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

沈旭暉﹕釣島國民教育現實外交四迷思




【咫尺地球】圍繞日本政府「購買」釣魚台的爭議持續升溫,內地群眾的過激愛國行為,也令人持續不安。筆者自不認同日方所為,深信真正的理性愛國應予肯定,但對現時的保釣論述感到憂慮,因為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都被簡單的「情感認同」蓋過,提出與官方版本不同的論述就成了「媚日賣國」。假如不予正視,日後愛國容易向不正常方向推進,這對中國自身和區域安全均有害無利。究竟在支持保釣的同時,我們應怎樣回應下列迷思?

問題一:假如國際輿論和學界不認為中國理據無可爭議,乃至傾向認為釣魚台屬於日本的為數不少,中方應如何爭取支持?

我們對中方理據耳熟能詳,但華文媒體對日方理據極少觸及;書局會陳列同情中國的左翼史家井上靖觀點,卻不會介紹其國內的非主流身分,令華人容易以為所有人都視日本為侵略者。遺憾的是,根據過去數十年國際法庭的案例,西方輿論和學界傾向相信,假如釣魚台被送到國際法庭裁決,日本的優勢應高於中國。這系列案例包括1953年的「英法海峽群島案」、2002年的「印馬利吉丹島案」、2008年的「新馬白礁島案」等,基本確立了擱下中古歷史文獻、著重近期控制、研判對方在關鍵日期前有否即時回應等一系列原則。日本從未質疑中國先發現釣魚台,卻花了不少心思跟隨上述案例製造證據,縱使中方不斷反駁,國際輿論已先入為主,只是愛國群眾不大理會而已。當第三方問,我們是否知道日方在國際層面勝算較高,假如我們不是華人又如何研判,應怎樣回應?

日花心思製治權證據

目前中國的主流思維不外乎兩種回應,但哪一種都有隱憂。第一種認為國際法、國際法庭的設定由強權(特別是美國)控制,由於中國改革開放、熟習國際社會的時間太晚,國力近年才上升,所以不應盲目受制於先天偏袒舊強權的國際裁判。但這卻和中國近年證明自己在「和平崛起」、化身「秩序保護者」(status quo defender)、決心接受世貿裁決等努力背道而馳,而國際社會最擔心的正是中國崛起後,會成為改變國際基準的挑戰者(status quo challenger),如此回應,或後患無窮。越南、菲律賓等和中國有領土爭議的國家也會乘勢和日本連成一線,這正是美國樂見的,也是美國「重返亞太」的目的之一。

交國際法庭未必有利

第二種答案強調釣魚台的特殊性,認為爭議源自日本使詐、美國製造事端、兩岸領袖(特別是蔣介石)疏忽等歷史遺留的因素,中國在其他一般情已融入國際基準,毋須擔心。但這樣一來,即變相認同其他主權爭議或可交予國際法庭處理,這卻不一定符合國家利益。以目前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放棄任何一個爭議小島,都是不可想像的。

問題二:中國改變對日態度,因為日本政府「購買」釣魚台改變了釣魚台現狀,但現狀其實是何時改變的?

在過去數月,我們只要一聽「日本國有化釣魚台」等字眼,中國人就認定了日本在耍無賴火冒三丈。日本確是在挑釁、玩火,但有評論說日方要通過「購島」化治權為主權,但這多少有誤導成分。日本確是在挑釁、玩火,但我們也應明白何以一般日本人、乃至國際輿論,均難以理解「購島」何以有這樣的重要性。根據中方說法,釣魚台屬於中國,任何日本動作自然都是非法;而根據日方說法,釣魚台主權一直由日本國家持有,政府在1896年將其「租」予古賀家,1932年把其「業權」正式售予古賀家,但「主權」依然在日,島主還要向日本繳納資產稅。19721988年,古賀家後人陸續把釣魚台「業權」轉贈與栗原家,而日本政府換成了租客,先在1972年租下釣魚台附屬的黃尾嶼,再在2002年租下其餘各島。對釣魚台現狀的最大改變,其實在2002年,因為由私人產業變成國家使用,令釣魚台足以配合國家層面的任何動作。不少日人認為「購島」沒有改變現狀,而現狀改變時中國卻沒有反彈,因為北京昔日在韜光養晦。

韜光養晦說不過去

但假如說2002年的中國在韜光養晦,又難以解釋何以在2012年初,中國對另一波爭議還是忍而不發。當時日方對釣魚台一些附屬小島命名,開宗明義說要根據國際海洋公約,以這些新命名小島為基點,擴大日本專屬經濟區面積。這既涉及對海洋資源的實質利益,又沒有石原慎太郎等右翼分子攪局,明顯是日本中央政府的主動行為,打破中日默契的敵意比購島嚴重。北京的回應卻是自己也命名小島了事,不少群眾對此一無所知。不少日本人認為,這次野田政府並非主動,只是為免石原的地方政府購島成功、製造事端,才「顧全大局」捷足先登,這也是美國布魯金斯智庫的意見。我們可以不必認同,但北京怪責野田不管束地方政府、上回卻對其主動挑釁不重點回應,難免始終容易予部分人輕重倒置之意。

問題三:保衛釣魚台屬於「恢復故土民族主義」(Irredentism)的一種,那我們應如何看待其他由戰爭或不平等條約失去的領土?

中國保釣的基礎是日本強佔之,源頭直指1895年的日本擴張時期,理論上,就是沒有日本侵華,中國也必須應要求收復釣魚台。以香港島為例,雖然被《南京條約》「永久割讓」予英國,但中方不承認這不平等條約,這是香港回歸的基礎。同期佔領中國領土最多的卻是俄羅斯,面積以百萬平方公里計,簽署的同樣是不平等條約,我們如何解釋中方不提出回歸要求不是雙重標準?就是在情感層面,俄羅斯同樣曾對華人大屠殺,例如在1900年,俄軍侵佔黑龍江海蘭泡,屠殺華人5000多人,自此將之併入領土、改名為Blagoveshchensk,論規模或不及南京,但5000人卻是當地全體人口,死亡率可說更高,此外還有江東64屯大屠殺等。若針對日本是因為右翼分子利用釣魚台挑釁中國,那在從前屬於中國的俄區,近年更掀起嚴重排華潮,殺人燒舖等悲劇時有所聞,部分明顯有官員默許,應否視之為國家層面的挑釁?若說釣魚台有潛在經濟利益,遠東不凍港及廣大地區的開發潛能,包括石油和天然氣,更不能忽視。內地非主流博客談及釣魚台時,經常捲入俄羅斯,不是沒有理由的。

「情感認同」反日縱俄

這類思考不是故意為難,而是有現實層面的示。不少人保釣反日,基於單純的情感認同「我是中國人」,認為不保釣是不愛國,但對釣魚台而不是海蘭泡海參崴有更多「情感認同」,乃基於政府劃定的政治正確框架。問題是,身為中國人,若對官方理據不盡認同,能否不支持復土主義?官方領土是時有爭議的,中華民國官方領土就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例如直到近年才正式放棄對外蒙古的主權。假如愛國者今天必須支持保釣,那一旦二十年後的中國政府主張其他領土屬於中國,像發起收復海蘭泡、海參崴運動,愛國者是否必須支持

問題四:目前保釣方針是加大對日壓力,但如何研判壓力是否恰如其分?是否動作愈多、情緒愈激烈,就能抵消日本「購島」?

以中國漁民「千帆並舉」往釣魚台捕魚為例,要是當事人沒有策略性指導,行動是存在高風險的。假如個別漁民在行動中意外傷亡,民間請戰情緒空前高漲,北京又沒有戰爭的意願,就只能「示威變成示弱」和「勉強出戰」之間兩害相權。這情必須防範,但可以如何防範?。

這裏的延伸問題是,國際社會普遍相信中國作為單一政體、金盾管治的威權國家,能有效掌控民間保釣。就是香港保釣人士「強行出海」、回港又沒有被追究檢控,也被日方看成是北京宏觀調控的證據。當日本出現過激行為,其政制畢竟能分辨政府和右翼分子;而中國的政體和維穩傳統,卻不容易對不同行為作出切割,當有了過激行為出現,北京只能重複「中國很大、國情很複雜、不能單看個別例子、不要讓別有用心的人渲染、不要傷害中國人民感情」,但不可能容易為外間諒解。就是我們又可以說這又是國際社會的偏見,但也必須正視,因為當政府高調支援民間保釣,一旦擦槍走火,要如何證明不是有意為之,並不容易。

修正現實外交可能性

以上迷思,在情感主導的愛國熱情下,往往被輕輕帶過。但這樣一來,難免在國際社會強化了以下形象(或曰誤會):中國的愛國熱情完全由政府主導,民間接收的信息是片面的,華人只是選擇性針對日本,官民都迴避國際基準,論證了韓寒所說「中國邏輯」和「邏輯」的分別,核實了保釣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主導的群眾運動……這樣的負面形象一旦確立,足以令中國近年的外交努力白費,更不用說對港人的國家認同產生負面影響。為了避免上述情發生,有效達到保釣目的,北京或可考慮以下修正:

宏觀肯定國際法原則

1.由於保釣運動的壓力,日方對釣魚台的掌控,不能與南韓在獨島或俄羅斯在北方四島相提並論,不少曾出現的開發釣魚島建議,也因為考慮到中方反應沒有落實。因此,中方不妨對國際法原則予以宏觀肯定,說明釣魚台沒有被中日停戰協定解決,但強調的可以首先是「日本不能有效控制釣魚台」,而不是勉強證明中國已經有效控制釣魚台;證據不是日本在釣魚台做了什麼,而是日本未能在釣魚台一如看待一般領土那樣做什麼;並在上述範圍內,嘗試小規模修訂國際法的一些基準。

落實兩岸合作保釣

2.由於證明日方未能有效控制釣魚台的證據,必會包括台灣漁民歷年的活動,因此北京可以把處理國際輿論的責任,以某種不涉及主權的形式,交由台灣參與,落實兩岸合作保釣。馬英九已提出以國際法庭解決「台日爭議」,雖然北京不會希望台灣在國際法庭有獨立身分,卻不妨讓台灣承擔部分責任,這樣可以顯示自己尊重國際規則,也能解釋直接訴諸國際法庭的複雜性。

證日不能有效控制

3.關於衡量保釣的成效,也應是「如何讓日本不能有效控制釣魚台」,而不是「如何讓日本屈服」。雖然根據國際法案例,中國現在才大舉行動,已過了爭議開始的關鍵日期,但只要行動能聯繫到日方未能有效控制釣魚台的歷史證明,還是有其效用的。因此出海的目的,應局限為製造日本無力在釣魚台附近執法的證據,不必非得登陸不可;就是漁民把在釣魚台附近捕獲的漁產品製成國際品牌,也能達到上述目的,而且比對日經濟制裁有建設性。

勿過分宣傳國有化

4.中國不應過分宣傳「國有化」為改變現狀的關鍵,而應將之宣傳為2002年開始,日本逐步改變釣魚台現狀的最後一步,並將從前曾作出的、哪怕是軟弱無力的抗議,拿出來作為先見之明的鋪墊。這樣才可以證明野田政府就是沒有石原慎太郎的壓力,也在執行同一計劃,並回應前述布魯金斯智庫的論據。由於日本政府難以擱置「購島」,中方也應把日本中央政府、右翼分子和親華力量分開處理,否則就是他朝親華人士執政,中日關係也難以恢復。

承擔保釣協調角色

5.中國政府應正式承擔保釣的協調角色,可以是在管理釣魚台的政府單位內,設立辦公室或委員會,把各方保釣人士統統吸納在內,或其他任何形式。完全令外間相信過激行為與政府無關是不可能的,但這類機制樣既可滿足民間喜歡大動作的訴求,又能通過規範、問責設下機制,對過激行為劃清界線,部分減低出現不可測的風險,這應是中日雙方都樂見的。

然而以上回應只能是短期的,並不能解決上述迷思背後的結構性問題。要解決之,除了更改灌輸愛國主義中國國民教育的方式和內容,讓全體民眾有廣泛信息來源、多角度思考訓練,養成超越「情感主導式評核」的習慣、放棄動機論,別無他途。我們身處香港,在保釣的同時,更應為理性愛國把關,這才是真正的國民教育。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副教授、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國際關係研究月刊》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