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2月5日星期三

梁衍華: 廣東話是否香港法定語言?



1974年,香港通過《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律第5章),訂明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語文。該條例亦設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以執行與使用兩種法定語文頒佈法例事宜相關的職能。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前總督會同行政局在向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後宣佈有關的中文文本為真確本,並獲前立法局批准,直至現時仍有效。

假如「語文」一詞是指「語言及文字」,而「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又不是「兩文三語法例諮詢委員會」,中文真確本又是以正體漢字寫成,則語言顯然是指英語及廣東話,文字就是英文及正體漢字。

廣東話為法定語言是有案例及司法機構支持的。在Re. Cheng Kai Nam Gary(HCAL3568/2001)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文(Hartmann J)在判詞第3段指:「假設中文在香港而言是指大多數人所使用的語文,即廣東話,而不是指可歸類和稱之為中文的其他語文及/或方言,那就是說為法庭所容許 的兩種法定語文的口講形式是英文和廣東話。」按夏正文法官的說法,似乎在香港非廣東話才算作方言!

另一方面,司法機構政務處於2002 年11月向立法會提交的《在法院程序上的法定語文使用問題》文件第17段亦指出:「我們認為中文作為法定語文,在口講的形式來說,通常是指廣東話,但也包 括普通話在內。」(立法會CB(2)415/02-03(01)號文件)。然而,若果普通話是包括在口講形式的中文法定語文內,則上海話、客家話、潮州話 等口講形式的中文難道又是香港的法定語言?筆者相信香港不是用普通話辯論通過《法定語文條例》吧?

在法庭審訊中,可以用任何語文向法庭陳詞或作供,例如普通話、印度語、旁遮普語、尼泊爾語、印尼語、越南語等,但不等於這些語言就是法定語文。若果法官、律師或證人以廣東話發言、陳詞或作供,法庭謄本則是以粵語逐字作書面紀錄的。

立法會訂立法例的辯論也是用廣東話,廣東話更可以作立法會書面紀綠,亦可對法庭詮釋字義有影響。

在普通法下,當法庭審理案件而要詮釋某些字詞以釐清含義時,則可能會參考立法機構訂立法例時的會議辯論紀錄中有關官員或議員的發言,而法庭對字詞的法律詮釋可能成為案例並具約束力。這種情況不常見但亦會發生。

2009 年1月15日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所說的「鬥噏」;而2008年06月19日,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以「吊吊 揈」形容被查封酒店的執達吏所趕走的旅客(立法會CB(2)2470/07-08號文件)。雖然以上兩個事例並不涉訂立法例過程,但兩者均以粵語原文紀錄 在立法會會議正式紀錄上。

若果香港的立法會議員要捍衞廣東話在香港的地位,今後或許應該要求立法會作出準確的廣東話逐字紀錄。香港立法會的辯論大部份時候是使用英語或廣東話辯論,而筆者卻未聽聞過推行「普教中」的教育局官員在立法會使用普通話辯論。

由此可見,廣東話又怎會是非法定語文的方言呢?

梁衍華 居港新西蘭律師

孔仲南  廣東俗語考

自序


粵處中國之南方。其語言與各省不通。人幾疑為南蠻鵙舌。不知秦主中夏。畧 定楊越。置郡後。以謪徙民五十萬人戍五嶺。予越雜處。直不啻為越地移民。厥後五胡亂華。中國民族播遷南省。迨宋南渡時。諸朝臣從駕入嶺。不知幾萬家。宋 末。陸丞相奉幼帝至厓門。兵數十萬。皆從中原來也。故粵俗語言。本土中正音。非方言比。而何以其語言殊異。不能與各省通。則知黃農世冑之子孫。其式微也久矣。夫有聲音而後有語言。有語言而後有文字。

故按其語言。而考證文字。卽知其民族之根源。吾粵語言。多有合於古音古義 者。如身體中之頭面頸喉大髀。與夫日頭月光。若粥若飯。其名稱皆本於五經。非同呼腦袋。臉子。嗓子。腿子。太陽。月亮。稀飯乾飯。之外省語。悉本方言土音 之可比也。然粵語之名物雖正。而亦多有求其聲而無其字者。何哉。則以語音讀音分而為二之故。於是輕重清濁之間而音變矣。無呼作母。合呼作憾。返呼作翻。勿 呼作米。尋聲者無從下筆。於是而生安白造之俗字出焉。此外省人所以謂廣東多白字者也。不獨外省人云然。卽以屈翁山之博學。其所著廣東新語。於土言一則。亦 訛悞甚多。書中生造之字。亦復不少。又如來有離者。卵有春音。而不之引正。雞伏卵謂之晡鬥。不知有菢蔟字。似此紕繆。不一而足。文學大家且如此。矧俗人 乎。著者不敏。

謹將平日考得粵語之字。分類而著之篇。名曰廣東俗語考。是亦講求廣東言語學者所不廢也。尤望博雅君子。匡其不逮。有厚幸焉。 

      

民國二十二年  癸酉夏五月孔仲南序於四未能齋



凡例

— 本書仿方言例。分為若干卷。各以類從。其有無類可分者。則以釋詞語括之。

— 俗語中可以不考者。俱付闕如。間有故實可考者。如天公雷公之類。一律引證。以資談噱。

— 吾粵俗語。俗人不察。多以白字出之。如無作有。勿作咪。生安白造。貽悞後學。本書一概矯正。其有未考得者。寧缺無濫。不敢妄作。致為識者所譏。

— 各類中有重出者。注明見前某類。以省煩文。

— 字音用廣州八聲譜調聲。如讀若東上入聲為篤。下入聲為讀。郁字上平聲為翁。下平聲為容。比之用切音。尤為便當。其亦有引廣韻集韵某某切者。所以證明語音與韵書相合之意。或聲轉聲變。閱者可以領悞其音韵之變遷。

— 粵俗多忌諱。如諱舌為利。諱肝為潤。諱箸為快。諸如此類甚多。故其語往往不可究詰。凡不雅馴之市語。慨不採入。識者諒之。

— 粵語之難考者。尚多遺漏。再有所得。容出續集以補之。大雅君子。如有所發明。尚冀不吝教誨。以增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