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向人大提交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中共第一次提出港澳事務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 事」(過去僅僅提《基本法》)。換言之,憲法和《基本法》將同樣適用於香港。這是對《基本法》的理解作出一次重大的修訂,這個新解讀的提出,實際上就是突 出「一國」,以「一國」壓「兩制」,使 「兩制」的空間進一步被收窄。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
事實上,去年6月中共頒布《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時,已經埋下伏筆。白皮書的第五部分第二段
(二)堅決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的段落說:「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 制性法律地位。」
理論上這個定位沒有錯,而香港人回歸18年來都沒有人質疑這種定位。但是,為什麼18年來中共都只提《基本法》,而現在卻要把憲法與《基本法》並列?目的是什麼呢?讓我們看看一眾京官是如何解釋李克強的說話。
李克強這句話,在張榮順的演繹下,就是要求香港做到「既維護香港實行的特殊制度,也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的制度」,(見他在「基本法25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這就與《基本法》最初的原意有了很大的偏離。
再看看北京航空航太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講師田飛龍的解讀:「以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共同憲制基礎和權威文本依據,排除《聯合聲明》、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國際法或香港本地『權利法案』作為憲制性檔或取得「凌駕性」憲制地位的可能性,從而進 一步確認並清理了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憲制前提(見田飛龍:〈基本法再教育重在凝聚法理學共識〉,載香港《大公報》2014年12月17日)。這裡說的很清 楚,原來李克強這個提法,顯示中共要逐步取消當初制定《基本法》時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及法律依據。田飛龍這樣的解讀,就大大超出《基本法》制定時的初衷了。
作為曾經全程採訪中英談判和《基本法》制定過程的記者,筆者有責任指出,在《基本法》制定時,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如何有效的把內地制度和香港制度區隔 開來,因為當時大家最擔心的,正正是中共把內地的一套政治和法律制度適用於香港。事實上,《基本法》的第5條、第11條、第18條以及附件三的 立法初衷,正是為了有效地區隔開兩種政治和法律制度。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除了某些重要條款適用於香港外(如中國憲法第31條),基本上排除中國憲法絕大部 分條文在香港的適用。
關於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早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和內地的草委就爭議紛紜。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編制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 意見稿》諮詢報告中對此有詳細的記載。特別是《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和第18條,雙方就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最後得到共識。《香港基本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說:
「為消除港人對中國憲法的顧慮,一些人建議『應清楚列明中國憲法中適用於香港的部分,並說明其法律效力』。『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必須就中國憲法在港的適用問 題提出一個解決辦法,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實指示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香港,然後在基本法內寫出。並應在基本法頒佈時以決議形 式宣佈』。『在基本法頒布時,應注明除在基本法內列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外,其他一切都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爭論的結果是,草委會接受香港方面的建議,把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單列為《基本法》的附件三。所以中國憲法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在《基本法》頒布時已經很清楚,不至於產生歧義。
對於《基本法》的某些條款明確排除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問題,內地憲法學專家朱福惠(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社會科學處處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稱之為 「憲法的排除」。他在其《憲法學原理》的書第三章:〈憲法的創制與變動〉中指出,憲法的正常變動包括修改、變遷、排除和中止四者。他以香港《基 本法》為例說:
「就中國的憲政實踐而言,有一種憲法變動的類型,那就是基於憲法本身規定的變動方式,排除了憲法在特定領域的適用,我們可以將此種方式稱為『憲法的排 除』。具體言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18 條第2款也作出同樣的規定。這樣就排除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的許多憲法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見《憲法學原理》, 第37頁,中信出版社, 2005)。
對於這種「憲法的排除」,的確曾引起內地草委質疑《基本法》的合憲性,但是當時內地兩位最有影響力的草委、著名的憲法學專家許崇德和王叔文,都認為這種排 除,無損憲法在港澳地區的權威性,也無損《基本法》的合憲性。許崇德說:「實施基本法就是實施憲法,即實施那變通了的憲法」(見許崇德:〈簡析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載《中國法學》,1997-3)。王叔文說:「基本法已經包含了憲法的精神,使用基本法也就等於適用了憲法,叫做憲法透過基本 法適用於香港」(見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6)
所以,明確排除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正正是《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初衷和立法原意,這種排除,在內地憲法學權威如許崇德和王叔文,都沒有異議。如果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像今天京官所說的要和「憲法」結合,則不會設立《基本法》第5、第11和第18條。
日前,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饒戈平說,「有人試圖割裂或混淆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基本法排斥、架空憲法,把香港排除 在中國憲法的適用範圍之外,無非是想為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提供藉口」(見新華網2015年03月29日)。饒戈平先生這種敵情觀念 特別深刻的人,大概已經忘記了他的前輩們許崇德和王叔文,都認可了《基本法》第5、第11和第18條對憲法所起到的實質性排除效果,並且從不認為這些條款 會「為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提供藉口」。如果這些對憲法的排除性安排真的會導致饒戈平所擔心的後果,相信也逃不過許、王兩人的法眼。難道饒戈平 覺得他比他的前輩要高明得多嗎?
理論上這個定位沒有錯,而香港人回歸18年來都沒有人質疑這種定位。但是,為什麼18年來中共都只提《基本法》,而現在卻要把憲法與《基本法》並列?目的是什麼呢?讓我們看看一眾京官是如何解釋李克強的說話。
李克強這句話,在張榮順的演繹下,就是要求香港做到「既維護香港實行的特殊制度,也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的制度」,(見他在「基本法25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這就與《基本法》最初的原意有了很大的偏離。
再看看北京航空航太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講師田飛龍的解讀:「以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共同憲制基礎和權威文本依據,排除《聯合聲明》、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國際法或香港本地『權利法案』作為憲制性檔或取得「凌駕性」憲制地位的可能性,從而進 一步確認並清理了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憲制前提(見田飛龍:〈基本法再教育重在凝聚法理學共識〉,載香港《大公報》2014年12月17日)。這裡說的很清 楚,原來李克強這個提法,顯示中共要逐步取消當初制定《基本法》時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及法律依據。田飛龍這樣的解讀,就大大超出《基本法》制定時的初衷了。
作為曾經全程採訪中英談判和《基本法》制定過程的記者,筆者有責任指出,在《基本法》制定時,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如何有效的把內地制度和香港制度區隔 開來,因為當時大家最擔心的,正正是中共把內地的一套政治和法律制度適用於香港。事實上,《基本法》的第5條、第11條、第18條以及附件三的 立法初衷,正是為了有效地區隔開兩種政治和法律制度。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除了某些重要條款適用於香港外(如中國憲法第31條),基本上排除中國憲法絕大部 分條文在香港的適用。
關於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早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和內地的草委就爭議紛紜。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編制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 意見稿》諮詢報告中對此有詳細的記載。特別是《基本法》第5條、第11條和第18條,雙方就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最後得到共識。《香港基本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說:
「為消除港人對中國憲法的顧慮,一些人建議『應清楚列明中國憲法中適用於香港的部分,並說明其法律效力』。『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必須就中國憲法在港的適用問 題提出一個解決辦法,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實指示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香港,然後在基本法內寫出。並應在基本法頒佈時以決議形 式宣佈』。『在基本法頒布時,應注明除在基本法內列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外,其他一切都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爭論的結果是,草委會接受香港方面的建議,把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單列為《基本法》的附件三。所以中國憲法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在《基本法》頒布時已經很清楚,不至於產生歧義。
對於《基本法》的某些條款明確排除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問題,內地憲法學專家朱福惠(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社會科學處處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稱之為 「憲法的排除」。他在其《憲法學原理》的書第三章:〈憲法的創制與變動〉中指出,憲法的正常變動包括修改、變遷、排除和中止四者。他以香港《基 本法》為例說:
「就中國的憲政實踐而言,有一種憲法變動的類型,那就是基於憲法本身規定的變動方式,排除了憲法在特定領域的適用,我們可以將此種方式稱為『憲法的排 除』。具體言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18 條第2款也作出同樣的規定。這樣就排除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的許多憲法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見《憲法學原理》, 第37頁,中信出版社, 2005)。
對於這種「憲法的排除」,的確曾引起內地草委質疑《基本法》的合憲性,但是當時內地兩位最有影響力的草委、著名的憲法學專家許崇德和王叔文,都認為這種排 除,無損憲法在港澳地區的權威性,也無損《基本法》的合憲性。許崇德說:「實施基本法就是實施憲法,即實施那變通了的憲法」(見許崇德:〈簡析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載《中國法學》,1997-3)。王叔文說:「基本法已經包含了憲法的精神,使用基本法也就等於適用了憲法,叫做憲法透過基本 法適用於香港」(見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6)
所以,明確排除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正正是《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初衷和立法原意,這種排除,在內地憲法學權威如許崇德和王叔文,都沒有異議。如果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像今天京官所說的要和「憲法」結合,則不會設立《基本法》第5、第11和第18條。
日前,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饒戈平說,「有人試圖割裂或混淆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基本法排斥、架空憲法,把香港排除 在中國憲法的適用範圍之外,無非是想為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提供藉口」(見新華網2015年03月29日)。饒戈平先生這種敵情觀念 特別深刻的人,大概已經忘記了他的前輩們許崇德和王叔文,都認可了《基本法》第5、第11和第18條對憲法所起到的實質性排除效果,並且從不認為這些條款 會「為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提供藉口」。如果這些對憲法的排除性安排真的會導致饒戈平所擔心的後果,相信也逃不過許、王兩人的法眼。難道饒戈平 覺得他比他的前輩要高明得多嗎?
今天京官們又重新演繹他們對《基本法》的認識,其實不是我們香港人對中國憲法在港是否適用有什麼誤解,也不是我們不尊重中國憲法,而不過像上文 田飛龍所指出的,是他們想通過他們的重新演繹來廢除當初對構建《基本法》時具有重要基礎作用的《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盟 約,從而把《基本法》的法源,從大陸法與普通法的結合(這裡引用梁美芬的表述:“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法和普通法的結晶”,見文匯報
2015-04-12),改造成為純粹的大陸法原則。
田飛龍這個解釋,也就為人民日報一篇評論員文章提供了注腳。去年白皮書發表後,《人民日報》特別為闡述白皮書的觀點而發表評論員文章說:
現在香港社會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釋基本法,可以參照國際公約、外國法學專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非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 我國憲法的影子。這種脫離我國憲法對基本法規定所作的演繹,不可避免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的確,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其他普通 法適用地區的判例可作參考,但這是以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定的憲制基礎為前提的參考,沒有這個前提,這種參考就變成了「依照」,用外國的經來解中國的法 律,沒有這個前提,「一國」就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了,「一國兩制」必然發生質的改變。這是絕不容許的!(見人民日報《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 礎》,2014年6月19日第一版)。
這裡就看得很清楚,中共之所以此時此刻要強調憲法與《基本法》並重,正是不滿於香港的司法制度,只參照國際公約乃至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我國 憲法的影子」,擔心「一國就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了」,所以要強調憲法與《基本法》並重,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要改變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使香港的政治制度和法 律制度慢慢回歸到大陸的模式。果如是,則香港「一國兩制」的司法基礎危在旦夕矣!
田飛龍這個解釋,也就為人民日報一篇評論員文章提供了注腳。去年白皮書發表後,《人民日報》特別為闡述白皮書的觀點而發表評論員文章說:
現在香港社會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釋基本法,可以參照國際公約、外國法學專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非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 我國憲法的影子。這種脫離我國憲法對基本法規定所作的演繹,不可避免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的確,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其他普通 法適用地區的判例可作參考,但這是以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定的憲制基礎為前提的參考,沒有這個前提,這種參考就變成了「依照」,用外國的經來解中國的法 律,沒有這個前提,「一國」就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了,「一國兩制」必然發生質的改變。這是絕不容許的!(見人民日報《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 礎》,2014年6月19日第一版)。
這裡就看得很清楚,中共之所以此時此刻要強調憲法與《基本法》並重,正是不滿於香港的司法制度,只參照國際公約乃至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我國 憲法的影子」,擔心「一國就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了」,所以要強調憲法與《基本法》並重,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要改變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使香港的政治制度和法 律制度慢慢回歸到大陸的模式。果如是,則香港「一國兩制」的司法基礎危在旦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