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

程翔: 從新國安法看23條立法



中共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的第二稿現正在公開徵詢意見,把重大法案在人大通過之前放到網上徵求意見的做法,過去絕無僅有,所以值得人們肯定。
從香港的角度看,新的國安法有明顯的問題是我們無法接受的。首先,第二條定義國家安全時,把中共的政權放在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之前。其原文說: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共視自己的執政安全高於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以內地網民戲稱新的國安法為「黨安法」。眾所周知,一個政權的安全,是要靠執政黨通過 自身執政的成績來贏取的,不能靠法律來保障的。如果執政黨劣跡斑斑,則人民完全有權利要求改變這個政權。而改變一個政權,固然可以通過和平方式 (即改良),也可以通過暴力方式(即革命)。現在中共想通過立法形式來保障其政權千秋萬代,人民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答應的。這樣的規定,使人想起中共「九 大」時在新黨章裡規定了林彪是毛澤東的接班人一樣荒謬。

所以,香港將來如果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我們必須強調國家安全不包括政權的安全。我們只能承擔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三者的安全,不承擔,也不應該承擔維護中共的「政權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國兩制」的規定下,中共也明白不可能要香港人承擔維護它的政權安全,所以在新國安法的第十一條規定,我們沒有承擔維護中共政權安全的義務。該條的原文說: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從此可見,台、港、澳人民只承擔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三者的安全,不包括中共的「政權安全」。

其次,新國安法對「國家安全」的涵蓋範圍比原有的國安法大得很多。原有國安法(1993年起實施至2014年廢除)只追究五種行為(舊國安法第四條),即: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在新的國安法中,被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則包羅萬有:計有:中共的執政安全(13)、政治安全(14)、領土安全(15)、軍事 安全(16)、經濟安全(17)、金融安全(18)、糧食安全(19)、文化安全(20)、民族地區安全(21)、宗教安全(22)、反恐 (23)、社會矛盾(24)、科技安全(25)、訊息安全(26)、環境安全(27)、戰略物資安全(28)、核安全(29)、海外利益安 (30)18個領域。這18個領域反映了中共自從1993年舊國安法訂立以來20多年間所感受到的新的安全威脅。舊國安法所針對的五項危害國家安全 的行為,現在僅僅屬於新國安法的政治安全(14)領域而已。

很明顯,這18個領域遠遠超越傳統的國家安全觀。傳統的國家安全觀,主要針對來自外國的軍事侵略、政治顛覆、經濟滲透、以及各類間諜活動。從這 18個領域看,中共更感受到來自內部的壓力,例如:它的執政合法性(執政安全、政治安全)、意識形態控制(即文化安全和訊息安全)、少數民族問題(民族地 區安全、宗教安全)、以及內部維穩問題(社會矛盾)等等。把這些內部問題列為國家安全範圍,這就為中共以言入罪、鎮壓人權等惡行提供法律依據。事實上過去 我們就見過不少例子,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名來鎮壓異見人士、維權人士等例子。

根據新國安法的第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這一條的內容其實已經體現在《基本法》23條的規定內。那麼我們如何制定23條來體現這種責任?如果按照被中共大大膨脹了的國家安全觀來制定23條,則不消多久香港就會奄奄一息。

所以,將來如果要為《基本法》23條立法時,我們必須堅持按照當年《基本法》定稿時(1990)中共所認知的國家安全觀,即反映在1993年通過的國安法裡比較狹窄的國家安全定義,因為這就是當年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

換言之,我們只能承擔範圍有限的國家安全責任(即《基本法》23條所規定的七宗罪),不承擔現在浩瀚無邊的國家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