不停演變,還有可能隨着憲法的內容而促使社會的轉變,令立憲機構原先希望表達的應有意思,對當時的社會已變得沒有很大的意義,反可能成為社會演進的阻礙。這樣,也反映憲法的另一特性,它是一份「活的文件」,其意思和意義必須與當代的社會需要和期望相配應。

人民對憲法的理解或執行,在一般時候均不會有太大興趣,寧願交由憲法所設立的機構詮釋、執行和仲裁。

不過,當這些機構對憲法條文的理解與人民的期望出現愈來愈大的落差,例如礙於政治關係,或是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本身利益,或是難以凝聚社會共識,人民又不能透過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憲法內容以配應新的社會狀況時,人民便有可能站起來,透過聯合的社會行動,促使有權修改憲法的機構採取行動,修改憲法條文的意思,令憲法可以配應當代社會的需要和期望。

這種重新賦予內容或意思,甚至可能與原先立憲意思有所出入。

「憲政時刻」指出實踐憲政時,憲法的理解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隨着時代轉變;對憲法的理解,也不應由權力機構完全主導,人民在有必要時,有權利、有能力重新塑造它的意思和意義。因此,在憲政之下,憲法始終屬於當代的人民。

不同方式解讀「普選」

香港現正處於這種「憲政時刻」。《基本法》規定特首選舉的終極目標是由「普選」產生,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說2017年的特首可由「普選」產生。即使特區政府遲遲不開展政改諮詢,但怎樣說特首「普選」的問題,也必須於2014年內解決,才有充分時間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完成立法及選前的預備工作。

這便製造一個時機,令香港必須於2014年解決「普選」爭議,造就「憲政時刻」在香港此時此刻出現。

《基本法》本身沒有為「普選」下定義,只是說特首會「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些空泛用詞容許不同解讀。

北京及建制派或許想引用所謂「立法原意」,即制訂《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的想法,以規限市民對「普選」的解讀,甚或以釋法方式為「普選」設限,以達到排斥某些人參選的目標。

不過,香港經歷過十六年特區管治,港人對「普選」的理解絕對不會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思維,更因多年來的管治出現問題,港人對「普選」的期望是愈來愈高。如果北京或建制派妄想以一套篩選式的選舉方法蒙混過關,與港人的期望出現極大落差時,港人在此「憲政時刻」是會走出來組織起社會行動,促使甚或脅迫各方。所以,北京不能不認真考慮他們對「普選」的訴求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