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藝術發展局「年度藝術家獎」的風波,評審小組在2015年4月14日向傳媒發出了聯署聲明,申明對藝術發展局不顧評選流程,對總評審團粗暴凌駕評審小組專業的評選結果,感到遺憾及憤慨。
我們亦特此公告,全體小組成員即時辭任了「2014年香港藝術發展獎」電影界別的評審小組職務,撤回所有評分。「年度藝術家獎」及「藝術新秀獎」兩獎項,一概與我們無關。
同日,藝術發展局回應了《852郵報》的查詢,指出評審小組違反了評審員的保密守則,並宣稱總評審團有權另選得獎人,而總評審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對於藝發局的書面回覆,我們有如下回應:
1. 保密守則的原意是,以免該等資料被濫用或妄用。妄用是指將資料透露以換取金錢回報、為私人利益而使用資料。藝發局是用公帑營運的機構,今次總評審團不按本子程序辦事,涉及公眾利益,故條款不在此限。
2. 根據「藝發局」網頁公布的評選流程,總評審團的職能是「通過」(endorse)評審小組評選的結果,總評審團並沒有另選得獎者的權力。故藝發局聲稱「評審小組的決定是讓總評審團參考,總評審團有權另作選擇」這個說法,請藝發局拿出白紙黑字的法理證明,向公眾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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