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

呂秉權﹕新版國安法 對港有辦法



全國人大上周公布了新版《國安法》的草案全文,內容罕有地兩次提及香港,在同類的全國性法律中尚屬首次。

以往有關的條文如舊版《國安法》和《反間諜法》在談及國安責任時,一般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詞概括,不會點名香港明確指出其責任和義務。

將香港納入新版《國安法》的用意,可能有3方面:

1. 對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香港提出警示,顯示全國《國安法》一定程度包括香港,不要自以為無法可依,就可肆無忌憚。新法有如一把刀放在香港頭上,進可攻,退可守。

2. 催促特區政府要適時或盡快自行立法,因草案針對政府的一章訂明「港澳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本地自行立法正是責任所在,而澳門已於2009年完成任務。港澳辦前副主任陳佐洱已抱怨,「全中國就香港還沒有國家安全法」。
至於在立法之前,香港一旦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特區政府應該「更妥善」處理,以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早前,內地有聲音對「佔中」和「闖軍營」等案件的「輕判」頗有意見。

3. 定義「黨的安全」等同「國家安全」,對全國和香港有所約束。草案列明,國家安全首要是指「國家政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的一章開宗明義強調「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而立法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這種「黨安」等同「國安」的精神,預料香港他日就23條立法,亦難以跳出這個框框。因為「國家安全」這種最高思想,肯定不會由地方政府來定義,中央才有最終的話事權。
另外,還有幾點值得留意的是:中央國安委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任副主席、港澳辦亦是其中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年初已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專業委員會;香港每年有1.5億人次往返內地。

中央已在立法、架構和研究上加強對港的國安工作,而港人頻繁往返內地亦可能令不少人對自己的言行有所約束。

感謝祖國母親對香港愛護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