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0月8日星期三

練乙錚: 「公民提名」大陸也有 「經濟崩潰」不值一哂

特府官員在政改諮詢過程中,一直說不出「公民提名」「兩不」(不符《基本法》、不是民主程序)的法理,只能學着國務院政改《白皮書》裏的內容講空話,以勢壓人。引發大規模佔領運動了,又以「佔中導致經濟崩潰」論恐嚇港人。兩者都說明特府江郎才盡。

一、大陸選舉可以「公民提名」,為何香港不容?

學生即將開展與特區政府的政改對話,第一場的討論議題定作「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法律規定」,好得很,代表們應該不惜一切爭取普選特首方案包含「公民提名」。港人熟知台灣大選容許公民提名,卻不大留意大陸也有;後者(無論怎樣陽奉陰違了)正好提供港人此番爭取民主提名權的一個切入口。

「公民提名」在大陸的各級人大選舉法裏清楚存在,所以是一種完全合法的民主程序,只不過大陸不用「公民」這個詞,而稱作「選民提名」(基層人大直選)或「代表提名」(縣以上的人大間選)。而且,人大採用這種提名辦法的門檻十分低,只需十位選民或代表推薦,便能成為候選人。對此,大家不必覺得奇怪,共產國家的憲法都寫得很民主很寬鬆,例如前蘇聯的憲法寫得簡直前衞,一般認為是全歐洲最開放最文明的憲法,但實踐記錄卻是另一回事。

大陸於1953年訂立《選舉法》,文革之後的1979年作大規模修訂,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七九版本中的第二十九條講選舉提名,本來沒有「選民提名」、「代表提名」的辦法,其後在20042010年的修改版裏,都加進了,並且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規格宣布的。2010年宣布修改的文本這樣說:十、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註1

如此,「公民提名」的法律地位及作為一種「民主程序」的合法性,已經無可置疑。此前京港官員及其支持者指摘「公民提名」無法理基礎的說法,根本沒辦法成立。學生代表於特區官員對話之時,可提出這點,要求對方確認。

當然,當權派可以賴皮詭辯,方法有二。其一,聲稱在「一國兩制」之下,大陸的法理不適用於香港。不過,這個說法用在這個場合,港人絕對不會接受,因為按一般理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則就是,香港的法律要比大陸的寬鬆;如果特府官員要反其道而行,香港人就要反枱。其二,聲稱上述大陸的「選民提名」、「代表提名」,是用來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做法,不能應用於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的選舉上面。

好,那麼我們再看看大陸本身的法規在選舉地方首長及其他最高級地方政府官員方面如何界定。

大陸於2004年最後修訂了1954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組織法》),其中第二十一條如是說:「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註2

這就有趣了。香港特區的行政層級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致相若;如果比照廣東省人大現屆七百九十名代表當中的任何三十人便可書面聯名提名省長候選人的話,則按比例,香港立法會七十名立法會議員當中的任何三人書面聯名,便可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了。

如果京港官員硬要無理取鬧否定「公民提名」的話,那麼,改為以如此低門檻的「議員提名」(大陸叫「代表提名」),香港市民大概也可以接受呀!

再者,大陸的法律是如何規定提名委員會的權力的呢?在上述大陸的《選舉法》裏,相應的機構稱作「選舉委員會」,是完全沒有所謂的實質提名權的;該法第三十一條列名這個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和權限:「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滙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所以,這個委員會只有事務責任而無決定候選人名單的實權。此外,大陸的選舉過程中,沒有其他關鍵的委員會了。

毫無疑問,京港當權派發表的政改《白皮書》、人大常委會有關的決議,否定了「公民提名」作為一個民主程序的合法性,把確定特首候選人名單的實質權力收歸小圈子「提名委員會」所有,是一個既完全不符中國大陸法理、更徹底違反「一國兩制」精神的劣行。

前不久,有董建華年代的紅色高官說,如果香港是直轄市,選舉法規就可以寬鬆一些,指的大概就是上述事實。這就真的豈有此理!原來,港人三十年來支持《基本法》、「一國兩制」、民主回歸,到頭來得到的政治待遇,竟不及大陸的一個地方政府一個村。這到底是港人愚蠢,還是中共的騙術高明?

順便一提,大陸的法律縱有上述「選民提名」、「代表提名」的辦法,也不表示其體制很民主,因為她有起碼八種其他的手段和安排,足以抵消此二法的民主性。筆者附上「百度百科」的一篇詳細介紹和深入討論大陸選舉法中的提名問題的文章給讀者參考,裏頭便列出了那些手段和安排【註3】。


二、佔中有經濟影響但GDP無大損

經濟的體質愈好,愈能夠抵受各種突發的外來衝擊,問題是不少人計算衝擊的影響之時,會有各種各樣的偏見和無知,結果會誤導。例如,親政府的一些商會計算佔中導致的商戶生意損失,就只算現場商戶的損失;但就算那些商戶給的數據老實不假,這樣算法也大錯特錯。下面談談林林總總的謬誤,以及正確的看法做法。

佔中對總體消費的影響,可能正可能負,筆者的估計是接近零。佔中發生的地區,商戶總的來說會在佔領期間少做生意,但首先有四點要注意:

(一)有些商戶做的生意反而多了,例如在旺角佔領區附近的一些小食店,通宵達旦的生意也十分旺盛,肯定比平常多了。

(二)有些消費不在佔領區發生,就會改在其他地方發生,而不是消失了,例如有些人本來要在中環酒店吃下午茶,交通停頓了,就可能改在尖沙咀。

(三)佔中期間不消費,過後大都會補回來;約老朋友聚舊因佔中告吹,可以改期。

(四)有些消費有定時定點供應,錯過了就沒有了,即使如此,受影響的個人的消費水平也不一定下降,因為省下來的錢可在其他方面用掉。例如錯過了銅鑼灣某齣電影,消費者就可能把錢和時間花在買化妝品上面。

從參與運動的人士的消費變化看,也有三點值得留意:

(五)他們的消費內容可能在佔中期間有大變,但總的消費金額不一定減少,可能反而增加了,例如佔中者可能要多買黑色T恤、太陽帽、防曬膏、摺扇、解渴及提神飲料,少看電影、燒烤、遊船河等等。

(六)對運動參與者來說,這一兩周非常重要,有需要多消費一點也值得,所以期間的總消費額可能增加了。

(七)佔領區內的消費品供應,如茶水糕餅、保鮮紙、口罩、簡便雨衣等等,很多是其他人購買之後捐出來的,對佔領運動的人來說是免費的,因而消費量特別大(因為邊際效益大於自己的邊際代價,後者等於零)。

外地遊客在港消費量變化,則要留意下列幾點:

(八)這個月不來香港去別的地方,可能下個月或明年也要來。

(九)有可能大陸人對佔中有興趣,反而會多一些來港見識見識。事實上,十一黃金周陸客入境數字確比去年高了2.2%(見昨天《明報》專訊)。

(十)佔領區的酒店空房率上升,位於非佔領區的酒店空房率就可能下降;其他消費亦然。

簡單說就是,消費活動有時與空替補的可能性,佔中很影響消費的地點、時間、內容,但總消費額,如果看季度或全年數據,影響會很輕微,而且可正可負。因此,商戶之間儘管會有利潤轉移,但因為總消費受的影響不會大,商界總利潤變化也會接近零。其實,這個推理背後就是經濟學裏常常引用的「消費趨平理論」:一般人消費時序都是很平穩的,若有短期波動,之後的消費行為會傾向抵消這個波動,以至在較長的時段裏看,平均消費水平不會變。

消費是需求方面的活動。如果從生產或供應角度看佔中的影響,又如何呢?分析也差不多。生產若是在佔中時期拖慢或停頓了,以後可能會加快,例如要求工人超時生產,把損失了的供應量補回來。截至今天,除了有若干佔領區內商戶提早收工,卻未聞業界大規模停工的消息。

另一個片面的說法,就是佔中日子愈長,對商界影響愈大。經濟學101告訴我們,某變化的時期愈長,需求及供應的彈性便愈大,替代方案便更容易出台、落實,地區之間、消費類別之間的此消彼長或更明顯,但整體市場的供需水平卻會更平穩。佔中的確能引致一些短期效率損失,如消費者選用次優的替代產品、生產者採取優的供應鏈、交通工具要繞道等等,但若替代方案在較長時間裏能夠改善,效率損失反而減少。這正正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奧妙處。一些人出於偏見或無知,提出佔中對個別業界或GDP影響的天文數字,主要是因為未能全面正確考慮上述因素。

【註1】大陸《選舉法》2004年版本見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32.htm;該法1979年原來文本及2010年修改決議見http://baike.baidu.com/view/105087.htm?fromtitle=选举法&fromid=6923068&type=syn
【註2】中文維基文獻由此法成立以來的歷次修訂版本,2004年的版本見http://zh.m.wikisource.org/wiki/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_(2004)
【註3】有關大陸選舉的提名權問題見http://baike.baidu.com/view/342668.htm